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5月13日,X县J镇人民政府接到X县纪委转来该镇一群众的一封举报信。该群众在信中举报了J镇高升村村民唐某于2016年11月底,在J镇坪安村砍伐林木,没有林木采伐手续,请上级部门查处。J镇人民政府将此案交给J镇林业站办理,该站在请示X县林业局同意后,于2017年5月15日奔赴发案现场。初查后,得知唐某在该村购买了一农户山林的树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嫌滥伐林木。 以下是办案人员填写制作的《受理交办案件登记表》 受 理 交 办 案 件 登 记 表 受理单位(公章 ) X受字(2017)第005号
执法人员:黄XX 隆XX 填报人:黄XX 2017年 5月15日 【评析】此表填写的内容有下几个问题值得修改或补正:在第一栏内增加案由或案件名称为好;第二栏受理方式是“交办”,因经办人是单位,只填写交办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即可;如检举或控告人是个人的,则应填写检举或控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职业、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栏中年龄的填写,最好填写出生年月日,该栏还缺少当事人的籍贯、职业等要素的填写;“简要案情及损失”栏,应根据控告人或检举人提供的材料予以概括;“初查情况”栏内,没有阐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没有阐明违法的性质,因为这是决定本案是否立案的关键,初查认定“唐某在J镇坪安村砍伐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也可能是盗伐,不一定就是滥伐,没有对本案性质进行阐述;没有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违反的是《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除要写明这一条款外,如是滥伐,还应写明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七栏“执法人员意见”应填写“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较妥。 以下是本案经修正后的《受理交办案件登记表》 受 理 交 办 案 件 登 记 表 受理单位(公章 ) X受字(2017)第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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