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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家教:股权激励(公司章程和协议冲突怎么办))

 小糯说创业 2020-06-16

第一是章程签署在先,协议签署在后,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内容与章程内容不一致时,以协议内容为准,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此时可理解为协议效力高于章程效力。二是协议签署在前,章程签署在后,章程中明确约定章程与协议不一致时以章程为准,此时章程效率高。三是章程是与协议无法举证,谁签署在先,也没有约定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此时以章程内容为准,及章程效力优先,从具体的事情上看,一是如果冲突事项属于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因股东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肯定以章程记载为准,二是如果冲突事项属于章程中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任意记载事项,则考虑该事项是否涉及到第3人利益,基于章程的性质和作用,凡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一般以章程记载为准。

三是凡不涉及第3人利益事项则以特别约定为准,如股东协议可以特别约定某一事项协议效力优于公司章程,四是在股东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某一事项协议效力优先于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则根据两者制定的时间先后顺序作判断,以后制定者效率优先为原则。如果既没有特别约定又无法判断时间先后的情况下,则以章程记载为准,当然具体的公司章程与协议关系到一家公司的长远发展不能随随便便,我建议必须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详细的制定和规划,你制定的细节越细,未来你的风险就越小,以上就是本期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帮助。我爱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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