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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弘扬核心价值观秉持继承伦理情怀

 神州国土 2020-06-14



    编者按

    民法典继承编反映人民心声、聚焦民生热点问题,让民法典继承编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民法典继承编有不少创新和突破性的新规定,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继承需求,全方位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和财产权。

    更加注意可操作性

    □杜启顺

    作者简介:杜启顺,法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交警总队法律顾问。

    财产范围扩大。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而民法典则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包括其中。

    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现行继承法涉及继承顺序以及财产分配的主要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而民法典在总则编就明确了争议较大的内容:胎儿的继承权。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总则编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民法典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修改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现行继承法对丧失继承权是这样规定的: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增加了两种情况,即隐匿遗嘱和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新增对继承人宽恕制度,填补立法空白。民法典继承编还特别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基本上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都作出了规定,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更加体现私人自主

    □申惠文

    作者简介:申惠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变化,体现了如下的立法理念与精神:第一,切实保护私人财产的理念。现行继承法对于可以继承的财产,采用列举的立法模式,难以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新型财产。民法典继承编对于可以继承的财产,采取了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只要法律不禁止,均可继承。据此,手机号、虚拟财产等,均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第二,充分尊重被继承人自由的理念。民法典继承编贯彻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体现了继承领域的自治理念,包括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遗赠自由,以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自由等,充分体现了财产权行使的自由理念。如继承编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绝对优先的规定,就是对遗嘱自由的进一步强化。第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在民事领域,国家不该作为的地方,坚决不作为;该作为的地方,坚决不能缺位。继承编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担当,体现了对私人自主的必要补充,体现了继承领域公共利益的维护,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新观念。

    继承是解决自然人死亡后的财产移转问题,民法典继承编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典已经颁布,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让普通民众知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则。法院应当树立民法典意识,从体系角度看问题,处理继承纠纷。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类型,因此对其解释和适用,要充分考虑总则编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相关条款。法院应当强化权利人保护的意识,突出继承人权益的保护和被继承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不能忽略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更加尊重遗嘱人意愿

    □谷景志

    作者简介:谷景志,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教研室副主任、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成了对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能够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更加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更加有效保障各方主体的财产权利。

    继承编增加规定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满足了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打印和录像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已非常普遍。但是基于遗嘱的法定性,司法实践对新形式遗嘱的性质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不统一。民法典顺应时代变化,在继承编中增加规定了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一规定保障了打印遗嘱的严谨性,同时确定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更加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有效保障财产权的措施之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财产主体处置其财产的自由,而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也就是保障财产主体处分其财产的自由。继承编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修改,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方便老百姓更加便利地得到遗嘱服务、切实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进一步释放了市场生产力,值得肯定。

    继承编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种类繁多,价值巨大,因此有必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有着自身明确的职责,他的介入既可以使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实现,使遗产得以顺利分割,也可以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避免遗产因为缺乏管理而灭失或被他人侵占,充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还可以有效保障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荆锐/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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