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论盗窃罪中的“占有”和“非法占有目的”(附经典案例)

 anyyss 2020-06-08
作者:法象君,来源:生活与法律研究所。

盗窃罪是窃取罪,其本质在于违反他人意志,夺取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没有被害人的占有,就不成立本罪。

——【日】大谷实

成立盗窃罪,首先这个财物应属于他人占有,其次盗窃行为人应意识到了他人占有的事实,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害人占有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和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在盗窃犯罪的认定中处于基础地位,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如何判断 被害人占有的有无?

根据大谷实教授的观点,盗窃中侵犯的占有, 是考虑到占有的意思,从社会一般观点看处于在他人实际支配之下的状态。可见认定被害人占有的有无,首要考虑的客观因素是财物是否处于被害人实际支配和控制状态之下,在支配控制不明的情况下,辅助考虑被害人占有的意思。

以下是盗窃犯罪中,几种典型的占有状态:

【1】支配领域内的占有:如家中的财物、随身携带的手机、邮箱内的信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场所,即使某人失去了占有,该财物的占有转移到了建筑物的管理者等第三者手中。如忘却在酒店的行李、忘却在网吧的手机等,此时上述物品的占有转移到了场所的管理者手中,将该物擅自拿走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此处实际上是基于一般的社会认知,承认了酒店、网吧等特殊场所对物的支配和管理效力。

对于有的场所,鉴于其公共属性过高,不宜认定为场所的占有效力:如乘客频繁上下的公交车、人来人往的广场等,此时当某人遗落财物时,场所不能形成对该财物的占有。可见,支配领域内占有认定的关键是: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财物是否处于排他性的支配领域之内。

案例1:某人在排队购票向前行进时,将相机遗忘,想起之后马上回头去找的时候,相机已经被人拿走,经查证,其间隔距离为20米,间隔时间为5分钟。本案承认了失主在队列行进中,短暂遗忘物品时的占有,对行为人以盗窃罪进行了处罚。

案例2:某人将钱包放在超市六层的椅子上,下到地下一层之后,突然发现东西遗忘,约十分钟后返回寻找,此时考虑到时间及空间间隔,不再认定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将财物拿走,不构成盗窃罪。(案例来源:【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各论》下同)

【2】支配领域外的占有。基于社会一般认知,某些情形下即使在排他性的支配领域之外的财物,也可以认定为占有。如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共享单车、突发事故时放在路边的行李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需要以被害人的占有意思辅助认定占有状态,换言之,此种情形中,在被害人没有占有意思的情形下,不能认定为占有。

案例3:醉酒的人放在路边的自行车(不能记起具体位置),不认定占有状态。

【3】共同占有。此处指平等共同占有,即多人共同平等占有某个财物。在平等共同共有的场合,根据大谷实及张明楷等学者观点,其中一人排除其他占有者而取得该物的话,就是对其他共有者占有的侵害,成立盗窃罪。

但是实践中对此观点多有诟病,有人观点主张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原先是占有的,现在要独占而不返还,其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其用夫妻一方私用财产不构成盗窃罪举例说明其观点。

笔者认为,从侵犯法益角度看,共同占有状态下未经其他占有者同意而私自处分财物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占有。其次,行为人原先的占有状态,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占有,其进行排他性处置时,需要经过其他共同占有人的许可。最后,夫妻共有状态以及其他多数共有状态,行为人相互间均存在默许使用或者处分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因为处分共同占有财物而构成盗窃罪的案例极少,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共同占有者处分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4】辅助占有。在上位者指示、监视,下位者辅助、实际支配财物的场合。如商店经理与店员、列车乘务员与乘客、仓库保管员与货主等。以上情形,辅助占有者对财物不能形成占有,该财物仍然属于上位者占有。

案例4:经商店经理(受委托经营管理商店),将店内货物拿走,不构成盗窃罪。一般店员将货物拿走,构成盗窃罪。

案例5:列车乘务员利用值班机会将列车行李架上将旅客行李(属于旅客或铁路公司占有)拿走,成立盗窃罪。

【5】封缄物的占有。被封口的包装物,如快递、包裹等的占有归属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存在争议。目前通说采用二分说,即包装物属于受托人,如快递小哥,而内容物属于委托人,具体而言,封装物自身的占有属于受托人、邮寄员,如果打开包裹取走其中物品的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不打开封口直接侵吞的行为则构成侵占类犯罪。

此观点在实践中也遭到诸多反对,反对者认为如按照前述二分法的观点,占有整体包裹属于侵占,而占有其中物品却属于盗窃,会产生轻的行为受到更严重处罚的矛盾情况。

对此大谷实教授的解释是:出于取出包裹中物品的目的,将包裹整体侵占,该侵占行为当看做盗窃手段的实行行为。实践中受托人整体占有包裹的目的,多是想要获取包裹内的财物,侵占整体包裹的行为多被盗窃所吸收,得出轻行为获重罚的矛盾结论的场合并不多,因此以二分的占有观点认定封缄物的占有仍较为适宜。

二、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构成盗窃罪,既要以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为前提,也需要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目前亦存在争议,通说认为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排除权利人,作为 本权人进行支配的意思;二是按照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处分利用的意思。简言之,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要有排除他人支配而供自己使用(非损毁、遗弃)的意思。

大谷实教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两层含义进行了细分:排除权利人使用的意思(简称支配意思),属于主观的违法要素,而按照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处分利用的意思(简称:处分意思)属于责任要素。其理由是:第一,财产犯罪本质是侵害财产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作为主观要件,仅有侵害的意思还不够,还要有“排他支配”的意思,否则不构成盗窃罪。第二,虽然盗窃罪与损毁财物罪在侵害对物的占有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为何盗窃罪的处罚更重?这是因为基于“处分利用”意思与“毁坏、隐匿”的意思相比,责任更重(利用处分的意思作为加重获取型犯罪的贪利性质责任类型事由,可以放入构成要件之中)

笔者认为,上述细分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一是在入罪上可以有效界分短暂使用行为与盗窃行为;二是在可以界分损毁、隐匿财物犯罪与盗窃罪。

案例6:基于使用目的,短暂占有某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不具有排他支配意思)。但是经常性、长时间使用,客观上达到排他作用的除外。

案例7:为了陷害某人而将财物藏匿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具有处分利用该财物经济价值的意思)。

案例8:强奸的时候,为了使对方答应而夺取对方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具有处分利用该物经济价值的意思)

参考书目:

1.《刑法讲义各论》,【日】大谷实著,黎宏译,新版第2版。

2.《刑事实务》,姚海华主编。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