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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 | 一位基层副检察长的''办案经''

 Totorod23rpec5 2020-06-15
按 语:2020年5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文胜应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公诉分会的邀请,以“正确审查 有效引导侦查 依法准确办理刑事案件”为主题,为全市刑检部门干警带来了一场刑事检察业务讲座。本公号经作者授权,将讲稿部分内容予以刊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并向纵深方向推进。在这场综合性的改革中,公检法三家都在变革,公安机关通过侦审合一实现“一办到底”,法检机关通过员额制改革实现“谁办案谁负责”,尤其是2018年开始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对检察官依法审查逮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批捕环节按照起诉要求引导侦查、全面审查证据、做好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综合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面对改革需要检察官全面学习、不断提高,以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更高的责任要求。
今天主要跟大家分享一下近年来我在办案实践中关于审查案件和引导侦查的一些体会。
一、以犯罪构成为立足点,完善证据锁链体系,全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活动主要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展开。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分析、判断,需要逻辑思维能力、经验提炼能力。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实践积累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等证据审查方法,并在审查案件中学会运用这些审查方法,以辩证、全面地分析构建证据体系,确保案件质量。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把握关键环节,搭建案件整体框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把握关键环节,搭建案件整体框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重大复杂案件,要在全面审查证据、吃透案情基础上,在整个案件中分析抓取影响案件整体定性的关键证据,在繁多的证据材料里找到案件主线,准确把握全案性质,搭建整体框架,穿透案件本质。


在一起研究案子的时候,我会跟承办人交流,框架和细节都很重要,但是对案件的审查,要先搭起整体框架,知道总体上这是个什么性质的案子,然后再研究比对案件的细节。形象的来说就像人体结构的骨架和肌肉的关系。骨头架子还没有,堆上一堆肉,那肯定不能构成人体结构,我们见到一个人,对她的身材印象,首先看到的是整体的轮廓是什么样的,再关注组成部分的具体情况,不知道我的比喻是否恰当。有的承办人来说案子的时候,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首先讲事,从细碎的材料说起,这个有问题,那个不完善,这个时候就应该先把案子的整体框架介绍清楚,再分析具体证据的细节问题,有哪些证据,证据的情况是怎么样的,下一步怎么运用、完善。

 
实践中有些罪名容易发生混淆、产生争议,比如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诈骗与民事纠纷,诈骗与民事欺诈,抢劫与抢夺,抢劫与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等等,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罪名辨析,厘清涉及案件性质的关键点,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需要大量的办案实践,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所以大家不要对多办案子觉得辛苦、受累。每一分辛苦都不会白费,每多办一个案件,多撰写一份审查报告,多一分思考和总结,就多一分积累和沉淀,多培养一分攻坚克难的能力。在加班加点中努力的过程,就是优秀检察官的炼成记。
(二)注重审查案件细节,运用证据印证规则,查明案件事实
有些案件证据材料纷繁复杂,案件主线不清晰、案件存在矛盾和疑点,这种时候需要注重细节,充分审查案件的每一个微小细节,用互相对照、相互印证的方法,抽丝剥茧,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做出有罪还是无罪的正确判断。

