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基小律观点 | 开曼私募基金划时代变革: 私募基金法生效及其对开曼私募基金的影响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2020年2月7日,开曼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正式生效。私募基金法将封闭式基金纳入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的监管范围,填补了封闭式基金不受CIMA监管的监管空白,这一改变将使开曼私募基金市场产生划时代的重大变革。我们将通过本文对私募基金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同时,分享我们对私募基金法可能对开曼私募基金产生的影响的理解,以飨读者。

作者:刘军、周卓

目录

一、私募基金法的适用及主要内容
二、私募基金法对开曼私募基金的影响
2020年2月7日,开曼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正式生效。私募基金法将封闭式基金纳入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的监管范围,填补了封闭式基金不受CIMA监管的监管空白,这一改变将使开曼私募基金市场产生划时代的重大变革。我们将通过本文对私募基金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同时,分享我们对私募基金法可能对开曼私募基金产生的影响的理解,以飨读者。

 一、私募基金法的适用及主要内容
1.  私募基金法的适用范围
私募基金法适用于在开曼开展或试图开展运营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但不适用于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下的受监管的共同基金(regulated mutual funds)[1]或受监管欧盟相关基金(regulated EU-Connected Fund)。另外,对于与私募基金合并报表的替代投资载体(alternative investment vehicle)[2],私募基金法关于年度审计、估值、安全保管、现金监管及证券识别的规定不适用于该等替代投资载体。
2.  私募基金的内涵和外延
根据私募基金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主要业务为提供或发行投资权益(investment interest)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其提供或发行投资权益的目的或效果是为集合投资人资金(the pooling of invest funds),目标是为分散投资风险并使投资人从该等实体获取、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并且:
(1)  投资权益持有人对投资的获取、持有、管理或处置不享有日常的控制权;
(2)  投资由私募基金的运营者(operator)直接或间接管理,以根据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的资产、利润或收益取得报酬。
根据私募基金的以上定义,私募基金最重要的特征是:(1)集合投资人资金,及(2)其投资权益不可赎回(redeemable)或回购(repurchasable)。因此,不符合前述特征的(1)仅有1个投资人的基金,及(2)权益份额可赎回或回购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不属于私募基金。
另外,根据私募基金法的规定,以下非基金安排(non-fund arrangements)亦不属于私募基金,主要包括: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合资企业、员工激励、控股载体、个人投资管理安排(individu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arrangements)及投资权益在CIMA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等。
3.  私募基金的注册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在接受投资人认缴出资后21日内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支付年度注册费。
私募基金在CIMA注册完成前,不得开展运营(carryon business)。其中,私募基金在开曼设立或在开曼外设立并向开曼公众发出认购投资权益的邀请,且已接受投资人的实缴出资的,即视为私募基金在开曼开展或试图开展运营。
另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基金可以选择申请注册为限制范围私募基金(restricted scope private fund):(1) 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2) 由持牌或在CIMA注册的人士,或在CIMA认可的海外监管机构授权或注册的人士作为管理人或顾问,及(3)所有投资人均为高净值人士(highnet worth persons)或专业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s)。目前,CIMA尚未颁布对于限制范围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4.  私募基金的运营条件
私募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年度审计、估值、安全保管及现金监管等运营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具体而言:
(1)    年度审计。私募基金应当聘请CIMA认可的审计师每年进行年度审计,并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CIMA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同时,私募基金应当每年向CIMA提交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
(2)    估值。私募基金应当由(1)具有评估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或(2)符合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运营,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控制关系的主体或(3)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人,对私募基金每年进行至少一次估值。
(3)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私募基金通常应当指定1个托管人:(a)以私募基金的名义或为私募基金的利益开设一个独立账户,以托管基金资产;(b)根据私募基金提供的信息及外部信息,核实私募基金持有其他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并保存该等其他基金资产的记录。但如果指定托管人不具有可操作性或适当性,私募基金也可以通知CIMA不指定托管人,但私募基金应当指定1个行政管理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运营者等履行前述(b)项下的核实职责。
(4)    现金监管。私募基金应当指派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独立第三方,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运营者等监管私募基金的现金流,并确保私募基金的所有现金已记入以私募基金的名义或为私募基金的利益开立的现金账户中,及确保收到所有投资人的实缴出资。
5.  过渡期
根据与私募基金法配套颁布的私募基金(例外和过渡)条例(Private Funds (Savings and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Regulations, 2020,“过渡期条例”)的规定,私募基金就私募基金法的适用享有6个月的过渡期(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在2020年8月7日前在开曼开展经营的私募基金,均应在2020年8月7日前完成整改,以符合私募基金法的监管要求。

 二、私募基金法对开曼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基金法将封闭式基金纳入CIMA的监管范围,彻底改变了此前开曼的基金监管限于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格局,这一改变将使开曼私募基金市场产生划时代的重大变革,并对市场上已经发行或将要发行的私募基金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1.  开曼的基金监管格局将被彻底改变
在私募基金法生效前,开曼的基金监管主要限于共同基金,在开曼开展或试图开展运营的共同基金主要受到共同基金法的管辖。概言之,开曼的基金监管属于两分天下的格局,即(1)共同基金和(2)非共同基金的基金(主要包括仅有1个投资人的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其中,共同基金又分为受监管的共同基金和豁免监管的共同基金(exempted mutual funds)。
在私募基金法生效后,开曼的基金监管格局将被彻底改变,成为三分天下的格局,即(1)共同基金,(2)私募基金,及(3)非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基金(主要包括仅有1个投资人的基金)。其中,前两者均受到CIMA的监管,并需要符合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2.  私募基金的合规和运营成本将提高
在私募基金法生效前,私募基金实际上处以不受CIMA监管的地位,除聘请行政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费用外,私募基金的合规和运营成本相对较低。
在私募基金法生效后,私募基金面临比以往更严格的监管要求,需要在CIMA注册并每年支付年度注册费,同时,需要聘请CIMA认可的审计师每年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私募基金每年进行至少一次估值,对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并履行基金财产的核实和记录职责,及监管私募基金的现金流,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的合规和运营成本将比以往有所提高。
3.  已发行的私募基金将面临合规整改

根据过渡期条例的规定,在2020年8月6日前在开曼开展经营的私募基金,均应在2020年8月6日前完成整改,以符合私募基金法的监管要求。因此,对于目前正在开展经营或拟在2020年8月6日前开展经营的私募基金而言,需要在2020年8月6日前完成对私募基金的合规整改,这可能涉及相关基金文件的修改及外部机构的聘用,从而使私募基金面临一定的合规整改压力。


 注释

[1]  根据共同基金法的规定,受监管的共同基金包括持牌共同基金(licensed mutual fund)、受管理的共同基金(administratedmutual fund)及注册共同基金(registered mutual fund)。

[2]  替代投资载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单位信托、合伙企业或其他类似载体:(1) 根据私募基金的章程性文件设立,其设立目的是为作出、持有及处置与私募基金业务全部或主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投资,及(2) 股东、合伙人或信托受益人仅为私募基金的股东、合伙人或信托受益人。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基小律团队刘军律师、周卓律师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

·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