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对于违建的拆除、没收是否也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在明律师曾多次提及“合法建筑,司法强拆;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判断,其依据又是什么?行政机关依职权对违建进行处置,法院真的完全不管吗?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再度解析行政机关究竟该如何依法强拆、没收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处置】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鉴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表述,一些地方政府仍会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裁定,希望通过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方式来对违建实施强拆。
最高法的这一《批复》为问题的解决给出了最终答案——对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而需要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自行强拆,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惩处违法用地行为,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建筑物的,则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针对违法用地建造房屋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拆,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上述法律法规乃至于司法解释,均未对行政机关对违建处以“没收”的行政处罚能否自行强制执行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在法律并未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对违建房屋予以没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没收”这一处罚方式的作出主体依法只有两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今在许多地方,这二者早已合并为一个部门。乡镇政府能否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有待商榷。 【“双违”究竟该如何适用程序?】所谓“双违”,就是指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建,既违法用地又没有规划许可手续。 这种类型的违建在调查认定方面显然更具复杂性,其所侵害的法益范围也更广,社会危害性也更大。故此,笔者认为应当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谨慎处置,即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另一个角度看,《城乡规划法》第68条所规定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并不排斥、否定在一定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选项。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分析的意义之一在于提供给当事人一种思路——对违建房屋的查处、拆除、没收等行为需要及时且有针对性的法律审查和全面剖析,不应简单地套用思维定势来判断是非,更不能因违建的认定结论而自暴自弃、放弃依法救济的努力。一旦收到违建处罚决定文书,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违法用地类违建的起诉期限仅有15天,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6个月),寻求最佳的权利救济途径,为保住房屋或者获取适当补偿争取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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