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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如何缴纳?

 Diandiangao 2019-04-12

作者:赵骏昆  律师

智有明资本学院院长

上海智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上海有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如何缴纳?

近几年,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已经普及开来,很多老板开始重视、学习和运用股权激励。有事业心的员工也开始关心股权激励,希望可以得到公司的激励股权。知道了股权激励的理论和各种激励工具,但有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股权激励的税收怎么处理?

采用不同的股权激励工具,对应的税收适用条款是不一样的。纳税金额区别很大,直接影响员工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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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收的通常处理方法

1、对于虚拟股权、股权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员工并未取得实际的股权。虚拟股权、股权增值权的实质,是员工获得奖金激励以外的另一种形式奖金,应全部纳入工薪薪金,按工资薪金项目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2、对于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业绩股权、股权奖励等激励方式,员工将获得实际的股权。

比如股权期权,员工行权将获得股权;限制性股权,员工获得股权只是暂时不能交易;业绩股权,员工达到业绩后可以获得股权;股权奖励,员工达到一定条件,奖励股权给员工。为了更具有激励效果,通常老板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将激励股权授予激励对象。

此种情形的纳税,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取得阶段。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和实际出资额的差额,将认定为激励对象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

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第二阶段:股权转让阶段。激励对象获得实股以后,转让套现,将按照“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执行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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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即使老板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授予员工激励股权,但激励对象仍需要出资购买。本来激励对象出于风险性考虑,对购买激励股权持谨慎态度。激励对象尚且没有转让套现,尚且没有从股权激励中得到实惠收益,还要他们在第一阶段就付出税务成本,显然不利于推动股权激励。

税务部门为了缓解纳税人没有现金纳税的问题,出台了以下文件:

1、《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2、《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细节。

以上两个税务文件,规定了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彻底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激励股权时(第一阶段)可暂不纳税,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税款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第二阶段),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

在上述股票(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期权按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股权奖励按零)减去合理税费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对于非上市公司激励对象享受股权激励个说递延纳税优惠,规定了下列前提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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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解读

股权激励,涉及定对象、定时间、定数量、定价格、定方式、定来源、定机制等几大内容。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从定方式、定对象、定来源、定机制等几大方面作了规定。

1、定方式:符合股权激励税收优惠的,必须是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激励标的必须是该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这意味着虚拟股权、股权增值权等方式,不在税收优惠范围中。

2、定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对激励对象数量进行了限定: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请注意,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确定的。

能够享有税收优惠的不包括监事,除非该激励对象同时具备监事和技术骨干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

3、定来源: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定时间

4.1 有效期

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4.2 持有期限

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自授予之日起需持有满3年。

4.3 行权期或解禁期

股权期权,需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需自解禁后持有满1年。

以上关于时间的规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格外注意。如不符合,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5、定机制

5.1 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境内居民企业就是在中国注册和运营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就将BAT等TMT领域常见的境外架构公司排除在外。

这意味着境内居民企业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如果获得的是境外企业的股权激励,例如VIE架构中,激励对象在境内企业工作,但获得VIE架构中境外关联企业的股权激励;又如,中国的国际化公司,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有分公司或子公司,在中国公司工作的员工,获得在国外公司的股权激励。这些都将无法根据该文件享受税收优惠。

5.2 股权激励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通过。

股权激励方案,原则上需要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现在文件规定,不仅股东(大)会通过,还要董事会批准通过。

5.3 股权激励方案应列明详细内容

包括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和程序等。

这意味着股权激励内容必须规范。需要让税务局了解这确实是一宗真实存在的股权激励,而不是以股权激励为名,行股权低价转让交易之实。

6、负面清单:

不是所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都能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公司所属行业需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这点需予以关注。

请注意,必须全部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否则,仍按本文第一条所述的“股权激励税收的通常处理办法”执行。

希望本期内容对您有帮助。我们下期再见。

作者介绍

赵骏昆,公司法股权律师,长年专注于公司法和股权,擅长企业顶层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治理、资本运营和股东争议解决。

赵骏昆于1999年大学毕业以优异成绩考入上海法院,从事民商审判五年,开始研究公司法和股权法律。2003年赵骏昆离开法院下海,先后担任两家中国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继续深耕公司法,研究大股东和小股东权利保护。2016年赵骏昆投资设立上海智有明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有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赵骏昆担任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项目的主办律师,包括百胜餐饮(肯德基必胜客)、渣打银行、飞利浦等;为中国民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支持,包括合伙股权设计、股权激励、项目投融资、资本运营以及股权争议解决。赵骏昆代理的世界五百强企业案件曾在电视台播出,还经常受邀作为电台嘉宾。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赵骏昆在上海交大、上海财大、华东理工等中国多家知名院校担任特约讲师,为企业家学员们教授股权系列课程。

赵骏昆创立智有明股权品牌,通过智有明律所和智有明咨询,借助智有明资本,以“股权商学+咨询 法律服务+投资”的商业模式,致力于帮助企业家和投资人了解股权、学用股权、保护股权,提高中国民企的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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