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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与支持体系探究

 tangaolus 2020-06-08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已成为常态,农村青壮年进入城市务工,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导致“留守儿童”大量出现。这些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有效的监护,面临较高的成长风险。基于此,留守儿童群体吸引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学术研究领域,既有的成果从日常照料、人身安全、受教育情况、心理健康状况等各个方面对留守儿童群体进行了全景描述。这些分析中,留守儿童一般被视为一个同质性较高的群体,由于经历了家庭抚育结构的改变,农村留守儿童会在学业表现、心理素质、性格塑造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于非留守儿童的特征。不过,近年来,对于留守儿童的研究开始细化,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留守儿童内部的差异性与多样化特征,从不同的角度来筛选出留守儿童内的子群体,对其进行集中探讨。综合既有的研究成果,性别视角与地区差异是最常被用来对留守儿童进行内部分类的两个维度。在性别视角下,留守女童的受关注度要更高一些。段成荣、杨舸集中展示了留守女童的整体境遇,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发现是高龄留守女童(13~17岁)在受教育方面表现出来的劣势地位;岳慧兰、郭少榕重点关注了留守女童的心理健康状况,研究结果表明留守女童更容易出现焦虑感,其心理健康水平要低于留守男童。在地区维度上,虽然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在数据收集方面涉及到众多省份与地区,但比较一致的认同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留守儿童面临着更大的困境,更值得关注。

无论是留守女童还是欠发达地区的留守儿童,相关研究在走向细化的同时开始将更多的关注点集中到留守儿童中的弱势子群体身上。这一变化与留守儿童的关爱支持体系的发展趋势相一致。本质上而言,留守群体的出现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度相关,大量农村儿童与父母分隔两地,在亲情缺失的家庭环境中成长,他们的经历不再是单纯的个体生命的变迁,而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后果。留守儿童群体遭遇的困难需要国家、社会提供有效的帮助与支持。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同年4月,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强调了民政部门在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中承担的兜底保障职责,指导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报告处于生活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或协调公益慈善力量提供关爱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兜底保障”“生活困境”等概念的使用体现了留守儿童关爱支持政策的弱势关怀倾向,这种取向也是国家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为了更好地利用保障资源,发挥民政部门的兜底功能,确定留守儿童中的极端弱势群体就成了重中之重。

本研究即是在此背景下,通过在河南、江西、贵州三个省份收集到的资料与数据,甄别出留守儿童中的困境群体,对其生存现状与支持体系进行分析。调研最初启动是在2016年7月,当时正值各地方政府在国务院的督促下集中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活动、推行相关的保障政策,为资料的采集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针对留守儿童的调研方面,本研究主要依托在2016年开展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老年人保障服务状况调查及相关政策支持体系研究”项目,项目共收集了针对留守儿童个体情况的有效问卷1881份,完成了60名留守儿童的深度访谈与详细资料搜集。在2017年至2019年6月期间,笔者还对部分留守儿童进行了跟踪研究。

一、困境留守儿童的界定与分类

对于儿童中弱势群体的关注,学术界已经积累了颇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在儿童福利研究领域,研究者常用“困境儿童”来区分儿童中亟待关怀的特殊群体。概括而言,困境儿童指的是“由于其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因各种原因失去照顾能力,致使家庭中原有的抚育模式受到破坏,需要外在力量提供帮助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现实中困境的成因来看,儿童面临的困境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家庭与个人。家庭功能缺失型困境儿童主要包括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困境家庭的儿童,而个人困境则主要指的是儿童个体生理性的重病、重残等情形。同时遭遇家庭与个体困境的儿童是“多重困境儿童”。也有研究者将家庭困境称为“社会性困境”,即非儿童自身原因导致的困境。综合既有研究,困境儿童一般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群体。

