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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险诈骗案的入罪思路与逻辑

 律师戴剑敏 2020-06-14


一、民事欺诈包括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笔者认为分二种:一种是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另一种是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张明楷教授认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换言之,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关系,如同人与男人的关系,财物与汽车的关系。

所谓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民事欺诈,不涉及刑事诈骗。比如说没有安装空调资质的人声称具有安装空调的资质,签订了合同,希望签单完全工作任务,就安装空调领域而言,没有资质的也可以安装得很好,资质问题在这个领域不是关键问题,即便是挣了钱,也不应当认定为刑事诈骗。

但是律师行业则不同,欺诈他人是律师身份,揽取业务并办案,这种可能就属于诈骗罪,因为诉讼办案与律师身份挂钩非常紧密,一般而言,人们总是认为有律师证才会放心。

再举例: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13岁,在网络上双方没有见面,与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另一方在知道后有权撤销合同,不构诈骗。

再比如,甲要买新手机,乙声称自己的手机是新货,一万元一台。甲买来后用了几天后说不对,这是旧手机要退,乙承认是旧手机,市场价其实值二万元,这时甲可以向法院起诉告乙民事欺诈,处理结果是手机归还乙,一万元钱归甲,但乙的行为不属于诈骗,因为旧手机价值更高,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另一种就是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包括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起刑点高于法定金额就是诈骗罪,低于法定金额就是民事欺诈。比如甲通过虚构的方式骗取乙5999元,有欺诈,有受骗,有付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最终金额够不上刑法的标准,而成为民事诈骗,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甲通过虚构的方式骗取乙6000元,有欺诈,有受骗,有付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就成立诈骗罪。

为什么差一元就一个非罪,一个有罪。是因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四要件的传统模式中是几乎一模一样的,只是有危害性层面差了一元。而三阶层理论,即不法与责任中,差一元,不法这个层次就已经排除了。所有说三层面理论与四要件理论科学,不是没有道理的。


二、对价不是民事与刑事的区别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所谓对价说一直很盛行。有人认为“合同诈骗是无对价骗取他人财物,以此区别于合同欺诈”,还说“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是否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是区分两者之关键。”

对价说无法解释下面二种现象:1.保险合同中,所谓的对价是什么?延误险中,乘客用20元买的险,对价是什么?可能是零,也可能是1000元。2.假设一块玉,市场价5000元,有人出售2万元,玉的性能、新旧等一切都如实告之,有人就是喜欢这种款愿意买(没有其他目的),买完后反悔了,按对价说可以告对方诈骗吗?

所以对价说是有严重缺陷的。

市场经济下商品本身没有固定的价格,一切随货币通紧、供给需要的变化涨与跌,出售方不隐瞒商品的缺陷,如实告知商品的性能、参数,买方在充分了解后愿意购买就是合法交易,法律就必须给予保护。若是因为买回去后发现买贵了,价格相差6000元,就按对价说追究刑事责任,那就麻烦了。

所谓的对价在司法实践中惟一存在的可能就是在诈骗后,虚假标的价格与真正标的的差,作为诈骗的金额来量刑。

在对价说看来,没有付对价就涉嫌诈骗,导致合同纠纷中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民事违约也被成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嫌疑。还有支付对价的诈骗没有列入犯罪,如张明楷老师在《诈骗与金融诈骗罪研究》一书中的案例:在德国国产黄油价格便宜,质量好,外国进口黄油价格稍贵,质量差一点。甲向乙买国产黄油,乙却给了甲进口黄油,乙给的货按市场价值刚好相等,但进口黄油不好转售,德国法院判乙仍然构成诈骗罪。

南京延误险一案中,很多无罪论者就在对价说里转不出来,他们认为行为人买延误险,条件成就了,行为人应当获得所谓的对价,这是合法的。也有很多同行就表示保险公司没有损失啊,行为人也是花了钱的啊。对价说在这些人脑海形成固定思维。罗翔老师说虚构不会导致保险公司遭受财物损失,潜意识里就是对价说的忠诚粉丝。我们强调的是不虚构你根本没有上场踢球的份。

