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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科创板系列研究之五:关于港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初探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如何实现在科创板分拆上市尚未出台进一步细则,基小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团队的王艳律师结合之前港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案例及香港联交所对于分拆上市的具体要求,对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路径以及可行性做一个初步的梳理。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一、何为分拆上市

二、香港联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要求及审核程序

三、过往案例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

导言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根据上述规定,香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若拟在境内上市,除了创业板之外,又增加了科创板这一选项。对于一些体量比较大,且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港股上市公司来说,资本运作的路径又多了一个具有较大吸引力的选择。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如何实现在科创板分拆上市尚未出台进一步细则,本文结合之前港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案例及香港联交所对于分拆上市的具体要求,对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回境内上市做一个初步的梳理。

一、何为分拆上市


所谓分拆上市,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中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公司),依据拟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分拆业务独立、符合上市地要求的子公司在拟上市的地区实现证券公开发行之目的的行为。

就主营业务在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分拆上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实现上市;2)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分拆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3)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目前仅存在少数放弃子公司控制权从而实现分拆上市的案例)。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主营业务在中国境内的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情形。

二、香港联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要求及审核程序


香港联交所关于分拆上市的要求主在《第15项应用指引》中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用于分拆上市的主体称为“新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称为“母公司”):

(一) 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要求:

1. 新公司符合基本上市准则(仅限于分拆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情形);

2. 母公司最初上市后的3年内不得作分拆上市。对于已根据《上市规则》第九A章成功从GEM转往主板上市的上市发行人将以其当初于GEM上市的日期作为该条所述的母公司上市日期。

3. 母公司经分拆后余下业务应足以支持其独立上市的地位。母公司须使上市委员会确信,新公司上市后,母公司保留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及相当价值的资产,以支持其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地位。特别是上市委员会不会接纳以一项业务(新公司的业务)支持两个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新公司)的情况。换言之,母公司除保留其在新公司的权益外,自己亦须保留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及足够业务的运作(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权益),以独立地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上市资格)的规定。在母公司(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权益)未能符合第8.05条的最低盈利规定的情况下(注:最低盈利规定: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母公司如能证明其(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权益)未能符合第8.05条的最低盈利规定的原因,纯粹是由于市况大幅逆转,则联交所可能给予豁免。同时,母公司亦须令联交所确信:导致其未能符合最低盈利规定的情况只是暂时性质,而且相当可能不会继续存在或日后再次出现;或者,母公司已采取适当措施以抵销市况逆转对其盈利的影响(视属何情况而定)。此外,母公司(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权益)在紧接提出申请分拆前的5个财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个财政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母公司必须达到以下标准:(a) 在紧接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3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未能达到这个标准的话,则(b) 在紧接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4个财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仍未能达到这个标准的话,则(c) 在紧接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的5个财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有关的盈利/亏损指母公司的股东应占盈利/亏损(不包括母公司在新公司的权益),并应扣除母公司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在上述(b)或(c)的情况下,母公司必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就那些没有将盈利╱亏损计算在5,000万港元最低纯利内的财政年度,其盈利╱亏损是受到市况大幅逆转所影响

4. 分拆上市申请的原则如下:

1) 母公司及新公司分别保留的业务应予以清除划分。

2) 新公司应具有独立性:上市委员会除要求新公司保持业务及运作独立外,亦要求新公司在下列方面有其独立性:

(a)董事职务及公司管理方面的独立。两公司有相同董事出任的情况尽管在本原则下不会对有关申请资格构成障碍,但发行人须使上市委员会确信,新公司会独立地及以其整体股东的利益为前提运作,并在其利益与母公司利益实际或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时,不会仅仅考虑母公司的利益;

(b)行政能力方面的独立。尽管上市委员会就母公司与新公司在有关行政及非管理职能(例如秘书服务)的分担方面愿意作弹性处理,但上市委员会会要求所有基本的行政职能均由新公司执行,而毋须由母公司给予支援;以及

(c)母公司须使上市委员会确信,母公司及新公司两者之间持续进行的以及未来的关联交易,均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及/或此章的豁免规定适当进行,尤其是,即使获得任何豁免,母公司与新公司的持续关系,在保障各自的少数股东权益方面不会虚假或难以监察。