借鉴“困境儿童”概念体系,留守儿童中的极端弱势群体可以用“困境留守儿童”概念来界定。作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得到的有效监护严重缺失,极易因各种风险、意外事件的影响而陷入危机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留守儿童都是遭遇着“社会性困境(家庭困境)”的“困境儿童”。在普遍遭遇社会性困境的前提下,既有研究重点关注了留守儿童在生理健康、心理健全以及教育需求等方面面临的问题。然而,这些一般化的问题描述,并不是针对留守儿童中最弱势群体困境状况的准确呈现。对于极弱势的子群体来说,他们的困境更加偏向于个体生存的基本需求维度,是“生存面临危机”而非“生活中出现问题”。这部分在个体生命安全与健康成长方面遭遇着严重危机的留守儿童才是本研究关注的困境留守儿童。参考困境儿童以困境成因为基础的分类体系,对困境留守儿童的类型区分同样可以从儿童自身及其所处的家庭环境两个方面入手。儿童自身的致困因素主要指个体身患重病、残障等情形;而家庭方面的致困因素主要指的是因为家庭成员发生变故而导致儿童监护更大程度的缺失与恶化,即由于家庭成员尤其是负有监护职责的看护人出现离异、死亡、伤病、残障等情况,使留守儿童的生存处境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本研究将“困境留守儿童”界定为:由于自身或家庭原因导致基本生存状况恶劣、身心健康出现严重危机的留守儿童。结合实地调研,困境留守儿童主要包括以下4类群体:单亲家庭的留守儿童,即父母亲一方因离异、出走、死亡等情况造成亲代抚育缺位,且另一方在外打工的家庭中的儿童;重病、残障家人(包括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未外出的亲代以及隔代或其他亲戚)看护照料的留守儿童;自我监护的留守儿童;自身残障、身患重病的留守儿童。需要说明的是,困境留守儿童中同样存在遭遇多重困境的个体,如在河南、贵州的一些农村中,部分本身身患疾病的留守儿童同时也是单亲家庭的孩子,这种困境叠加的情况让他们的生存处境更为不利。

二、困境留守儿童的危机现状与成因

(一)严重的生存危机与普遍性的家庭贫困

此次调研中,四种类型的困境留守儿童共计186人,占全部被调研留守儿童的9.9%。在所有困境留守儿童中,自身遭遇生理障碍,即身患重病、残障的留守儿童数量最多。

与被调研留守儿童的平均水平相比,困境留守儿童最突出的危机是基本的生存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所谓基本生存需求主要是指留守儿童在日常饮食、冬衣获取与居住房屋安全方面的需求,从表2数据来看,困境留守儿童基本生存需求方面的保障程度普遍偏低。儿童生存危机的形成与其生活的留守家庭经济情况直接相关。数据显示,困境留守儿童中约有70%来自被识别确定的贫困户家庭。困境留守儿童的遭遇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留守家庭陷入经济危机的体现。

(二) 多元需求凸显与家庭功能弱化

在基本生存保障缺失这一“共性”危机之外,不同类型的困境留守儿童还经历着各自特殊的成长障碍。在单亲家庭留守儿童,重病、残障家人看护照料的留守儿童以及自我监护的留守儿童身上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心理方面的偏差与消极倾向。已有研究表明,留守儿童群体由于家庭陪伴的缺失而极易出现孤独、焦虑等不良情绪。这种孤独、焦虑感在监护人进一步缺失的单亲家庭留守儿童以及自我监护留守儿童身上表现最为明显。虽然“留守”在大多农村地区已成为常态,儿童之间不会因为“他的爸爸妈妈外出打工了”这一朴素认知而排斥留守在家的孩子,但这些亲代监护人“完全缺席”的特殊家庭中的儿童始终是小伙伴中的“异类”。

对于单亲家庭的留守孩子来说,在其他留守儿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来自父母支持,亦或在流动人口返乡阖家团聚的时候,这些孩子的失落感会更加严重。数据显示,单亲家庭中的留守儿童每年能够从父母那里获得的经济支持要远远低于所有留守儿童的平均水平。

虽然儿童健康成长所需的心理陪伴与情感关怀并不能完全借由经济层面的供给来实现,但在离散化、父母不在场的家庭关系中,各种形式的经济支持所承载的情感交流意涵会逐渐加重。然而,无论是物质形式的经济供给,还是非物质形式的亲情传达,单亲家庭留守儿童从父母那里得到的支持都非常有限。

对于自我监护的留守儿童,由于各地对该群体的高度重视以及推行的多项“杜绝”措施,本研究中发现的自我留守儿童案例较少。通过对几名自我监护留守儿童的访谈来看,他们在物质供给方面并没有出现明显问题,外出的家长出于“补偿”心理,一般都会按时给孩子提供充足的生活费。因此对于自我留守的儿童来说,日常生活中的最大困境同样是心理层面的孤单与无助。由于家中没有任何共同生活的成年人,导致这些孩子的日常生活缺乏及时关怀与有效监管,进而极易出现心理与性格方面的偏差。放任这种不良倾向持续发展,会对儿童的生命健康形成极大威胁。

