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济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议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半月举行一次,一般为当月的第一周、第三周周一,必要时可随时举行。 第七条 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两日前,由办公室秘书科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审阅。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主任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请假。由办公室秘书科记录人员及时将会议记录内容呈报缺席人员阅知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必要时,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第三章 主任会议的职责 第十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五)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六)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决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 (九)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会议日期、日程和列席人员; (十)提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日期、议程(草案)及会议筹备事项,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一)听取“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汇报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听取“一府两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及交办的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处理情况的汇报; (十三)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并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改变或撤销的决定; (十四)讨论对市人大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决定是否将该事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十五)受常委会委托,决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民主评议等活动; (十六)讨论、决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 (十七)研究补选上级人大代表的名单,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选举; (十八)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九)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工作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提出建议并填报主任会议议题呈报表,或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经办公室秘书科汇总报秘书长审阅后,呈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各委办要根据议题及时开展视察调研,或者与有关单位衔接沟通,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前做好会议材料准备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列入主任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提出的部门应在会前作好准备。 第五章 会议决议、决定的公布和执行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秘书科作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编发的会议纪要,由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责任分工,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报告。 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做好协调工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督办工作。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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