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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不留置也要办好案

 徐徐读书 2020-06-04

建宁:不留置也要办好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时间:2018-11-1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今年610日,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纪委监委对县环保局原局长黄炜宇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黄炜宇以公务开支为名挪用公款292万多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账外开支,最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此案是建宁县监委成立后首例未采取留置措施便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建宁县纪委监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准确把握关键环节,保证了办案质量

强化分析研判,准确把握不留置条件。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留置的涉案要件、证据要件和法定情形以及留置对象、留置场所等作了明确规定。遵照监察法,建宁县纪委监委在决定是否对黄炜宇采取留置时,充分考虑“三个要素”:一是案情是否相对简单;二是被调查人是否主动配合,思想稳定;三是是否会出现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的情形。“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通过前期已掌握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反复对黄炜宇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的观察,考虑到黄炜宇主动投案自首、认错态度好、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款等因素,建宁县纪委监委按照监察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黄炜宇不采取留置措施

强化证据效力,确保案件质量效率。不留置,可以节约监管成本,但也增加了翻供、串供的风险,让案件更具不确定性。这就对监察机关取证提出更高要求,必须确保在办案程序和证据合法性等方面“零瑕疵”。虽然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建宁县纪委监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把证据做扎实、做充分。例如,在黄炜宇的配合下,通过询问相关证人并调取银行转账流水,审查调查组人员很快将黄炜宇违法犯罪证据固定下来,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此外,审查调查人员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开展工作,每一次使用调查措施都严格依法进行,每一份文书都严格按程序审批,而且在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证据收集的过程完全符合刑事审判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对象稳定安全。被调查人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是决定是否留置的关键要素,也是案件能否顺利查办的重要因素。在查办黄炜宇案时,建宁县纪委监委积极联合其工作单位和家庭,合力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让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教育和挽救。一是审查调查组向黄炜宇讲明党的纪律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及时告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有效疏导黄炜宇的心理压力,使其认清形势,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二是黄炜宇所在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及时反馈其思想动态及行踪。三是发挥亲情感化作用,使黄炜宇放下思想包袱,主动配合调查,避免逃跑和轻生的发生

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有利于实现快查快结快移,降低在不留置情况下被调查人的安全风险。在查办黄炜宇案时,建宁县纪委监委坚持“内外兼修”。“内”是指监察机关职能科室的内部协作,主要是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程序,对该案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取证来源进行同步审核,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案件监督管理室与纪检监察室同步启动案件监督管理程序,对办案制度规定开展实时监督,确保办案依规依纪依法。“外”是指与政法机关通过法法衔接机制加强外部协作。黄炜宇案立案之初,建宁县纪委监委就商请检察机关指定专人对接,就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同步研判和沟通,完善证据链条和法律文书,使证据链形成闭合环,实现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无缝对接,做到县监委当日结案、当日移送,县检察院当日接收,既缩短了办案时限,也保证了办案质量。(建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邓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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