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峰一生未婚且自幼父母双亡,其有两个哥哥张昆、张涛。2018年5月张峰因病去世,遗有一套房产。另外,其大哥张涛于2015年3月去世,张涛有一子张晓涛,现张晓涛找到大伯张昆,要求依法继承张峰的房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昆向我所律师咨询:侄子是否有权继承弟弟张峰的房产? 【案例解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继承顺序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本案中张峰未婚自幼父母双,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其哥哥的张昆, 有权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张峰的房产。 那么,张小晓是否有权继续张峰的房产呢?首先其非《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且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11条的代位继承的情形。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应当建立在晚辈直系血亲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张涛与张峰是同辈,张晓涛与张峰也非直系血亲,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张晓涛也不能代位继承张峰的房产。除非是其对张峰尽了较多的扶养照顾义务,方能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适当遗产份额。 但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类似于张晓涛这种侄子、外甥的代位继承问题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即《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在2021年1月1后,侄子、外甥顺理成章可以代位继承伯伯、舅舅、姨妈、姑姑的财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问题。”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欢迎转发。转发请注明“本文来源于”“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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