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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如何识别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weikexue_2015 2020-06-04

《广告法》第十八条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对虚假广告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情形和内容作出了规定。

(1) 《广告法》第十八条对虚假广告规定了以下情形,主要有: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 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 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和内容,主要有: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 功效作证明;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 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 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3)保健食品广告信息不全(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 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未说明忠告性用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也应当被视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综上所述,凡含有以上相关内容的,可认定其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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