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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原告质证意见)

 双鱼座的鱼 2020-06-04

一、质证对象:被告工资收入1.3万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异议。

1、原告认同被告月收入1.3万,认同该项证明用于计算抚养费,被告自称工资用于房贷及家庭开销,事实上,婚后房贷在2016年已供完,被告的一个月的餐费不多(截图显示83元),基本生活开销不大,并且,此前被告几乎不承担任何家庭生活开支、婚生子女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直到2018年孩子读高中住宿,才开始每月只给1千元作为伙食费,其余上万元收入不知去向。

2、被告每月有1.3万元的工资可支配,竟还不够被告一个人的基本生活,从2018年初到2020年仅2年时间里就欠下几十万的债,自称债权不抵债务,鉴于被告一直不承担家庭生活开始,大笔收入去向不明,且有赌博行为,该项证据不能成为被告争取抚养权依据。

3、被告长期漠视婚生子女成长,女儿对其非常厌恶,原告尽管工资收入低于被告,但有额外浮动收入,且长期以来几乎独自承担女儿全部,原告能保证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抚养权归原告对婚生子女成长更有益,被告应按工资收入的20-30%承担抚养费,另外医药费、教育费双方共同承担。

、质证对象:原告父亲的遗产

质证意见: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其口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

1、被告称该房产75平米,市场价值25万元,原告提供产权登记证载明房屋面积60平米,该房子老旧市场价值大约12万。

2、被告曾明确表示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被告当庭否认,但被告没有提供在房屋办理继承手续、登记姓名时自己曾要求加名共有,事实上,原告继承房产办理继承手续及房屋产权登记时,被告一直表示放弃,原告因此完成了房产继承登记,被告有原告声明放弃的证据。被告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房屋按照《继承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已完成原告单独所有手续,被告反悔无效。

3、被告声称原告为父亲生病承担了费用,事实上,原告父亲生病时所用的几十万的医药费,除了报销以外,余下是原告父亲家的存款,包括每月的退休金,原告母亲去世的存款、抚恤金、商业保险理赔费等,以及亲友借款。原告父亲家庭存款,在原告母亲去世后陆续交于原告(其中报销账号的流动资金就有好几万,透析属于特定门诊需要先付钱后报销结算,附件1:银行流水1张),原告父亲长期住院治疗,不方便开银行卡,原告就用自己的银行卡存放父母的存款,当时没想到与个人存款划分,原告父亲的存款全部在原告账户,方便随时取款交费;由于原告帮被告看店,银行账号混用,原告父亲的存款虽然与被告的银行账号存在表面的资金往来,但事实上可以逐笔核实,原告父亲住院没有动用原被告婚后收入。(证据见附件1、2、3)

4、被告对原告父亲没有任何赡养行为,被告一直认为原告父亲用被告的收入治病,对原告父亲冷嘲热讽。被告在原告父亲诊断为尿重症时需长期透析时,把原告银行卡里的的几十万资金(包括原告父亲的存款)以做生意以名,均打入被告个人账号,导致原告父亲病重时发现银行卡里没有钱,向亲友借债;被告在明知原告父亲治病急需用钱时,冷血拒绝还款,反而购买了12万的汽车自用;被告拿走原告父亲报销的6万元借给舅舅买车,又动用至少5万元办一个公司(附件4),被告当时掌握了几十万资金,说明其当时并不缺原告父亲治病的6万,是贪欲所致。

5、被告父亲在临终前当亲友面交待,治病的债务用名下房产出售支付,由于该房产价格太低,当地亲友说12万还不一定有人买,房产就暂时空置,亲友也没立马要求卖房还债。但实际上,原告父亲的遗产也仅仅能抵债。(附件5、6、7、8)

三、质证对象:债务及债权

质证意见:庭审过程中被告仅口述,未提供证据,对该口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异议。

1、被告称需要做生意,强迫原告签字向银行借的53万婚内债务,被告自称此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都由被告承担,名下有78万债权,在庭审中声称已收回20万,所收回的债权已用于偿还部分银行债务,但还是债权支不抵债。

