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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却顺利过会,怎么做到的?

 申剑光 2020-06-16

主营业务的稳定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证监会对此也给出了较为严格的审核条件。然而,上周IPO审核通过的两家企业都在主营业务上存在重大变化情形,包括报告期内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上的变化,之前4月3日过会的亿嘉和科技也存在相同问题。

1、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结构及客户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发行人光伏专用加工设备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21%、82.26%以及 93.88%。公司所生产的光伏专用加工设备与下游光伏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2016年发行人蓝宝石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相关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原材料等是否存在减值情况。

2、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合金软磁粉芯收入占比分别为52.34%、76.20%、91.99%和94.24%,占比逐年上升,电感元件收入占比分别为47.12%、20.65%、5.86%和1.5%,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下降。

3、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主营业务分智能化产品和智能化服务,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变化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4年以后业务快速发展、智能巡检机器人收入大幅增加、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数据业务逐年下降,其中2017年基础数据服务收入为零、状态数据服务中的无人机巡检服务为零的原因及合理性,智能化服务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2017年新增智能化改造收入的原因及可持续性,该业务按一次性验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同行业惯例;(4)2015年基础数据服务和2016年、2017年智能巡检机器人、2017年智能化改造业务之间的关系,该业务未来发展是否稳定,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主营业务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规定。

那么为何这三家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下还是可以过会?尚普君下面将分析在实践中的一些关键点的把控,以便各位参考理解。

1、首发办法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2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首先要明确,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确实是非常致命的。什么是主营业务重大变化?举个比较浅显的例子,原来是盖房子做工程的突然要卖扫地机器人,那是肯定不行的。

2、产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实践中是允许的。

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具体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这个变化必须是循序渐进的,并且是符合产品更替规律和商业逻辑的,与旧的产品结构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比如产业链的上下游产品、一个技术不同的发展路径或者发展阶段、同样的产品应用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产品应用在相同的客户等等。

3、客户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实践中同样是允许的。

当然,这点也是条件的。产品结构更新了,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了,客户群体肯定会相应的发生改变,当然也是以符合商业逻辑为前提。

4、新产品新业务的指标

新产品必须明确的指出其现有状况,比如说是一种成熟的产品还是一种完全创新的产品,新产品是否比旧产品更加具有竞争力和附加值,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是重大利好等等,必须清晰的区别于因为业绩增长乏力临时找了一个不好的产品突击增加收入和利润。

同时,新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客户、销售毛利率等核心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通过新业务调节业绩的情形。

5、新产品的未来发展前景

新产品是符合技术趋势和商业竞争目标,未来的销售是能够稳定持续且有预期的,不存在偶然性销售的情形。

6、对单一业务和多种业务的规定

创业板还要去论证是否符合“主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根据目前的审核标准,其他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不得超过30%,就可以认定是经营一种主营业务。

尽管主板没有规定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但是实践中发行人完全从事两种完全不同业务的情形几乎还是不存在的,一般都还是要论证两种或多种业务之间各种不同类型的联系。

来 源:尚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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