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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帆 | 这本书告诉你,为何设立专门法院是大势所趋【斑斓·荐书】

 知易行难nev5ph 2020-06-03

被误解的“专门法院”

近几年,因工作关系,我参与了一些专门法院(庭)的论证和设立工作。在此过程中,难免会搜集、参考关于域外专门法院制度的资料。一大感受就是,国内相关研究大都浮于表面、理解片面,要么混淆了“法院”与“法庭”的区别,要么没有深入探究专门法院(庭)的设立背景、组织架构、实际运行,影响了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一个典型例子是,曾有学者论证,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于2002年设立于美国密歇根州,还郑重其事介绍了该院运行情况。但实际情况是,密歇根州议会确实在2002年通过了设立互联网法院的议案,甚至开通了官方网站,但因筹建经费不足,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其实,受历史因素和表述习惯影响,域外许多专门审判机构虽冠以“court”之名,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专门“法院”,而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裁判所(tribunal)、法院分院、专门审判庭(division)、专门法庭(chamber)、专门审判小组(list)或其他专业审判组织。

基于上述原因,开展比较研究时,如果不把握域外法院组织体系的整体架构,就可能把专业审判机构误认为专门法院。2017年6月组建的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庭(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就被国内研究者作为“英国商事法院”译介。

但是,前者只是整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后座审判庭(Queen's Bench Division)与衡平审判庭(Chancery Division)的审判资源,以商事与财产法庭的形式迁移到统一场所办公,形成一个专业化集中审判区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院”。

此外,有的专业化审判机构虽然属于专门法院序列,但设立模式和法官类别有一定特殊性,不宜混为一谈。这其中,最为复杂,也最为典型的,当属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的破产法院。

按照1898年《破产法》,破产案件统一归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但是,地区法院法官嫌破产案件程序繁琐、耗时费力,便将这类案件交给破产公断人(referee)处理。随着破产案件越来越多,破产公断人开始追求法官地位。

1973年,美国国会根据宪法第一条,立法设立了联邦破产法院,破产公断人统一转为破产法官。但是,破产法院虽被冠之以“法院”之名,却没有独立地位,主要作为附设法院(Subordinate Court),依附于94个联邦地区法院设立。即便如此,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相比,破产法官不受美国宪法第三条确定的“终身任职”保障,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联邦法官”。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破产法院和破产法官开始积极争取宪法第三条地位,希望法院能够单独设置、法官可以终身任职。但上述呼吁,遭到首席大法官和其他联邦法官的坚决抵制。后者所持理由,听上去不仅可笑,而且自私,那就是:不希望自己的地位被“稀释”。

何谓“稀释”?原来,加上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美可以终身任职的联邦法官员额总共才860人,目前在任的也就748名,所谓“物以稀为贵”,如果再加上320名破产法官,联邦法官们的“含金量”就可能就大打折扣。

换言之,大法官们宁愿给破产法官更高薪酬、更长任期,但绝不赋予其终身任职的政治待遇。所以,同样是法院或法官,在联邦司法系统也有“宪法第一条法院(法官)”和“宪法第三条法院(法官)”之分。

除了“是什么”的探究,还有“为什么”的疑惑。我翻译过不少司法题材作品,也追过许多法庭剧、律政剧,法官呈现出的形象大都是“全科医生”,并不区分专业领域。

最典型的司法形象代言人,当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从政教关系、言论自由、持枪权利、州际贸易,到专利、版权、垄断、破产、环境、金融,几乎什么案子都能审、什么判决都能写。在这样的通才型司法背景下,形形色色的专门法院或专业法官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实际运行成效如何?除了联邦司法系统,各州又设有哪些专门法院(庭)?

秉持上述疑问,我一直很想找一本关于域外专门法院(庭)方面的权威著作求解。一番检索下来,发现介绍美国法院组织体系的通识性著作很多,研究美国军事法院、破产法院的专著也不少,但以专业化审判和专门法院为主题的,只有劳伦斯·鲍姆教授的《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发展史》(Sepcializing the Courts)。

司法研究界的“劳模”

在美国,除理查德·波斯纳法官这样的全能型人才外,关于司法制度研究的权威成果,主要来自政治学学者,如弗吉尼亚大学戴维·奥布莱恩教授的《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Storm Center: The Supreme Court in American Politics)、芝加哥大学杰拉尔德·罗森伯格的《空洞的期望:法院能否推动社会变革》(The Hollow Hope: 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等。但是,若论研究领域之全面、学科影响之深入、成果数量之丰硕,俄亥俄州立大学的劳伦斯·鲍姆教授绝对堪称“劳模”。

