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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篇亮点纷呈

 大白兔ai胡萝卜 2020-06-15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遗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法律了对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慈母般的关怀。”

我国刚刚通过的1260条超10万字,每一个实体条款展开来几乎都可以写一篇论文,因此,这几天法律人圈子都在调侃说半生所学,毁于一旦,也有戏称“专业选得好,年年有高考!”

距离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利用碎片时间,化整为零,开启把书从薄读到厚,再由厚读到薄的学习过程。

在此记录民法典一些知识点,当学习笔记,也与大家交流。

民法典继承篇这一次的变动还是比较大,亮点颇多。上两期我们也重点介绍了关于甥侄代位继承权、数份遗嘱冲突下公证遗嘱不再优先等,为了便于学习,本文对继承篇亮点作梳理。

一、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表述更科学,外延扩大

我国之前的继承法对于遗产的范围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由于社会经济总是不断发展,但法律则需要保持基本稳定,制定和修改都需要经过严格和复杂的程序。

列举式规定遗产范围,当出现新的财产形态时,将可能出现法律滞后现象,导致对新出现的财产类型无法及时更新,处理起来依据不足的情况发生。

现民法典采用概括式规定遗产范围,更简练,更科学,而且外延更广。

二、甥或侄可以代位继承伯叔姑舅姨遗产

所谓代位继承,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某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本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我国之前的继承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的晚辈直系血亲,比如儿子先于父亲去世时,该儿子的儿女可以代位继承其份额,即孙辈代位父辈继承,但这一次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这一范围扩大的现实意义在于,按之前的规定,一个人去世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已没有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只有侄子女或者外甥子女时,其遗产可以由侄子女或者外甥子女继承,而不是像之前的法律归国家或者集体。

这样规定的现实意义在于,更能体现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在某种程度对亲情维系以及赡养孤寡老人起到引导作用。

三、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同时增设了宽宥制度

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原继承法规定了四类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原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在原第四类中增加隐匿遗嘱的情形,

二是新增了第五项内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这次民法典对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增加的第五大项,进一步排除对被继承人遗嘱干扰自由表达意志的干扰,是更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具体体现。

关于宽宥制度

这也是之前没有的,民法典规定,在丧失继承权的五项情形中,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下,当事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两类行为,因为涉及犯罪,属于国家公法制裁范围不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外,其余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更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四、增加了两种遗嘱形式

顺应社会发展新变化,民法典这次新增加了两种遗嘱形式,一是打印遗嘱,一种是录像遗嘱。

之前的继承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自然人打印和录像几乎不大可能。因此,并没有对这两种遗嘱形式作出规定,这一次增加这两种遗嘱形式,反映了时代发展的特征。

在此前的审判实践中,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印的方式慢慢代替手写,出现了大量的打印遗嘱;另一方面,法律上对于打印的遗嘱到底算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并没有定论,一度造成较大的争议。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类似案件,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支持其主张的是一份打印的遗嘱,只是签名一栏有被继承人签名和摁手印。

我方提出观点认为,被继承人系只读了几年小学的退休老人,从来不会打字,该遗嘱显然不能算自书遗嘱,而如果按代书遗嘱,又没有注明代书人,也没有见证人签字,根据因此主张遗嘱无效;

对方则认为,这是老人家自己打印并签名的,算自书遗嘱,如果我方主张不是老人自己打印,应举证等。后来经过法院做双方工作,对方放弃打印的遗嘱主张权利,双方调解结案。

这个案件当初围绕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展开的激烈辩论至今犹在眼前,现在民法典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以后也就不会存在这方面的争议了。

五、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

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最后以哪个遗嘱为准?

按之前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不论公证遗嘱形成在前还是在后,均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其它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而此次的民法典规定,不论是否有公证遗嘱,如果出现冲突,一律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关于这个问题,在此前我们也有专门文章论及,在此不再展开论述。

六是在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当中,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之前的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没有很明确规定。这次的民法典就用五个条文对遗产管理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范围、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提出了一些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遗产将会越来越多,也会越来越复杂,对遗产管理人的需求也将会越来越大,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专业化要求也将提高。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或将催生以满足此类需求为目标的新行业与新的机构,或者给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带来新的业务机会。

七、对转继承作出明确规定

转继承在法学教材中有,但在此前的继承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照成实务中处理起来显得法律依据不足。此次民法典继承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今后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所谓转继承,简单的例子比如,张三父母去世,留下张三兄弟姐妹三人,兄弟姐妹几个还有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此时张三又去世,此时,如果没有遗嘱时,张三应当继承父母的份额,转由张三的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是不同的,如果是代位继承,这个案例中是张三先于父母亲去世,代位继承人是张三的子女,而转继承是张三父母先去世,只是没有来得及分割遗产,而且转继承人不限于张三的子女,还包括张三的其他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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