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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来了!我的信托资产会被用来抵债吗?

 啥冬冬 2020-06-05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实锤: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而在同时发布的相关说明中,这一条例的出台有一个温暖的初衷——“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反对恶意逃债行为。那个人破产制度是不是对个人及个人财富规划到底会有怎样影响呢?请看下面小编仔细道来。

01

个人破产制度助力“万众创业”

  在制度建设上,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积极鼓励市场经济并保护个人财产的信号,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保护诚实债务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鼓励诚实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免责制度获得经济再生。

    就拿创业来说,创业本就是高风险、低成功率的冒险,若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后盾,创业不仅对于有能力、有诚信的企业家而言,是一次风险收益不对等的赌博,对于支持创业、乐于出借资金的债权人来说,也基本意味着他们丧失了等待创业者东山再起收回资金的机会。

   另外,破产制度能够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循规蹈矩,从而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02

深圳试点的破产法会让人一无所有吗?

   申请个人破产并非是让你完全“一无所有”,以致无法生活。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相关豁免财产范围中,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以及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都是在豁免范围内的。

   但是持有的传统的理财产品可能就没那么幸运了,就拿一般的信托理财产品来说,如果受益人除委托人之外还有其他人的,法院或管理人只能执行信托受益权,而不能执行信托财产。

信托法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如果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只有债务人(信托资产委托人)的话,信托资产可能会被全部清算。

信托法条文2

《信托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03

个人资产如何规避破产风险?

   再严密的制度设计也难以完全封堵违规与犯罪者蓄意钻营,恶意逃废债行径的可能性也必须引起我们警惕。而对于个人而言,如何规避个人财产受损失,才是大众所关心的。根据海外成熟经验,对高净值人群来说,通过建立信托+保险可以实现规避个人破产制度的风险。

   保险之所以能规避破产清算风险,是因为有些大额商业保险并不会被追偿。根据香港个人破产法的实施经验,那些无现金价值的医疗险,重疾险,寿险等可以保留,且个人的重疾险,医疗险或定寿险保险赔偿金也不会用来抵债。

   下面主要讲讲信托,这里说的信托一般指的是家族信托(见下图)。委托人将财产转移至信托机构名下进行管理,因此财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信托机构,信托财产已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政府无法借此向信托当事人征税,追债。但是如果受益人包含委托人的话,那么属于受益人的那部分资产可能还需要清算。因此,要想信托不被清算,受益人必须是非本人,而且要越早建立越好(三年以内的新设信托都存在“财产转移”的嫌疑,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国美电器重上正轨案例

  国美电器黄光裕的妻子杜鹃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她跟黄光裕约定,每年拿出净利润的2%打入杜鹃的个人账户,而杜鹃用这笔钱买了保险和信托。后来黄光裕因为触犯国家法律,国美一度陷入危机,而杜鹃分两次拿出了接近两个亿的资金,带国美重上正轨,这其中保险和信托就起了很大的作用。

04

合理理财,给家人多一份保障

   当然,无论如何规避,前提都必须是不得恶意逃债,避免出现对个人破产法的滥用。创业者在开始创业前,如果有条件,购买家族信托一定要趁早,而且受益人最好是相关亲属不是委托人自己,不仅为了更稳固地财富传承,更为了在家庭可能面临危机时给予家人多一份保障。

   同时,投资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不做理财或是资产配置优化,财产依旧会存在贬值的风险。因此,在做好风险规避的同时,关注理财,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与优化,才能让财富保值增值。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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