3) 对母公司及新公司而言,分拆上市的商业利益应清楚明确,并在上市文件中详尽说明。

4) 分拆上市应不会对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5. 保证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上市委员会要求母公司向其现有股东提供一项保证,使他们能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以适当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方式可以是向他们分派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是在发售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中,让他们可优先申请认购有关股份。如新公司的建议上市地点不在香港,而在这保证的权利项下可获得的新公司股份,仅可通过在香港公开发售的方式提供予母公司的现有股东,则有关公司需作出陈述,解释有关保证权利的规定为何不符合母公司或其股东的利益,以供上市委员会考虑。此外,即使新公司将在香港上市,母公司的小股东亦可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放弃有关保证的权利。在实操案例中,由于部分母公司股东不适合直接只有A股股票,选择回A股分拆上市的公司会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其严格遵守该条保证。

(二) 分拆上市的程序要求:

1. 如有关交易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25%或25%以上,则分拆上市需要经过母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目前,根据《上市规则》及在适用关连交易的条文的情况下,(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如有关交易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25% 或25%以上,须获股东批准。此外,如控股股东在有关建议中占有重大利益,则该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均须放弃其表决权。如分拆上市建议须经母公司的股东批准,无论控股股东是否需要放弃其表决权,母公司均须在向股东发出通函中,必须载有分拆上市之详情及分拆上市对母公司的影响。(注:根据《上市规则》,母公司分拆出来的新公司独立上市时,新公司发行股份的行为被视为母公司出售新公司相关权益的交易。如有关交易属于母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则需要获得股东批准。此处的主要交易指《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以资产比例(以新公司资产总值乘以拟出售的比率,除以母公司的资产总值)、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的任何百分比率达到25%或25%以上的情况。)

2. 发布分拆上市公告。发行人必须在呈交A1表格(或任何海外司法管辖区所规定的同等文件)时或之前公布其分拆上市申请。如某一海外司法管辖区规定发行人须作机密式存档,发行人应在存档前与上市科商讨。发行人应当保持绝对保密,直至公布其申请为止。如资料有所外泄或母公司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大幅波动而未作出解释时,发行人须提早作出公告。

3. 联交所审批。符合香港联交所分拆上市的企业在提交了A1表格后,在获得联交所的相关批复后,即完成一定阶段的审批程序。

4.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交易所的同意。

三、过往案例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


(1)案例详情

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3月1日向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诺威”)核发了《关于核准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其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新股。新诺威系香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该案例属于典型的分拆上市案例。

根据新诺威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新诺威于股票公开发行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其中,石药集团系香港联交所主办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1093.HK。

(2)内部审批及外部程序

根据新诺威披露的《律师工作报告》记载: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石药集团已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就其将下属公司即发行人分拆上市事项进行批准并就石药集团股东享有获得被分拆公司股份权利事宜申请豁免,香港联交所已 于2017年8月1日有条件地同意了石药集团分拆上市建议及豁免股份保证。所附条件为:若分拆本公司于境内上市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石药集团须向香港联交所证明经分拆后余下业务及资产仍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a)条规定的最低盈利条件或其他条件。2018年2月,石药集团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了其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继续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a)条规定的最低盈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相关文件。

(3)证监会反馈问题关注点

根据新诺威《补充法律意见书》记载:证监会就分拆上市关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

请发行人:(1)说明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提供香港联交所就发行人分拆上市的同意函。(2)说明石药集团在香港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方式(IPO、借壳)、上市的业务和资产范围以及与发行人业务和资产的关系、上市时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上市后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情况。(3)说明上市期间石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维生素类保健食品业务、人员、知识产权(技术、 专利、批件、商标等)是否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维生药 业存在同业竞争?请列举上市公司中原材料厂商与下游产品厂商不构成同业竞 争的案例。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说明:石药集团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空间作出限制,发行人是否就解决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充分培露相关风险及提出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解决措施。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获得香港联交所发出就石药集团于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该分拆上市所需的批复。请发行人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进展情况,说明如无法在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该分拆上市的后果及需履行的程序;是否应该再次获得香港联交所关于分拆上市的新批复,结合2018年预计经营情况,说明届时是否满足香港联交所有关分拆上市的条件。

请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进一步解决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提出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解决措施,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及保证函》中纳入相关内容并补充披露。

根据上述反馈问题及梳理其他案例,我们注意到,证监会在审核港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回境内上市主要关注如下几个点:

1.是否符合香港联交所的分拆要求。包括母公司层面及新公司层面;

2.是否履行香港联交所的审核程序并获得同意函;

3.香港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香港上市公司及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4.分拆上市是否需要母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5.香港上市公司与新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问题及冲突解决机制。

由于目前证监会及上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我们目前仅能通过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案例来总结监管部门的关注要点。我们相信,科创板的细则也将会关注这些问题同时会增加科创板具有特色的审核要求。

基小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团队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基小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团队的王艳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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