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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与证据运用

 庸庸学馆 2020-06-04
发布时间:2020-04-09 08:54:32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汪海燕编辑:赵雅婧浏览次数:1636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严厉惩治又有利于稳定,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努力提高治理腐败效能”。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于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要意义。在受贿行贿案件中,既要利用“一起查”有效取证,解决此类案件证明难题,又要坚守相关的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把好证据关,同时还可以考虑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有效取证具有重要意义

受贿行贿犯罪是典型的对合性犯罪,一般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在场,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几乎不存在传统犯罪案件中的证人、现场和痕迹等证据。加之一些受贿人反调查能力较强,这些因素增加了取证难度。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也加大了对被调查人定罪的难度。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可以有效拓宽证据信息来源,不仅能及时收集行贿人的陈述,而且还能发现其他线索或材料,如调查行贿现金、贵重物品来源以核实受贿人财产变动情况和赃款去向等情况。同时,通过比对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审查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其中合理的怀疑,最终达到形成完整稳定证据链的效果。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不能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对于个案中是否能对受贿人和行贿人定罪,应在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是否“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对此也作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由于在受贿行贿案件中,被调查人的口供以及行贿人的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占有较大比重,作用也比较重要,为保证案件质量,同时也为防止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翻供,纪检监察机关除了要收集被调查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之外,还应当重视收集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应当恪守证据收集合法性原则,对于讯问、搜查、扣押等工作做到全程录音录像,以实现有效、合法保全证据。案件事实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于被告人定罪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即在经验或者逻辑上存在无罪的可能性,应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对被调查人或者被追诉人有利的解释。这也是监察法第五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应有之义。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应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犯罪人在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与诉讼活动,争取获得宽大处理的制度。该制度不仅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而且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情,节约资源,提高反腐败效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的利益紧密关联,多形成攻守同盟,供述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反向激励被调查人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配合与合作,破解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的攻守同盟,甚至能够达到促使证据的“质”和“量”呈螺旋式上升的效果。鉴于此,在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告知受贿人和行贿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保障其知悉权;对于被调查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理。对于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调查人,还应该给予更加宽大的处理。这不仅是贯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而且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收集充分的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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