案例1:顾某,女,14岁,贵州省RS村人。顾某与10岁的弟弟一同留守在家生活,没有任何家庭成员或亲属作为看护人。姐弟两人祖父母、父亲都已去世,母亲为了偿还家庭债务常年在外地打工,姐姐在成年后也开始了务工生涯。与村子里其他留守儿童相比,顾某姐弟从母亲那里得到的经济支持是非常充足的,母亲每月会给两个孩子1000元的生活费,完全足够两个孩子的日常花销。对于顾某来说,留守生活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时刻困扰她的孤独感,特别是在从学校返回家乡后,面对空无一人的房屋,心中的孤单和无助感尤其强烈。在家留守了两个多月后,顾某的日常行为越来越呈现出两种极端倾向:在学校的时候和同学肆无忌惮的说笑、玩闹,回到家之后却整日沉默,甚至不会和一同留守的弟弟进行交流,做饭的频率也逐渐降低,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各种零食饱腹,将时间全部花费在玩手机上。

至于自身残障身患重病的留守儿童,他们的困境集中体现为专业护理与康复支持的严重匮乏。对于这些“特殊儿童”所在的农村家庭来说,随着孩子的成长带来的是日渐沉重的照料负担。年轻的父母或出于经济压力而在外打工,或是试图逃避繁杂的照料责任而离乡流动,特殊儿童的看护最终只能交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负责,这些年老体衰的家庭成员不仅缺乏科学的护理知识,也面临着自身心力逐渐衰退的艰难处境。在此情形下,残障、重病留守儿童得到的照料内容是极为“粗放”的,在基本衣食方面的低限度满足之外,这些孩子很难得到营养改善、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专业支持。部分家庭还会出于便于看管的目的使用各种物理手段限制儿童的活动范围。这种照料方式不仅不能为孩子提供科学的成长支持,更是对儿童主体性和生命成长权利的严重忽视。

案例2:辛某,男,5岁,河南省GT村人。辛某患有严重的生理残疾与智力障碍,四肢扭曲、双脚无力,且语言能力发育严重迟缓。辛某的父亲自年轻时就开始外出务工,后因为辛某患病导致家庭医疗开支增加,更是无法舍弃在外打工挣钱的机会。在辛某3岁之前,母亲一直在家照顾他。之后,随着辛某年龄增大,母亲也日渐失去了耐心,她将辛某交给村里的爷爷奶奶看管,自己带着更小的女儿到县城务工生活。留守在家的辛某,主要是由年迈的奶奶照料,由于精力有限,奶奶对于辛某的照料只能做到保证他“有饭吃、有衣穿”,并不会有意识地对孩子的自理能力进行提升训练,为了减少换衣频率,奶奶到现在还在给辛某用纸尿裤。从最近一年的情况来看,辛某的生存处境不仅没有明显改善,还出现了新的危机状况。根据奶奶的讲述,当前她对于孩子照料尤其感到力不从心的是辛某频繁的“发病”——突然晕厥、身体向后直挺挺倒下。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再次到医院治疗,成了一家人最大的苦恼。

留守儿童在生存与健康成长方面表现出来的多元危机,是留守家庭功能进一步消解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困境留守儿童群体的出现意味着部分家庭在“以流动实现发展”的过程中遭遇了失败;另一方面,儿童陷入难以改善的境遇也是家庭内部成员逐渐个体化的证明。归根结底,留守人口的出现是农村家庭基于总体性发展而做出的一种策略选择,“老幼留守、青壮外出”的成员分工模式可以使家庭劳动力的效用最大化,让家庭尽快实现改善与积累。而在家庭处境改善之后,留守儿童的生存条件必然会提高。这一解释体系是儿童父母在监护履责缺位时使用的理由,也是较多研究成果分析留守儿童处境的基本话语。然而,这种为了“大家”牺牲儿童“小我”的家庭发展预期路径,并没有看到这种策略失败后对家庭成员带来的消极后果。通过流动实现发展,实际上是将儿童的生存状况与宏观的经济空间,以及成年劳动力在此空间中获取的发展机会直接关联起来。在此意义上,儿童抚育不再是一个家庭内部事务,而是嵌入到复杂经济社会环境变动的连带反应链条中,留守儿童成为成年劳动力在外部经济竞争失败的直接波及者。这种强大的经济联动机制及其间的高度风险,是农村家庭自身无力抗衡的。