(三)重视证据复核,加强亲历性审查,使案件事实立体呈现
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还原法律真实。侦查人员收集调取证据的过程是亲历性的,所以对自己经过侦查取证、亲自抓获的嫌疑人往往内心确信其是有罪的。但形成卷宗,我们见到的是抽象的纸质材料,没有那种亲历的触动感,在有些案件存在认定疑问的情况下,要准确认定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消除疑点,扫除障碍,还原案件事实,需要我们加强证据复核。通过复核,才能明晰侦查阶段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以便于通过案件现场的状况以及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有效探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对案件不再是抽象的认识,而是将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立体化呈现出来,以客观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强化我们的内心确信。
复核证据的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包括赴现场复核、审查视频音频资料、审核书证、走访调查、询问证人等等,目的是排除疑点、强化内心确信。
(四)正确审查鉴定意见,避免出现颠覆性办案事故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特定事实依据科学方法就专门性问题形成的意见,是尚待评判的“专家意见”,因此我们不能不经审查直接作为“结论”,需要进一步审查。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我们办案中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司法审计报告等。
关于鉴定意见应审查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的司法解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在按照要求全面审查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各类鉴定意见,除了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类审查,在审查结论的同时,要审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材料。对于法医鉴定,要同时审查诊断证明,病情摘要,看案发后是否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诊断,审查病情诊断显示的伤情以及后续的治疗情况,由此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报告,要结合调取的银行流水,资金往来、流向,还有原始的会计账目综合审查资金情况。对于电子数据鉴定,要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有没有受到污染,内容是否完整,避免手机等电子数据的载体被扣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过操作,甚至对内容进行过删除。
(五)扎实开展讯问工作,分析鉴别翻供原因,加强对嫌疑人翻供的审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并不罕见,对翻供的审查工作不仅重要而且考验办案能力。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反侦查能力,同监室人员相互影响,案件证据链条本身不完善等,从某个侧面上分析与承办人讯问工作不扎实有关。我们提讯犯罪嫌疑人是为了全面了解案情,考察其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态度,同时,也是接受嫌疑人对我们的考察。如果我们没有吃透案情,不熟悉掌握案件中的关键细节性证据,不了解行业规范、专业知识、社会常识,或法律功底不深厚,难免受到嫌疑人轻视从而存在侥幸心理而翻供,使办案陷入被动。所以切忌卷还没好好看,证据没有好好分析就仓促提讯。
在全面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如果嫌疑人翻供,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从程序审查的角度:一方面,可以通过观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供述时间和地点,观察认罪供述是否为自然陈述等,及时与侦破案件的侦查人员沟通,调取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或通过与被告人关押在一起的其他在押人员了解被告人出入监室、被讯问前后的身体状态,从而侧面了解供述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审查供述与获取其他证据的先后顺序。如果先供后证,且经核实证人证言客观真实,则原有罪供述真实可靠;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了与案情具有关联性的关键且较隐蔽的物证,则翻供就缺乏依据。从实体审查的角度:首先,从其做有罪供述时与其他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看其翻供是否具备合理性,从口供的内容上看它是否暴露出行为的秘密性,对于供述中比较隐蔽的细节,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对于嫌疑人明确提供涉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的,通过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均难以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那就要慎重研究翻供的合理性,以正确处理案件,避免带病批捕、起诉。
(六)准确把握“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杜绝随意怀疑,强化内心确信
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应该是指案件没有无法解释的疑问,案内证据形成严密的锁链,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否则,如果案卷中存在的一些证据材料根据基本常识无法解释,使我们存在怀疑,不能形成完全可靠的判断,那应按“疑罪从无”原则认定嫌疑人无罪。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排除合理怀疑,不是无根据的怀疑。合理怀疑首先应当是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慎、细致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产生的,有具体的证据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必须是符合逻辑与常识、具有合理性的怀疑。如果将嫌疑人编造的谎言或者脱离现实的主观臆测认定为“合理怀疑”,就成了无根据的乱怀疑,使办案脱离正常方向。排除合理怀疑也不是说案件中没有任何矛盾和疑点,而是将可能动摇证据链条,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怀疑予以排除,形成内心确信。
(七)实体与程序并重,确保案件质量,保障个案公正
在审查案卷的过程中,审查实体证据的同时对程序的审查也很重要。程序瑕疵、非法取证,会影响案件的整体质量,严重的有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近几年媒体披露纠正的几个重大冤假错案——“亡者归来”、“张冠李戴”无不存在程序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存在程序不规范甚至侦查违法的情况,总结起来常见的有以下问题:

