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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林业行政罚文书的基本原则

 李朝云律师 2020-06-08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要求在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必须遵重客观事实,任何时候都要实事求是,不能为适应其种需要而不顾客观事实,凭空说话。叙述事实,写明证据,务必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是也不是,不是亦是”;不夸大,不缩少,不捕风捉影,不主观臆断、虚构事实,不以假代真、篡改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文书制作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是查明核实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时,必须严格依法制作。主要表现:首先,要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制作。不超越程序,不先罚后办,处罚文书制作的一般程序,要按照立案、调查、告知、质证、审批、决定、执行等先后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程序办理。其次,每类文书的制作,乃至对具体内容的要求,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任意制作。再次,法律文书所解决的是实体或程序问题,其中大多数在文书中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要求文书的制作要准确适用有关实体法或程序法。

二、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文书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反映在法律文书制作内容和方式上,一要“公”,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二要“正”,光明磊落,刚正不阿。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始终要体现以下制度和程序: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回避制度,包括执法人员自行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回避;处罚程序适宜,行政处罚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行政处罚作出以前要通知被处罚人将要作出的内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参与的机会;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职权分立,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立。

三、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文书在制作过程中的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在行政处罚文书的主要表现是:处罚文书的公开,对有关行政处罚文书,理所当然要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不搞暗箱操作,以进一步增强文书的透明度;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执行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这些在相应的文书中要按照制作文书的要求,在文书中有所体现;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

四、及时原则。要求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及时制作,不能拖延。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成,否则就是失职。比如,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的期限是七日,因此,凡符合立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必须在七日内完成《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制作和申报审批;又如,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制作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其自接到告知通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是否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因此,对这些文书的制作,必须按要求和期限及时制作,否则会影响办案效率及办案质量,有的甚至会导致败诉。

五、准确无误的原则。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第一,形式要准确无误。依法该使用什么文书,不能互相代替。如:我们在权利告知时,不能以口头形式代替书面形式,不能以《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代替《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先行告知书》;第二,内容要准确无误。以处罚决定书来说,表述主体的情况,反映案件由来和审查经过等程序方面的情况,简述告知、质证、申辩及案件主要违法事实、理由,认定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处理的理由和适用法律、自由裁量以及处理情节、结果等都应是准确,无懈可击的。第三,表述内容的语言要准确无误。也就是说,意思要清楚明了,语言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能渲染铺陈或夸大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时不能走样、歪曲;遣词造句要精确,只能作单一解释,不能有多义解释而生歧义;语言要庄重严肃、褒贬恰当,立场和观点鲜明,切忌使用黑话秽语语或方言土语;每个字和使用你标点符号都要准确,不应有错别字和乱点标点符号,以免产生歧义。第四,文理结构要有逻辑性。结构混乱,层次不清,逻辑性不强的处罚文书,是没有说服力的,特别是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处理结果之间应当结构明确,层次分明,一环套一环的具有内在好逻辑关系,而不是互不联系的内容,否则无说服力和权威性,以至难于令人信服而引起不必要的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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