除了外部宏观不可控因素,家庭内部的成员间关系变化也严重制约着困境留守儿童生活境遇的改善。随着人口流动态势的增强,农村青年的婚育模式逐渐发生改变,村中远距婚姻增多,事实婚姻现象也愈发普遍。在此趋势下,核心家庭中年轻夫妻“越轨”的道德风险逐渐降低,一旦出现感情危机,婚姻关系极易走向破裂。夫妻离异以及随后而来的远距化分离,会直接影响到这些年轻父母履行其抚育职责。单亲家庭留守儿童之所以难以得到来自父母的足够经济支持,部分原因就在于这些青年父母亲对子女的抚育责任认知严重降低。这种“不履责”现象的出现是家庭关系进一步拆解、成员个体化愈益增强的重要表征。当个体将主要的生活中心置于远离“根土”的社会情境中,对于自我的“全新”呈现便有了实现的基础,至于留守家庭中个体的角色职责包括为子女提供成长支持等侧面,则被掩藏起来,亲子之间的牵绊也渐趋无形。调研发现,父母拒不履行抚育职责导致儿童身陷困境难以摆脱的案例并不在少数。江西省YG村一位离异的父亲将1岁多的儿子留在家中让孩子的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只身外出打工。之后的5年中这位父亲没有给过家里一分钱,也很少会返乡探望年幼的儿子。留守家庭中的爷爷为了赚取生活所需整日以农业雇工的身份到处找活干,孩子只能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奶奶终日相处。在此情形下,家庭在孩子成长方面发挥的主要支持和保护作用几乎消失殆尽。

上述困境留守儿童在生存方面存在的诸多危机以及这些危机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农村家庭功能的弱化,再次佐证了外部主体对留守儿童群体进行积极帮扶的必要性。对于身陷多重困境中的留守儿童来说,农村家庭所能提供的修复支持与改善路径极为有限。

三、困境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供给状况与发展建议

当前阶段,多方主体供给的留守儿童关怀与帮扶举措已经惠及到了部分困境群体,在改善留守儿童处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社会福利供给主体主要有政府、学校、社区、公益组织等等,由于性质不同,各主体在具体的保障内容与行动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一)正式支持与加强儿童主体性认知

政府部门是正式支持资源的主要供给者,对于困境留守儿童来说,民政部门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支持在改善他们生存处境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尤其是那些因自身生理障碍而陷入困境的留守儿童,他们能够比较容易的获得正式社会保障资源,以大病救助、残疾人补助、低保等形式得到相对稳定的经济支持,改善家庭和儿童自身的处境。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强化正式社会福利体系,民政部门的支出也不断增多。尤其是精准扶贫战略的推进,促使社会保障资源精准传递至需要帮扶的农户家庭,部分困境留守儿童的生存危机得到了根本性解决。2017年3月,贵州省多部门联合下发了《贵州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方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7类13种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对象进行免费救治。榕江县RS村一位患有先心病的5岁留守儿童顾某就因此得到了免费的诊治机会。自顾某出生以来,家里就因为沉重的医疗开支深陷经济困境之中,除顾某父母外,爷爷也一直在外地务工赚取收入。当顾某身体出现问题的时候,一家人会立即从全国各地奔回家乡带着他四处就诊。这种流动分离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18年,在2018年3月顾某得到了去上海接受诊治的机会,两次手术之后,顾某的病情得到了控制。孩子生理危机的克服,直接改变了一家人四处游离的状态,爷爷决定返乡务农,孩子的妈妈也将务工地点转移到县城,一边务工一边照顾可以正常就学的顾某。

与其他形式的支持资源相比,正式社会保障系统供给的资源力度极大且稳定性高,在解决困境留守儿童生存危机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核心作用。当前国家对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一个主要支持政策倾向就是将二者纳入既有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中,使其成为受益主体,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对象范围。然而,在具体的政策落实过程中,儿童的主体性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