1. 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人员在两份以上的笔录中出现;
2. 讯(询)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字;
3. 重大案件或者不认罪、翻供案件无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存在录音录像没有声音等问题;
4.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物证、书证的收集没有见证人,不能说明来源;勘验检查笔录与现场照片显示的现场遗留物证的数量、位置等特征不符,导致记录的证据来源存疑;
5. 扣押涉案证物不及时甚至私自动用、替换;
6. 到案经过叙述不清,不能说明是抓获还是自首;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未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
在庭审实质化的大背景下,法庭争论的重点已从实体问题转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若公诉人不注重程序正义,很可能导致出庭效果不佳。例如我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翻供的情形,如果案件中出现了以上某种情况,出现瑕疵证据甚至是非法证据,即使进行了补正和排除,也难免会让法官和辩护律师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产生怀疑,所以在阅卷过程中要同样注重审查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
(八)听取律师意见,正视律师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正确、公正办理案件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我们检察官的工作指引和要求之一。刑事案件应该不仅仅以惩罚犯罪为目的,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应该是我们的追求的目标。处于控方,为避免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定式,应依法客观且充分听取案件辩护律师意见,正视并重视律师在刑事案件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们全面辨析案件事实、及时修正偏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与情节等,都有一定的参考和鉴别作用。
听取律师意见要依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比如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应在律师会见室进行,且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杜绝检察官与律师私下接触等等,从细节体现出司法行为的规范性。通过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力求兼听则明,提高办案质量。
二、强化检警沟通,有效引导侦查,构建大控方新格局
当前,从追求治罪效率的侦查中心主义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侦审合一、捕诉合一模式的确立,必然对审前检警关系提出新的要求。面对这场刑事领域程序法治变革的大背景,我们有责任向侦查机关传导按照证据裁判的标准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严把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防止带病证据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
(一)构建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是引导侦查的基础
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有效确保案件质量,要求我们必须构建更加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检警双方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前提下,要带着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讲配合、讲合作,强化沟通,有效引导侦查,携手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做强刑事指控的大控方。
要构建好良性互动检警关系,信任理解是前提和基础。理解侦查工作的辛苦,调取证据的艰苦过程,尊重侦查机关调取的每一册卷宗,每一份证据,有证据不完善的地方,一起努力、研究,想办法补充完善,而不是仅仅提问题,挑毛病,更不能在还有补强空间的情况下轻易否定全案。在长期的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前提下形成的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才能有利于做强大控方格局,,共同在保障公正司法的法治新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是有效引导侦查的必备条件

在经过长期合作、沟通案件积累的了解、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引导侦查,需要有说服侦查机关的能力和底气。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对案件走向的把握能力,是引导侦查的底气所在。我们要侦查机关理解我们的补充证据要求,首先我们自己要把卷看明白,每一笔资金走向、每一条聊天记录都不要遗漏,对案情认识清楚、分析透彻,不下功夫是做不到的。其次要把法条说明白,对罪名辨析、罪与非罪讲清楚,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就难以有效引导侦查。
(三)把握好自身定位是有效引导侦查的前提
侦查环节的办案主体是公安机关,所以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必须对自己的诉讼定位有正确的认识,忌以领导、指挥的地位自居,更不能直接上手参与具体侦查,把握不好引导侦查的度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使取得的证据丧失客观性,甚至给侦查工作添乱。引导是在深入探讨、互相启发、互相补充的情况下,从追诉犯罪的角度就收集、固定证据提出意见建议,使案件的侦查方向逐渐清晰、工作愈趋完善,使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能够有力的指控犯罪。
(四)区分侦查阶段明确引导侦查的不同任务和方法
侦查工作处在不同的阶段,引导侦查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采取的方式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发挥引导侦查实质作用。
在刚开始立案侦查阶段,有时可能在更早的初查阶段就会受邀介入。这时候介入侦查解决的是方向性、框架性问题,有时还会涉及罪与非罪,案件是否成立问题。我们在充分熟悉背景情况,了解清楚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提出认定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关键取证方向就很重要。这个阶段,要避免过度具体参与,尤其是案件侦查基础还不深厚,整体脉络不清晰的情况下,过于具体介入可能限制侦查机关侦查思路,只侧重检察院提出的工作,不能全面取证,疏漏证明环节。这个阶段采取会议会商研究,是成效较好的引导方式。在充分的沟通,反复切磋案情、剖析证据的研究碰撞中互相启发补充,达成共识,使案件的查证方向逐渐清晰、证据链条逐步完善。

随着侦查节奏的展开,在确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批捕阶段的任务是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相应地引导侦查的任务是完善证据体系、补正证据合法性、全面查清、引导追加案件事实等事项,以向侦查机关提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亲自沟通或当面会商;审查起诉阶段是为提起公诉、出庭做准备,这个阶段引导侦查的任务就要补强、完善证据链条,关注到所有证据细节,构建出庭公诉的立体证据体系。通常采用“补充侦查决定书”及口头沟通的方式进行。
(五)参照补侦原则明确引导侦查的具体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规范了补充侦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其中确立的五个原则:


1. 必要性原则。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必要性,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


2. 可行性原则。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应当具备收集固定的可行性,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3. 说理性原则。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具备条件的,可以写明补充侦查的渠道、线索和方法;