所以对价说在判断罪与非罪时,没有任何意义,在量刑时可以发挥效果。


三、延误险案,条件变化,非愿赌服输

继续聊南京延误险案。有人说买保险与进赌场一样。其实不是,延误险是只能出售给有出行计划的人,并且购买机票后才有资格投保。航班就100-400人左右,赔了或输了也就一百人,保险公司承受得了。

而且很多乘客买了延误费嫌麻烦不去理赔,保险公司也会看中这点,有利润才有高的赔付率,则真正需要的人可以赔付多一些。

但非乘客也来买,等于准入条件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延误险不是彩票没有允许全世界来买,保险公司一次没有处理好可能就会破产,因为参与人太多了。从制度上设计要么限制人来买,要么全世界可以买降赔率,假设以前赔率是1比200或400的,全世界来买就降赔率1比2,或1比1.5。这二种制度,人多降赔率的做法,等于买彩票了,保险法不准保险公司这么做,所以只能限制到乘客购买。

你在澳门赌场的中奖机率与赔率,肯定没延误险机率与赔率高,因为澳门赌场准备好了全世界人来赌。所以拿赌场与延误险相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又有人说愿赌服输。当然也不是,足球彩票也是对赌,但是每个队伍对垒时赔率是不一样的,中国对泰国打比赛,与中国对巴西打比赛的赔率就不同,换赔率的前提是因为因素发生变化,世界杯比赛一场比赛一个赔率,绝对没有人说庄家耍赖。

假设巴西跟意大利打,赔率1比1.5,但是巴西队临时换上入籍巴西的中国人,等于说一群巴西籍中国人与意大利打,你说买巴西队的人肯定要把庄家砸烂了。你说我没有虚构啊,这些表面上是中国人,其实是巴西籍啊,你怎么闹事,要讲规则嘛,我只是利用规则嘛。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你欺诈,你要人家愿赌服输是不可能的。买延误险也是这个理,买的人多了,条件变了,小范围有控,人多条件不一样,这就是保险合同,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


四、有出行计划购买与在家算大数据购买有区别

很多人认为其他条件都一样,延误险带有主观入罪的嫌疑,行为人招了说自己没有乘机的故意,在家算大数据,就构成诈骗罪;狡猾不招就是无罪。这种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但刑法本身就讲主观心理动机。

事实与证明,不能混为一谈。

事实上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主观心理动机在事后都是没有办法查清的,只能依据事后的行为来推测事前的心理状态。比如说任何合同纠纷中,你违约不付款,你要是承认自己在签合同时就从来没有打算付款的意思,你后来收了货,你就是合同诈骗罪。你要不承认,就要看法院采信不采信你的说法,对比你在签合同时有无支付能力,有无伪冒他人签名等等,查不清,你就是无罪。

本案中,购买机票的行为,有些是可以查清的,如朋友委托购票,你想出差又取消的原因等等,通过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电话记录清单等等。那么坐在家里算大数据的人,那么他要获得家属、朋友的身份证来买保险,怎么说服家人、朋友配合他等等,都是可以查清的事实。

再举一个案例:通过婚姻获得美国绿卡之行为,据说也会追究欺诈。一个人“虚假结婚”嫁给美国人,获得绿卡后,立即双方又离婚,与另一个人真实结婚相爱嫁给美国人,获得绿卡后,立即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表面这两种方式一模一样。双方要是招了“虚假结婚”就是犯罪了,你不招就是无罪。法律是说你不招,那也没办法,我们查查你们的聊天记录,查电子邮件,如果都查不到就算球。问题在于你招了就是“虚假结婚”,这个自认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结合其他证据,你说不入罪能行?

所以本案的无罪辩护必须考虑本文的入罪逻辑,掩耳盗铃似的辩护是不会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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