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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股东被判承担被3800万回购责任,号称最惨创业者的真相是?

 小特律师 2020-06-11

导读



事件背景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就有承担几千万到上亿元回购义务的。郭建承担38,00万的回购义务,称最惨创业者的,显然是夸大其词了。
 

律师解说

(一)、投资者和公司创始人创始股东签订业绩对赌条款,当业绩不能达到,创始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或者以股权来补偿投资者,基本上是股权投资界的通行做法。比较有名的比如小马奔腾案。
(二)、


划重点


小马奔腾在初始融资中与建银文化基金等十几家机构分别签订《增资及转股协议》。建银文化基金公司表示,创始人李明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实现合格上市,投资机构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约定的利率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之后,创始人李明猝然离世,其配偶金燕因为建银基金起诉,被判决承担2亿元的回购责任。还有汽车自动驾驶明星公司roadstar在因为股东纷争陨落之后,投资人申请仲裁,创世股东也被判承担上亿的回购责任。

重点


(三)、 


划重点


回到最惨创业者这个案件,争议比较大的是郭建股权转让后,仍然要承担回购义务。个人以为,双方约定的业绩考察期限应当是在股权转让之前的,股权转让不是重点,重点是在考察期限内双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郭建一方有没有经营公司达到合同约定的收益。 

不过,从公开信息来看,有一个疑点,就是郭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投资方是否就是业绩没有达到时的补偿或者部分补偿。在这一方面,也许是郭建举证不能。

重点


 

估值调整还是对赌

(一)、“估值调整协议”是国外投资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PE)中非常普遍的投资方式。它作为舶来品,英文原文为ValuationAdjusted Mechanism。就具体内容而言,它是为了解决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创始股东对被投资企业信息掌握的不全面而设计出来的一种调整工具,旨在要求创始股东对投资人做出一个承诺,在被投资企业提供的信息有重大瑕疵,或者其承诺的业绩指标未达成时,投资人有权对企业重新估值,或由创始人对投资人进行相应补偿。
(二)、


划重点


国估值调整协议通常还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国内投资从业人员可能是为了方便,称估值调整协议为“对赌协议”,赌”自古以来就是负面的东西。这种称谓的不当无疑会使许多人认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一个“有害”的东西。

重点


(三)、


划重点


郭建承担的3800万元回购责任,其实也是估值调整的结果,就是说时间验证了公司不值这么多钱,由法律裁决,赋予投资人一个获得现金补偿来调整被投资公司估值的权利,维持各方交易的平衡。

重点

张特律师·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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