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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沈婉儿”遭老板长期骚扰,要求解约却被起诉……

 新用户17325722 2020-06-10

6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霍尔果斯达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达达影视”)与代文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3民终5697号,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三中院”),最终结果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不构成违约。


根据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达达影视,法定代表人为达达影视CEO、法定代表人聂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文雯为达达影视旗下女演员,曾在《庆余年》一剧中饰演沈婉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代文雯个人微博


此前,达达影视因与代文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24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书显示,达达影视的诉讼请求,一是主张违约金200万元及预期利益约1070.73万元,二是主张退还垫付费用、居间费用22.8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文雯在《解约通知函》中列明的解约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其向达达影视发送《解约通知函》的效力。


其中,关于达达影视法定代表人聂某长期骚扰代某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代某与达达公司签订《演员经纪合同》,达达公司应当为代某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护。


从聂某和代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聂某持续给代某发微信、打电话,向代某表达好感,追求代某,代某拒绝后,聂某仍未停止,并表示如果代某谈了男朋友,他会不遗余力想办法毁了代某的男朋友等。


聂某的行为构成对代某的骚扰,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骚扰期间自2017年8月至12月,后根据龙口市心理康复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代某被诊断为×××。代某患×××与聂某的骚扰行为有因果关系,骚扰行为的实施者聂某系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行为必然对《演员经纪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代某因聂某的骚扰行为患×××,证明达达公司未对代某尽到保护责任,达达公司在相关条款的履行上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强调,聂某系有家庭之人,应具有基本的家庭责任意识,其对婚外异性展开持续的追求并最终演变成骚扰的行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其行为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审法院对其相关行为予以谴责。
一审法院认定,代文雯向达达影视发出《解约通知函》的行为存在合法事由,不构成违约。驳回达达影视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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