鲍姆教授现年71岁,是美国司法制度研究的领军人物之一,在美国政治学协会长期担任要职。截至目前,他在这一领域共出版8本专著(含合著),发表了60篇论文。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2019年刚推出第13版,《美国法院:程序与政策》(American Courts: Process and Policy)已出到第7版。早期出版的《法官的裁判之道:以社会心理学视角探析》(Judges and Their Audiences: A Perspective on Judicial Behavior)和《司法行为之谜》(The Puzzle of Judicial Behavior),也开创了司法心理学研究的新领域。

2012年退休之后,他笔耕不辍,单独或与人合著了《拉帮结派:党争如何渗入最高法院》(The Company They Keep: How Partisan Divisions Came to the Supreme Court)、《争夺法院:利益集团、司法选举与公共政策》(The Battle for the Court: Interest Groups, Judicial Elections, and Public Policy)和《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Ideology in the Supreme Court)三本著作,都引起很大反响。

鲍姆教授视野宏大,视角多元,擅自运用多学科理论和实证数据开展研究。他非常注重法院的“政策制定者”职能,对两党三权的策略互动、上下级法院的微妙关联、法院内部的意识形态都有深刻把握。他的著作中既会交代历史背景、事件由来、人物脉络,又能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社会心理学等方法条分缕析、推导结论。上述研究特点,集中呈现在2012年出版的这本《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发展史》中。

严格意义上讲,鲍姆对专门法院的兴趣由来已久。他撰写于1974年的博士论文,就是研究联邦法院与专利有效性的关系。之后,他一直致力于探寻法院机构设置对司法政策的影响,就此议题开展了大量研究,并在多年之后形成这本“填补空白”之作。若想研究美国的司法专业化发展和专门法院(庭)历史,本书无疑是首选。

进入专门法院世界

鲍姆在本书开篇,就抛出了我之前关心的问题:在多数人心目中,美国法官都是“通才”,这甚至被视为是一种制度优势。可是,为什么还要大力推进司法专业化,并设立各类专门法院(庭)?

鲍姆认为,推动司法专业化有两大动力。第一个动力,是中性优势,即案件集中由一个法院或一群法官审理,专业品质更有保障、司法效率更能提升、法律适用统一性也更强。这里的“中性”,是指不影响裁判结果,只达到提速增效的效果。

无论古今中外,中性优势都是推动设立专门法院(庭)的主要理由。当然,如果完全以质效和法律统一为导向,也可能出现有什么法律专业、就设什么专门法院(庭)的倾向,这样不仅会导致管辖碎片化,设立成本也将无序扩张,可能招致各种反对之声。

而且,所谓“优势”也是相对的。案子集中由固定专业法官办理后,法律适用固然统一,但由于缺乏竞争,就不太容易产生多元化的裁判,无法择优促成更好的司法政策。此外,一个法官长期审理一类案件,始终与同一专业领域的同行或律师打交道,很可能固步自封,形成专业上的偏见。

用作者的话说,就是:“孤芳自赏、立场偏狭、过于自信”。对内看不起初审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对外瞧不上行政机关的专业决定,完全靠思维定势或经验主义做判断。所以,中性优势的说法在法院内部更有说服力,对立法机关或地方政府却没有吸引力,决定专门法院(庭)能否设立并推广的关键动力,在于影响法官决策。

第二个动力,是影响司法政策的实质内容,也即对判决结果的直接影响。联邦法官多是终身任职,很难干预他们独立办案。所以,影响判案结果的最好方式,是介入法官选任,把自己信赖或三观一致的人送上法官席位。

如果案件分散由几十个法院审理,相应政治力量或利益集团介入的成本就很高。相反,如果案件全部集中到某一个专门法院审理,各方就有足够动力去施加影响,推动符合自身利益或立场的人士出任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优势要大于任何一个利益集团,因为政府有权推动设立法院和选任法官。外交、军事、税收、索赔、国家安全领域的专门法院因为与政府利益密切相关,大都是由白宫推动设立的。

政治有反对派,利益有相对方。既然设立专门法院背后有那么多政策权衡或利益考量,围绕是否设立、如何设立、在哪设立、设立多少,国会和各州议会内部少不了有各种激烈争论。在此过程中,许多关于设立专门法院的议案要么被否决,要么无果而终。历史上,处理州际贸易纠纷的商贸法院设立不到3年,就被国会撤销。考虑到立法设立专门法院过于艰难,在各州法院推动下,形形色色的专门法庭又应运而生。

