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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gymrlwu78v8b0h 2020-06-1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质量检查即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质量行为检查包括:①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②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③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④强制条文标准执行,⑤履约情况。质量行为检查的对象为各参建单位。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包括:①原材料、中间产品、金构及设备是否符合要求,②工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③质量评定及验收是否符合要求,④实体外观及内在质量检查是否合格。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对象为施工单位。

二、工程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记录并及时整改。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组织对各参建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在整改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项目法人复查。项目法人对各参建的单位的质量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三、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单位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在整改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单位核实后,报项目法人复查。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实体质量的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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