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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生林:《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的补充和完善

 wenxuefeng360 2020-06-03


在2009年起草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学术界对法律名称存有很大争议,是侵权法,还是侵权行为法,抑或侵权责任法?侵权包括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法包涵范围很广,侵权行为法重在调整对自己行为负责,强调过错,行为人本身具有主观上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重在强调责任,不仅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且对他人行为负责,不仅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因此,立法者最终使用《侵权责任法》名称。在《侵权责任法》中列举七类特殊侵权责任,分门别类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部法律是成熟的,经得起历史检验。至此,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民法典的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修改后的《婚姻法》,八十年代中期制定《继承法》、《民法通则》,经过九十年代末制定的《合同法》,再到本世纪初制定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具备了,基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法治需要。在编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时,大多数学者专家主张不需要大修大改,补充完善即可。体系结构上,由于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已有原则规定,把《侵权责任法》前三章整合成一章,增加损害赔偿一章,保留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和七类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规定。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完善公平责任规则,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增加网络侵权、自甘冒险、自助、免费搭乘行为等规定,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后有关费用的负担,细化高空抛物坠物的各方责任。条文上,《侵权责任法》有92条,侵权责任编95条,增加3个条文。总的来说,侵权责任编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体例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充实,受到充分肯定。


完善体系结构

《侵权责任法》前三章分别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民法典中,由于总则部分对民事责任构成和承担责任方式已有规定,侵权责任编删除重复部分,把侵权责任法前三章整合成一章。同时,增加损害赔偿一章,意在强调承担责任后赔偿损失,保证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保留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和七类特殊侵权责任。同时,把“环境污染责任”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强调对破坏生态承担侵权责任。把“物件损害责任”改为“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增加建筑物中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细化各方责任,从而形成现在的侵权责任编体例结构。


在损害赔偿一章中,完善了公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因裁判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好。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民法典(草案)》将侵权责任法中“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强调适用公平责任规则,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不能随便适用。《民法典(草案)》第182条第2款:“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因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这是公平责任规则在紧急避险中的体现。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交通事故中,肇事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公平责任规则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受害人损失。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公平责任并非侵权归责原则,而是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规则中,双方均没有过错,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正义精神,由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根据这个理念,法律规定紧急避险、见义勇为、高空抛物坠物等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规则。


在损害赔偿中,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吸收借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爱情信物、军功纪念章、凝聚深刻感情的信件、画像等。不仅是物品,而且凝聚着、寄托着人们的经历、感情,具有极强的精神价值。因此,毁损、灭失信物,法律赋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


增加自甘冒险规定

自甘冒险是指行为人明知存在危险状态,甘愿冒险参加的行为。如参加对抗激烈的足球、蓝球运动,以及漂流、登山运动等。自甘冒险行为强调风险行为的可预见性和自愿性,因此依据过责相符的公平理念,应当酌情减轻赔偿义务的责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没有涉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从事大量惊险刺激的自甘冒险行为。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1201条的规定。”把承担责任的范围界定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何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留给司法解释解决。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宾馆、商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

增加自助行为规定

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保全、恢复自身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情况下,依靠自己力量对他人财产扣押的行为。自助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同属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属于自卫行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有规定。自助行为,则没有涉及。实践中存在大量自助行为,如饭店扣留吃饭不付费者的财物;交通运输公司扣留乘车不买票者的财产等。为回应社会呼声,《民法典(草案)》第1176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助行为仅限于紧急情况下,国家公力救济来不及时,暂时私力救济,而且限于财物,不能限制人身自由。扣留财物后,尽快通知公安等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如果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把私力救济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否则,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文化大革命就是典型例子,教训非常深刻。

完善网络侵权责任
随着网络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平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民法典进一步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侵权责任法仅有第36条规定,民法典扩展到4个条文。内容借鉴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195条规定增加“通知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权利人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1196条增加规定网络用户的抗辩权,网络用户接到转送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权利人接到声明后,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把行政部门和法院引入进来,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

针对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吸收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完善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一是明确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借鉴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挂靠车、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以及盗抢车辆等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过错的相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目的就是通过加重责任,制止违法行为和放任不管行为。二是明确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条明确了实践中争议很久的赔偿顺序,先由强制保险人赔偿,不足再由商业保险人赔偿,最后才由侵权人赔偿。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实现。三是增加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为了平衡受害者合法权益与鼓励助人为乐行为之间利益关系,法律规定减轻无偿载人者的责任。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十九大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具体要求。为了落实中央精神,民法典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发端于英国,盛行于美国,英美法系国家群起效仿。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惩罚、制裁加害人的严重过错行为,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它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人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阻止行为再次发生,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就像连带责任一样,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草案)》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明知故犯,性质恶劣,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给予惩罚性赔偿。注意必须通过法院判决,才能确定惩罚性赔偿。这条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扩大惩罚性赔偿范围,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侵权责任法》,把惩罚性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产品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等人身损害,民法典首次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应该说是一大突破,意在最严格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体现了强化生态建设的执政理念。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环境保护法》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赔偿”的制度,民法典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予以明确。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和环保机关以及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承担起追责、修复、赔偿职责,加上《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制度,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法律链条基本形成,法律制度比较完备。三是明确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第1235条规定了五个方面;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鉴定评估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赔偿的损失和费用范围非常广泛,费用高昂,立法精神就是罚得倾家荡产,永远不敢再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事。

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后费用的负担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修改完善。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没有涉及。民法典对此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对召回产品造成“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同样没有涉及,民法典第1206条专门增加一款,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这部分费用,如运输费、邮寄费等直接损失。
细化高空抛物坠物引发损害赔偿的各方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规定实践中备受诟病。公平责任规则无限扩大,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去年召开专题研讨会,对高空抛物坠物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专家学者们分别从行政、刑事、民事责任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立法者根据大家意见,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修改完善。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条规定包涵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明确了侵权赔偿责任的顺序,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根据公平责任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再向侵权人追偿。二是建筑物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不履责或履责不到位,要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有关机关负有调查职责,及时查清责任人。这条规定仍然保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没有修改。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可以建立“社会救助基金”,解决无人补偿的问题。但立法者最终没有采纳,实为遗憾。这条规定另一个缺陷是突破了私法的范畴,把公法、行政法的内容都规定进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规定在民法典显得有点不伦不类,影响了民法典的立法水平。

本文来源 | 微信公众号:民法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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