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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影响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新《备案须知》”),对比2018年初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版)》,新《备案须知》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提出了更为明确、清晰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在新《备案须知》中强调并补充了对私募机构在推介阶段和投资运作阶段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新要求,昨日,基小律已为大家分享了新《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介募集材料的影响,今日,基小律为大家分享新《备案须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于私募基金运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影响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作者:杨奕琳

目录

一、新《备案须知》中关于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阶段的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注意事项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新《备案须知》”),对比2018年初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版)》,新《备案须知》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提出了更为明确、清晰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在新《备案须知》中强调并补充了对私募机构在推介阶段和投资运作阶段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新要求,昨日,基小律已为大家分享了新《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介募集材料的影响,今日,基小律为大家分享新《备案须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于私募基金运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影响

一、新《
备案须知》中关于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
新《备案须知》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的义务。纵观该四条规定,中基协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整体要求、于投资运作阶段的具体要求以及违规的自律责任,详细如下表所示:

二、
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阶段的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注意事项
新《备案须知》既承袭了信披办法、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中基协自律规则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阶段的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要求,又丰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运作阶段的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义务。本部分基于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渠道的不同对私募基金运作阶段的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的对象、内容、频率和方式进行总结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以下简称“信披备份系统”)
根据信披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基协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基协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基于此,中基协于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信披备份系统将于2020年2月14日正式上线定向披露功能模块,该模块上线后,投资者可登录信披备份系统查看已购买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结合信披办法、信披指引2号与新《备案须知》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信披系统及时披露、备份如下信息:

2.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
AMBERS系统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及私募基金信息的登记备案平台,要求管理人进行定期的年度信息更新、提交年度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变更报送以及基金产品的季度信息更新和重大事项变更报送,此次新《备案须知》也在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产品重大事项报送的内容,并新增了关于基金产品的年度报告报送要求。综合AMBERS系统的操作要求以及新《备案须知》的要求,本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须通过AMBERS系统向中基协报送的内容总结如下:

3.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及义务
目前,信披备份系统和AMBERS系统是中基协强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报送的平台,除此以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例如邮件、寄送纸质版报告、网站公告等,向投资人履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基小律团队杨奕琳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

·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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