总体而言,美国的司法专业化之所以相对发达,主要由上述两大动力催生。在二者相互作用之下,联邦层级的专门法院有国际贸易法院、索赔法院、税收法院、退伍军人索赔上诉法院、武装部队上诉法院、外国情报监控法院、遣返法院、破产法院等,以及集中受理专门法院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州层级的专门法院,有刑事法院、交通法院、家事法院、商事法院、未成年人法院、衡平法院(主要审理公司类案件)、环境法院、房屋法院、土地法院等,还有毒品法庭、女性法庭、社区法庭、枪支法庭等各类专门法庭。

那么,专门法院(庭)的广泛设立,是不是经过国会或最高法院的科学论证、整体规划呢?鲍姆经过深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专门法院不是科学规划的产物,而是诸多政策的副产品。历史文献已充分证明,设立专门法院从来就没有经过严谨、周延、科学的论证,更多是基于简单的“民间理论”推演,只能在设立后不断调整完善。

有的法院设立至今,还未受理过一起案件(如遣返法院)。也有法院设立不久即被撤销(如商贸法院)。有的法庭本来基于“严打”目的创设,最后却偏离初衷,服务于教育矫治目的(如毒品法庭)。一些基于“听话”目的设立的法院,最终却不怎么听政府招呼(如武装部队上诉法院)。

有的法院设立时效果一般,最终却大放异彩。最典型的就是特拉华州集中管辖商事纠纷的衡平法院,由于该院在公司法审判领域专业精深、成效卓著,美国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和《财富》“500强”中63%的公司都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一个专门法院居然能推动所在州成为全美公司注册首选地。

鲍姆进而指出,设立专门法院(庭)的初衷是一回事,但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官,有什么样政治取向或专业情怀的法官,就会有什么样的法院(庭)。另一方面,法官的从业经历(如是否在国会、军队、海关、税务等部门工作过),都会影响其判决倾向。

事实上,专门法院(庭)的发展壮大,也与法官的利益息息相关。有的法官在初审法院疲于奔命审理各类案件,到了毒品法庭、未成年人法庭等侧重教育矫治的专门法庭,才有机会按照新的审判理念行事。有的法院一开始隶属于行政部门,靠法官的专业精神和孜孜努力,才争取到宪法第三条地位,法官也因此获得终身任职保障(如国际贸易法院)。

总体上看,美国现存的各类专门法院(庭),设立动机和目标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社会运动催生(如未成年人法庭、风化法庭和女性法庭),有的是为打击特定犯罪(如枪支法庭),有的是便利政府征税(如税收法院),有的是招商引资需要(如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有的是为控制特定案件结果(如多数军事法庭),有的是为减轻国会工作压力(如早期的求偿法院,后来的索赔法院),有的则是为了给地区法院法官分忧(如附设于联邦地区法院的破产法院)。

鲍姆据此判断,司法专业化本身就是不同动机多元融合的产物,只能说在特定时刻迎合了形势发展或政治需要,凑足了天时地利人和,才得以设立。至于如何形成一套关于设立专门法院的科学论证流程、成效评估标准,还有待持续深入观察和研究。

鲍姆认为,正是因为缺乏科学、系统的论证、评估,专门法院的改革成效和中立程度一直受到质疑,所以包括他本人在内,美国主流理论仍赞成“以通才型法院为主,专门法院为辅”的法院设置模式。

但是,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在美国,增设新类型专门法院的新呼吁始终存在,如版权法院、移民法院、选举法院、医事法院、国家安全法院、税收上诉法院、社会保障上诉法院等,有的甚至已提上国会或州议会的议事日程。

鲍姆最后指出,考虑到国会立法设立专门法院耗时费力、难度较大,再加上全美95%以上的案件集中在各州法院,司法专业化未来主要会在州法院层面开疆拓土,也相信会有更多类别的专门法院(庭)出现。

设立专门法院的“大趋势”

鲍姆这本书重点介绍的是美国在专门法院(庭)领域的发展历史和运行现状,放眼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专门法院不仅是常规做法,也是大势所趋。从政治安排上看,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从专业划分上看,有专利法院、商事法院等;从规制领域上看,有税收法院、社会法院等;从适用对象上看,有未成年人法院、原住民法院等。

近年来,各国家和地区均把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通过设立专门法院(庭)提升法治竞争力。阿联酋、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荷兰、比利时、法国、印度、德国均已经或推动设立国际商事法院(庭)。我国台湾地区也正酝酿将“智慧财产法院”改造为“智慧财产和商事法院”。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先后设立过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随着时代发展,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均已退出历史舞台,铁路运输法院也不再具有专门化色彩。

