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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书洋康乐 2020-06-0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为三个版本。

第一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于1998年1月4日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名录说明”和“列表部分”组成,列表部分共列出了47类危险废物。

第二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条文部分”和“列表部分”组成,列表部分共列出了49类、400种危险废物。附录A列出了498种危险化学品。

第三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479种,将第二版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第三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版)共分为三部分,分别是条文部分、列表部分和豁免管理清单部分。

识别危险废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鉴别。那么,如何使用《名录》呢?

一、条文部分的使用

条文部分共分为九条,在第二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就已存在,第三版《名录》对其进行了修正。

条文的第一条说明了制定《名录》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的范围,包括:“(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规定了“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第四条规定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对《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进行了说明。

第六条对“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进行了说明。

第七条对《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第八条规定了“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认定方法。

第九条说明了《名录》的施行时间。

条文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功能是:对感染性废物进行鉴别。

具体步骤是 :  

①对照《名录》列表部分进行判断,凡列入列表部分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②如果没有列入列表部分,则应当根据《名录》条文部分的第三条,即本步骤的第③步进行判断。

③凡是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表 3-1)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二、列表部分的使用

列表分为五列,分别是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

第一列:废物类别

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第二列:行业来源

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第三列:废物代码

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第四列:危险废物

该列是危险废物的具体名称,大部分由“产品、产生过程、废物特征、废物名称”组成,说明了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

第五列:危险特性

危险特性包括:
腐蚀性(Corrosivity,C)
毒性(Toxicity,T)
易燃性(Ignitability,I)
反应性(Reactivity,R)

感染性(Infectivity,In)。

列表的第四列是“危险废物”,其表述的结构是:

产品+产生过程+废物特征+废物名称

正确使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还需要了解其中术语的含义。如:

澄清:使杂质沉淀,液体变清。

催化重整:是指在有催化剂作用的条件下,对汽油馏分中的烃类分子结构进行重新排列成新的分子结构的过程。

萃取:又称溶剂萃取或液液萃取,亦称抽提,是利用物质在两种互不相溶(或微溶)的溶剂中溶解度或分配系数的不同,使溶质物质从一种溶剂内转移到另外一种溶剂中的方法。

电解:是将电流通过电解质溶液或熔融态电解质(又称电解液),在阴极和阳极上引起氧化还原反应的过程。

分馏:是对某一混合物进行加热,针对混合物中各成分的不同沸点进行冷却分离成相对纯净的单一物质的过程。

三、第三部分的使用

第三部分是“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该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分为“各栏目说明”和列表。

对各栏目说明如下 :

“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

“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

“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确定某种危险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步骤是(列表的使用):

①在列表中通过核对废物类别或代码和名称,确定该废物是否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②在列表中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规定一致。

③在列表中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环节的具体含义是: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须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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