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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不属法院强制拆除受案范围

 昵称8837745 2012-05-31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不属于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于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施行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地案件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再属于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前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地案件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施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即“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个规定也是最明确最具体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200811旅行)后,可否申请法院对违法占地案件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有两种观点。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于是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城管部门应当不可以再就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也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根据此条款,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没有规定既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就不可以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规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可以而不是应当,是有选择性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应当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现实中,两种观点的做法在不同的法院都出现过,也不好说谁对谁错。

    三、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地案件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第一,《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11施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需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应当由行政部门公告,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这就说明行政部门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对于国土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占地案件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土管理部门在公告后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国土管理部门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

    第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强制执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不能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因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将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排除在外。由于第四十四条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它就不能再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效力优于《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规定后半部分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规则亦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前者为新法,后两法为旧法,《行政强制法》的效力优于《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自己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它不能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地案件,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属于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四、探讨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这是问题的关键。如有,到底是由哪些法律法规赋予其此权力???上述相关法条只是说“行政机关”。在现行中国,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哪些没有,有待进一步明确,方可操作。否则,可能会出现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则积极地去做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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