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前述四者统称“再融资新规”),并于官网公布了再融资新规。本文将总结本次再融资新规的主要修改内容,并分析本次再融资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利好及影响。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作者:张泽传、夏斌斌、许旻斐 目录 [1] 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定义,再融资新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条件,可参考科创板的相关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暂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前款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优势,经上市公司认可长期投资合作战略地位的投资者。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二章“战略投资者”第七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2] 将“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完毕”的条件要求删除,调整为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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