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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时 多期股权激励占比竟高达47%

 天承办公室 2020-06-04

                 原标题:四成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时,多期股权激励占比竟高达47%

摘要
【四成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时 多期股权激励占比竟高达47%】从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至今,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逐步从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成为当前被投资者所熟知的约束与激励并重的“金手铐”。截至2019年底,1579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方案,约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40%以上,且多家上市公司已实施了两期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

  从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至今,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逐步从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成为当前被投资者所熟知的约束与激励并重的“金手铐”。截至2019年底,1579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方案,约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40%以上,且多家上市公司已实施了两期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谈道:“股权激励,已日益被优秀上市公司视为利用资本市场优势争夺人才的必备利器。监管部门和各市场主体也都逐步接受股权激励作为公司治理和市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权激励常态化

  根据上海荣正咨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A股股权激励计划总体公告个数达337家,较2018年、2017年有大幅缩减,总公告数量较2018年下跌17.60%,其中首期公告数量为178个,较2018年减少29.37%,多期公告数量为159个,较2018年增加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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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荣正咨询公众号

  随着股权激励的整体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逐步认识到制定长期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在2019年的股权激励市场中,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占比大幅提高,从2018年的38.39%提高到2019年的47.18%。

  在推出首期激励计划之后,更多的上市公司逐步推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截止2019年12月31日,A股市场共有516家上市公司公告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167家上市公司公告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48家上市公司公告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14家上市公司公告了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7家上市公司公告了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2家上市公司公告了第七期股权激励计划,1家上市公司公告了第八期股权激励计划。

  对此,郑培敏表示,“这说明股权激励已然进入了‘常态化’时代,股权激励成为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高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同时,股权激励作为企业长期激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长期性体现在一期计划推出后一定时间即可推出二期激励计划,多期计划可以重叠进行;保障了企业长期激励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保证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有效的参与”。

  制造业为推动股权激励最广泛行业

  从A股各板块角度来看,主板仍是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数量最多的板块,达到136个,占总公告数量的40.36%;创业版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数量为119个,占总公告数量的35.31%;中小板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数量为74个,占总公告数量的21.96%;科创板开板以来公告了8个股权激励计划,占总公告数量的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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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荣正咨询公众号

  “各板块上市公司都将股权激励作为人力资本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如何激励与稳定公司核心团队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股权激励将为各板块,特别是高科技人才聚集、具有高成长性需求的公司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郑培敏对记者说道。

  从地区分布来看,沿海开放城市、华东及华南地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数量要远大于西南和东北部地区。广东省在2019年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数量最多,达87个计划,占比25.82%;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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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荣正咨询公众号

  从行业分布来看,2019年A股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数量最多的行业依然是制造业,达221个计划,占比65.5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仅次于制造业,公告31个计划,占比9.20%;其次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公告12个计划,占比在3.56%。

  郑培敏在接受采访时说道,“制造业成为推动股权激励业务最广泛的行业,一方面是因为该行业本身上市公司体量最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传统制造业在面临现代工业的转型升级过程中对核心人才的需求日益攀升。而得益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及信息化资源的普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成为仅次于制造业的、推动股权激励业务的第二大行业”。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度A股市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工具选择上,上市公司依然普遍倾向于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在公告的337个股权激励计划中,有198个计划选择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占比达到58.75%;88个计划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占比26.11%;51个计划选择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复合工具,占比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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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荣正咨询公众号

  “公司更倾向于采用限制性股票与法律环境及个人观念有关。”中银律师于强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道,《公司法》没有规定期权作为公司的一种权益形式,但股票是一种法定认可的概念。在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激励时,无论是公司还是被激励对象,经常会认为股票相比期权对个人更有价值,即使名称叫限制性股票。另外,在公司内部管理方面,限制性股票和期权有一定差别。限制性股票操作相对简单,只要满足业绩指标即可取得;而期权还有行权环节,行权取得股票后才能卖出。对激励方案的制定方和参与方来说,限制性股票比期权更加直观,操作更为便捷。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责任编辑:DF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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