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反击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在很多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会感到委屈,他们认为事情的起因都是由对方挑起来的,怎么反到最后自己成了罪犯?原因在于:你的行为并不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行为。 公安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逃跑,报警等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逃跑,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容易认定为这是互殴。 从民事赔偿方面来讲,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对方带走杀伤性武器,你手无寸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行为的危险性对你的人身安全有严重威胁,这个情况下,根据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在认定的时间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说,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参考昆山案的解析,这是非常重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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