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典: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合同届满前,业委会可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刘冲伟律师 2020-06-08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亦即,虽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在履行期内,服务期尚未届满,但是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