4. 配合性原则。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


5. 有效性原则。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以增强补充侦查效果为目标,把提高证据质量、解决证据问题贯穿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过程。

以上这五个原则也同样应该是对引导侦查的总体要求,我们一直强调的要加强与侦查人员直接沟通,以充分阐明引导侦查、补充侦查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在列引导侦查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补充侦查提纲时,要按照《意见》要求充分阐明引导侦查、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充分阐明、沟通研究,提纲必须具备可操作性,使侦查人员充分了解、理解引导侦查的意义、明确的要求,以真正解决问题,起到引导侦查的实质作用。
三、扎实理论基础、秉持客观公正,做一名有情怀的检察官
(一)踏实严谨的作风及高度的责任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更是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办好案件的必备条件
检察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责任重大。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不管轻罪还是疑难复杂案件,大部分审查工作都是琐碎繁杂的案头工作,需要仔细认真的阅卷。在这些日复一日的阅卷、反复核对证据过程中,需要能坐得住,能静下心来,需要坚持不懈的定力,需要我们发乎内心的责任感、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日渐培养耐住寂寞的平常心,磨炼和雕琢我们的作风和意志品质,处理好我们负责的每一件案件。
(二)坚持学习,不断夯实理论基础提高知识储备,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
法律院校的学习经历让我们学习了法律知识,也树立了法律信仰,但是要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优秀的检察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提高,在办案子中不断打磨,才能逐渐积累我们的法律功底,不断丰厚业务能力和理论功底,锤炼出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需要学习的内容很多,首先要学习掌握新修改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法理、法哲学、学界最新理论动态及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其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断丰富充实相关专业知识,如财务知识及经济学术语、计算机系统专业知识、野生动物物种的分类及鉴定、林木保护常识等等,以正确处理案件;通过在文学戏剧、市井百态中了解社情民意,以在办理案件中体现法理、情理、社会公理;在学习体会刑事政策中把握案件处理方向;在案件联席会上学习借鉴同事的经验做法;就是我们的办案系统,如果不熟练掌握填录方法也影响办案效果的体现。所以说时时处处皆学问,坚持学习,对于我们办好案子有重要意义。学习的同时注重总结提高,总结归纳案例特点及争议问题,加强理论探讨交流,积极撰写调研文章,这些都是学习提高的路径。

(三)维护公义,以弘扬良法善治、传播法治理念为出发点正确适用法律,是办理好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

办理案子,我们每天要面对面对庞杂的工作、如山的案卷、经常性的加班,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罪与非罪的界定、当事人的误解,甚至舆情炒作所受的委屈,还有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同学收入的差距,其中不乏诱惑和围猎……作为从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人,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困难和困扰。支撑我们克服这些困难的勇气和动力,是在学校培树、在司法实践中养成的法律信仰、检察情结,是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这种追求应该落实体现在我们所办理的每一件案子上。
办理刑事案件,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也是为使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不仅是批捕还是不批捕、起诉还是不起诉、从轻还是从重,也是为了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此外,从深层次讲,刑法的功能是通过惩罚犯罪,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向社会宣示是非对错观念,塑造公民对法律的遵从与信仰;通过查清事实,还无罪的人清白,或者遵循“疑罪从无”落实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要求,起到法律对社会发展方向的引导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在办案中坚守法律底线,严格审查证据,严格诉讼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努力依法办理好每一个案件。
如何依法办理好一个刑事案件,我认为在坚持证据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要求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要符合社会常识和一般群众朴素的常情常理。例如近年来的于欢案和昆山龙哥反杀案掀起了关于正当防卫适用的大讨论,不管是法学家还是司法实务人员,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司法要关注人之常情。审查案件事实,除了关注证据,还应考虑社会公众通行的价值理念和正义观,得出的结论不能违背生活逻辑。这样做出的审查结论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如张军检察长所说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能对正当防卫人有过苛的要求,因为他们是社会正义的代表。所以我们办案时,在严格审查事实证据、恪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关注社会常识、公序良俗、群众朴素情感,深怀法治信仰,承载社会责任感,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温度,体现政治、情理和社会公理。才能通过个案的积累起到法律对社会发展方向的引导和弘扬良法善治、善法善治的应有作用。我们要通过自身努力做司法公信、法律信仰、法治文明的实践者、推动者、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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