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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案例10】唐某滥伐林木案——如何填写《受理交办案件登记表》

 李朝云律师 2020-06-10

案情】2015年5月13日,X县J镇人民政府接到X县纪委转来该镇一群众的一封举报信。该群众在信中举报了J镇高升村村民唐某于2016年11月底,在J镇坪安村砍伐林木,没有林木采伐手续,请上级部门查处。J镇人民政府将此案交给J镇林业站办理,该站在请示X县林业局同意后,于2017年5月15日奔赴发案现场。初查后,得知唐某在该村购买了一农户山林的树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嫌滥伐林木。

以下是办案人员填写制作的《受理交办案件登记表》

受理单位(公章                                   X受字(2017)第005号

受理时间

2017年5月15日

受理方式

交  办

交办人

X县J镇人民政府

地址


联系电话


发案时间

2016年10月

发案地点

J镇坪安村

到达现

时  间

2017年5月15日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唐 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年龄

50

电话


住址


单位


简要案情及损失

J镇人民政府转交X县纪委群众举报信:2016年11月底,J镇高升村村民唐某在J镇坪安村砍伐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请上级部门查处。

初查情况

接到交办后,J镇林业站执法人员黄某、隆某于2017年5月15日10时许赶到现场。经初查,唐某在J镇坪安村砍伐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执法人员

意见

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议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黄XX(签名)  隆XX(签名)     2017年 5月15日

领导意见

同意立案

负责人:戴XX(签名)                   2017年 5月15日

处理情况

立案

□作纠纷调处☑林业行政案件  □其他(注明)

立案

时间

2017年5月15日

决定时间

2017年5月15日

移送处理时间

年  月  日

案件

名称

唐某滥伐林木案

案卷

编号

X林罚字[ 2017 ]

第005号

执法人员:黄XX  隆XX     填报人:黄XX          2017年 5月15日

评析】此表填写的内容有下几个问题值得修改或补正:在第一栏内增加案由或案件名称为好;第二栏受理方式是“交办”,因经办人是单位,只填写交办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即可;如检举或控告人是个人的,则应填写检举或控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职业、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栏中年龄的填写,最好填写出生年月日,该栏还缺少当事人的籍贯、职业等要素的填写;“简要案情及损失”栏,应根据控告人或检举人提供的材料予以概括;“初查情况”栏内,没有阐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没有阐明违法的性质,因为这是决定本案是否立案的关键,初查认定“唐某在J镇坪安村砍伐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但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也可能是盗伐,不一定就是滥伐,没有对本案性质进行阐述;没有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违反的是《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除要写明这一条款外,如是滥伐,还应写明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七栏“执法人员意见”应填写“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较妥。

以下是本案经修正后的《受理交办案件登记表》

受理单位(公章                                   X受字(2017)第005号

受理

时间

20170515

受理方式

交办

案件名称

唐某滥伐林木案

交办人的信息

交办人:X县J镇人民政府;地址:X县J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镇长;联系电话:1351739510X。

发案

时间

2016年10月

发案地点

J镇坪安村

到达现场时间

20170515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唐 某,男,汉族,1967年X月X日出生,农民,X县人,住X县J镇高升村五组2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74209538。

简要

案情

J镇人民政府转交X县纪委群众举报信:2016年11月底,J镇高升村村民唐某在J镇坪安村砍伐林木,没有办理木材采伐手续,请上级部门查处。

初查

情况

接到交办后,X县林业局J镇林业站执法人员黄某、隆某于2017年5月15日10时许赶到现场。经初查,唐某在J镇坪安村收购该村肖某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约5立方米,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执法

人员

意见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黄XX  隆XX(签名)            2017年 5月15日

领导

意见

同意立案

负责人:黄XX(签名)                  2017年 5月15日

备注

本案经报请局领导审核同意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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