2014年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全国先后设立了3个知识产权法院、1个金融法院、3个互联网法院。在案件集中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还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金融法庭、环境资源法庭、涉外民商事法庭等专门法庭。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的专门法院地位,明确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总体上看,经过近70年发展,我国的专门法院在设置上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设置标准上,从专业导向逐渐转为政策导向。在决定是否设立专门法院时,既兼顾专业区分度、案件集中度,也结合国内外形势,综合考虑发展战略、营商环境、法治形象、创新驱动、产业扶持等多重因素,做整体性、系统性、长远性的考虑。

第二,设置地点上,从全面覆盖逐渐转向因地制宜。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虽只在特定地区设立,但基本覆盖全国相关领域,组织体系也相对健全。2014年之后设立的专门法院,则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地区,综合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域辐射效应、产业结构状况、相关案件数量和专业审判能力,即使扩大地域管辖范围,或者未来视情增设,也不太可能形成覆盖全国的组织体系。

第三,审级设置上,从混合对接逐渐转向专业衔接。除军事法院有专门的审级体系外,各专门法院在审级上均与地方法院对接。例如,海事法院只审理第一审案件,上诉法院为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院作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既有知识产权法院,也有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院除审理第一审案件外,还受理来自地方基层法院的第二审案件,上诉法院为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设置之前与金融法院相似,但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从这个角度看,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适用统一性将大大增强。这种专业化统一上诉模式能否在海事等其他审判领域复制推广,值得进一步关注。

与此相关,许多问题也需要我们通过比较研究、理论推演和实证分析,不断寻找“中国答案”。例如,如何推动形成地方法院、跨区划法院和专门法院分工协作、管辖合理、衔接有序的新型诉讼格局?如何科学确定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设置流程和区域分布?如何完善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和上诉机制?如何健全专门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如何建立符合专门法院特点的法官培养选拔机制和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如何制定符合专门审判特点的特别诉讼程序?等等。

阅读本书的过程,也是不断思索上述问题的过程,由此激发的思想火花,还有待在改革实践中检验。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这本书值得翻译,并推介给国内读者。也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得到启发。


作者介绍


劳伦斯·鲍姆(Lawrence Baum):1948年生,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政治学荣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美国司法制度、法院组织体系和法官决策行为,单独或与人合著有《最高法院》《美国法院:程序与政策》《法官的裁判之道:以社会心理学视角探析》《司法行为之谜》《拉帮结派:党争如何渗入最高法院》《争夺法院:利益集团、司法选举与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等。


译者介绍


何 帆:1978年生,湖北襄阳人,法学博士,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著有《刑事没收研究》《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等,译有《九人》《十二怒汉》《批评官员的尺度》《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等。

方斯远:1985年生,浙江杭州人,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司法制度,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发表论文若干。


目  录


译者序

序   言

致   谢

图   表

第一章  司法专业化初探 

问题的提出

问题专业化发展程度  

问题专业化的影响

问题专业化的成因

司法专业化发展程度

问题联邦法院系统

问题州法院系统

问题国别比较

这本书讲什么

附录:司法专业化学术参考文献

第二章  司法专业化的成因和成效

后果:司法专业化的影响

问题中性优势

问题司法政策的实质内容

问题问题长期在特定领域导致的偏见

吻呃呃呃利益集团的影响

吻呃呃呃组织使命

吻呃呃呃专业化带来的不确定影响

起因:司法专业化之缘由

未完理论视角

未完专业化决策的推动目标

未完嗯嗯政策的实质内容

未完嗯嗯中性优势

未完嗯嗯法官的利己主义

总结与展望

附录:研究方法

第三章  外交政策与国家安全

海外法院

军事司法

出处对军事法庭裁决的复核

出处将军事司法管辖权延伸至非军人

出处关塔那摩在押犯

出处外国情报监控法院

遣返法院

小结

第四章 刑事案件

提高效率

特定时期的“严打”

进步时代的社会化法庭

出处未成年人法庭

出处家事法庭

出处女性法庭

当代的问题实质性解决型法庭

出处毒品法庭

出处精神病患者法庭

出处流浪者法庭与退伍军人处遇法庭

出处社区法庭

出处家暴法庭

出处环境法庭

小结

第五章  经济纠纷:政府诉讼

税收征管

出处关税

出处所得税

财政支出

出处对政府提出的索赔请求

出处退伍军人福利

经济规制

出处商贸法院

出处价格管控与相关规制

小结

第六章 经济纠纷:私人诉讼

专利

公司治理:特拉华州法院

商事法院(庭)

破产法院

小结

第七章  总结:化零为整

司法专业化的成因

出处目标何在?

出处目的性有多强?

出处扩散机制

出处审慎规划还是无心插柳

出处理论启示

出处司法专业化的局限性

专业化的成效

出处中性优势

出处司法政策的实质内容

评估司法专业化

司法专业化的未来

参考文献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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