在农村,低保户、贫困户的认定都需要经过“农户申请—村庄民主评议—村委上报—乡镇政府核实审批”的流程。在此过程中,村委干部与乡镇政府工作者优先考虑和认可的是那些具有明显生理障碍、劳动力严重缺失的申请者家庭,至于留守儿童群体,只有符合“显性生理弱势”标准的孩子才能得到申请资格认可。这种保障对象的识别方式并没有对困境留守儿童的多元危机处境给予足够重视。在此背景下,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是推动他们与其他弱势群体共同竞争既有的保障资源。这样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在争取国家正式支持的过程中,不同类型困境留守儿童的机会并不均等。以单亲家庭的留守儿童获得正式保障的情况为例,调研中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的数量占所有被调研对象的2%,在这40户单亲留守家庭中,只有35%的家庭被识别为低保户,在未能享受低保补助的家庭中有一半曾经申请过却没有获得批准。即使在被识别为低保户的家庭中,绝大多数的被保障人是儿童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而非严重缺乏父母经济支持的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主体性的缺失不仅体现在保障对象的识别环节,也同样发生在资源的分享使用环节。农村家庭获得的各种名目的政府补助,并不一定会使家中留守儿童的生活处境得到直接改善,作为家庭中的“失语者”,儿童并没有为自己争取利益的发声机会。调研发现,不少地区的农村家长会在暑假期间带着孩子进厂做工,这种由于家庭内部的权力支配关系而导致儿童权益受损的情况,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因此,在今后正式社会保障资源的供给过程中,应进一步增强对留守儿童主体性的认知。

(二)非正式支持及其常态化建设

除了政府提供的正式社会支持资源外,困境留守儿童还可以获得农村社区、公益组织等主体提供的各种形式的非正式支持。社区提供的非正式支持主要依托于传统的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网络,表现为亲属之间的无偿帮助与邻里的守望相助等形式。与正式支持相比,社区内部的非正式支持具有日常性、及时性的特点。困境留守儿童在社区内部得到的非正式帮助一般以各种日常照料为主,如亲属、邻居提供的一餐饭食、几件衣物等等;同时,由于居住在同一区域,村民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困境留守儿童发生的意外事件,提供及时的救援。这种生活化的馈赠与关怀是既有的正式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实现的,对于遭遇心理危机的自我监护留守儿童、残障家人看护的留守儿童等群体而言,这种根植于社区关系网络的帮扶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对困境留守儿童提供非正式支持的另一重要供给主体是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公益组织、高校等。近年来,通过政府购买以及组织自身的自发下沉等方式,社会组织对留守儿童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一些农村甚至建立了公益组织的常驻基地,为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村庄弱势群体提供在地服务与关怀。与留守家庭内部提供的照料相比,公益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可以针对性的对留守儿童出现的心理危机与性格偏差提供有效干预与指导。常设机构的进驻,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为其提供情感上的陪伴。

非正式组织提供的灵活多样的帮扶在满足困境留守儿童多元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全面改善困境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构建多元综合性支持体系,非正式支持主体的优势需要持续加强:(1)进一步开发调动农村社区基于传统关系网络形成的支持资源,探索社区内部支持网络与正式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为困境留守儿童提供全面日常化的支持机制;(2)扩大公益组织的服务内容与覆盖范围。在服务内容方面,当前公益机构的工作侧重点在于对留守儿童进行情感支持与心理干预,对生理障碍留守儿童的关注相对缺乏。因此,为残障、重病留守儿童提供照料指导与康复支持,可以作为公益组织今后的一个重点发展方向。在覆盖范围方面,现有的公益机构很难辐射到偏远及深度贫困地区,要对接这些地区的困境留守儿童,可以尝试建立儿童与帮扶者之间的线上交流平台,借由网络技术让公益组织惠及更多群体。

四、结束语

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行帮扶已经进入国家正式制度规划,成为当前及今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长远来看,留守儿童困境的解决需要的是家庭监护的弥补与回归。然而,在城乡经济不均衡发展的持久存续与二元制度的深远影响下,农村家庭很难实现整体性的“在乡重聚”或“举家流动”,异地分离、成员拆分式的家庭抚育模式并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在此过程中,改善困境留守儿童最有效的路径是调动既有的社会支持资源,引导各类主体充分发挥帮扶作用。在正式支持方面,政府提供的制度化支持资源在改善留守家庭经济危机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为困境留守儿童生存现状的改善提供了基础性支撑。不过,在正式支持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困境留守儿童的主体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这导致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资源没有覆盖到部分儿童,不能做到“应保尽保”。在非正式支持供给方面,各类主体在满足困境留守儿童的多元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帮扶内容和供给形式具有“生活化”、“日常化”等优势。

总而言之,要对困境留守儿童群体形成有效的支持,需要关注不同类型困境留守儿童表现出来的多元需求,提升政府正式社会保障资源的供给能力,强化困境群体获取保障资源的主体性地位,同时提高社会力量在专业领域的参与积极性,并支持其持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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