2、原告认为,被告长期赌博,且每月有上万收入不明去向,被告所称“投资”只见亏损,不见效益,令人难以置信。被告需要举证投资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目前净值;提供失意生败的证明,包括所有的合同,流水,出账入账等记录,以及对方公司联系人等相关资料信息。

3、原告同意被强迫签字向银行借的53万婚内债务贷款投资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都由被告承担,若要求原告承担该项债务,被告应该提供78万部分收回的银行流水明细,清算资金流向,澄清债务来龙去脉,原告有权追溯资金用途、回收数额,再根据事实,扣除被告赌博、相亲等费用,酌情分担。

4、因原告与被告已分居,原告对被告所做的生意并不知情,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提及。而且被告长期赌博,也从未将任何“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除53万银行抵押贷款,其它的债权债务原告既不知情也不认同。

5、被告一直声称离婚时可以分给原告60万,也向法院表达了该意图。被告有60万,做生意却不用这笔钱,而是一直制造“共同债务”,声称投资一直亏钱,一直亏钱还又一直投资,这样的逻辑除了虚构共同债务,是难找到别的理由。

6、共同债权资金及收益分文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却要求债务由原告承担,而且被告一直不肯提供相关的证据。原告认为被告转移大量婚内财产,长期赌博挥霍共同财产并制造、虚构大量债务,并多次以“共同承担巨额债务”威胁恐吓,将债务嫁接于原告的目的,就是为了逼迫原告接受其苛刻的离婚条件。

7、被告否认欠原告债务,但庭审过程中除了自称“有在空白处签名”的习惯,未提供任何证据。事实上,被告根本就没有这样匪夷所思的习惯,如果真有这种习惯,那被告所谓外债按照他的逻辑,就是别人拿了他的签名随意填写,并不存在真实债务。

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文字版(2018年1月20日录音)记录,被告已确认离婚时还要给原告7.5万,年利息按5千元算,到一年要还8万,2019年12月(交起诉书时)应该为8.6万;被告总认为原告手上有很多钱不给被告用,不给就动手打,对原告的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被告有义务偿还原告这笔借款。(附件9)

8、被告承借给其舅舅的6万已收回2万用于家庭生活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根据被告一惯不承担家庭开支的事实,6万债权离婚时应补偿给原告现金3万元。

9、原告发现被告有大笔资金去向不明,包括:

1)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出共14.6万元(附件10银行流水明细1页)。

2)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智付支出共计约15万元(附件11银行流水明细2页)。

3)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4个月左右,在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支出共计约11万元(附件12银行流水明细2页)。

4)2018年7月16日,被告提取了7.8万的住房公积金。该流水明细已提交到抚养费分类的证据上。

以上共计近50万元,被告从未没向原告提及此资金,原告是后面查账时才发现。被告应举证说明,否则原告有权认定为婚内转移财产或大额赌博,要求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补偿原告,让被告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10、实际上由于被告几乎不承担任何家庭生活开支,婚生子女和原告一直靠原告每月4千多收入支撑,2018年原告被被告家暴后,一度精神紧张,畏惧被告和婚姻,为挽救婚姻原告曾求助情感咨询专家,到目前尚欠咨询费、律师费数万元,被告只想着逼迫原告承担他的赌债和虚构的巨额借款,为什么不考虑替遭遇他破坏的妻子承担情感治疗费?并且被告为逼迫离婚,曾一再表示律师费、诉讼费全部由其承担,本次律师费3万元(原告用借款支付)、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近5千元),应由被告承担。(附件13截图)

四、质证对象:共同房产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有异议。

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房屋为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被告在答辩状第五项上自称生意失败,目前仍处在债权不抵债的情况。且被告长期赌博,如果房产判归被告,原告得到补偿的风险很大。该房产2018年初被被告抵押贷款,该贷款剩余债务被告并未提供。原告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后依法分割,原告不同意被告分期付款,因为被告有大量的债务,并无承担房屋价款的能力。

3、房产的分割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及在离婚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离婚时被告应少分割财产,原告应获得较多房产份额。

五、质证对象:车辆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有异议。

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车辆价值8万,不同意被告提出的分割价值,要求按市场价值分

质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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