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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相关规定分解集成(五)

 建喜图书馆 20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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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相关部门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修福祥律师: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先后在某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三年,在某市级检察院工作五年。2018年辞去公职进入律师行业,主要从事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的辩护,着重关注刑事证据的审查及运用,刑民交叉疑难纠纷的解决,民营企业家刑事危机的化解及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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