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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半刀博客 2020-06-13
2011年3月,曹永刚聘请王惠廷担任赛瑞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30日,王惠廷辞职离开赛瑞公司。2011年11月15日,赛瑞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指定曹伟彪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告知王惠廷称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此后,王惠廷与赛瑞公司再无任何关系与往来。但经查询,赛瑞公司至今未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裁判规则

原法定代表人并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诉讼请求,则原法定代表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所以原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争议焦点

王惠廷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再审认为:关于王惠廷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惠廷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惠廷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诉,则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惠廷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裁定书,王惠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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