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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手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属能否查阅、复制卷宗?

 于律师资料库 2020-06-08

作者:王立(经济法学博士,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师大钱江学院教师)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属往往非常渴望能对案情细节和证据卷宗进行深入了解。一方面这是基于家属对案件进展的关心,另一方面也是在最大关心的基础上希望能够深挖细节、与辩护律师一起找出案件突破口。所谓久病成医,有时候当事人可能比律师更投入在案情分析上,或者辩护律师有时案件办多了反而思维受限。

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现行法律是否允许被告人家属查阅、复制卷宗呢?如果能,在什么阶段可以查阅、复制?

一般来说,辩护人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制相关案卷材料,而被告人的家属则没有这种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里注意几个问题:

1、刑事案件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上面这个法条特指第二个阶段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卷宗查阅复制权;

2、不让辩护人以外的人查看、复制卷宗,是为了不影响刑事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有些被告人家属查阅卷宗后会想办法作伪证、打击报复证人等;

3、辩护人在复制卷宗后,能否给被告人家属查阅或复制?原则上也是不被允许的。辩护律师应遵守有关的保密义务,有些需要保密的材料及内容不能向家属通报。但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曾经有河南省沁阳市律师将案卷复印材料留给被告人家属。一审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二审改判无罪。)

但被告人家属是否完全没有可能接触到卷宗呢?

并不完全如此。

作为被告人家属如果担任案件的辩护人,也是可以经过检察院、法院许可复印相关资料的。法律依据是: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这里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亲属是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的规定,作为“其他辩护人”的被告人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跟检察院沟通;如果得到认可,是可以复印卷宗的。

最后,刑事案件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及从事相关工作。律师的专业性和一些执业权利,可以帮助从程序和实体上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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