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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名誉权律师函

 婚姻律师饶为为 2020-06-16

  

作者:律寒网。专业代发律师函平台。千余名合作律师,快速解决您的法律纠纷。转载请注明出处。

致:xxx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局批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接受XX(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XXX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方拖欠委托人货款一事,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

自2019年5月份以来,贵方AA受BB指示,在其朋友圈对委托人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在朋友圈称“委托人CC铝合金有限公司拖欠贵方AA铝合金材料款五十余万元迟迟不给,工程已完工拖欠贵方AA近5个月,,这么不要脸的人真是第一次见到,装修圈的人以后要和这个CC铝合金公司合作,自己权衡法院见!”,并将委托人法定代表人QQ和妻子ZZ的照片配图发文进行实名侵权。委托人与贵方AA之间不存在货款欠款问题,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然而贵方未经核实BB所说的事实内容,擅自发朋友圈诬陷委托人,委托人本着以和为贵,多次与贵方协商,要求制止诬陷、诽谤行为。但贵方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威胁、恐吓,此事在朋友圈议论纷纷,造成委托人的名誉权受到严重干扰。此外,由于贵方的诬陷,造成委托人家庭、夫妻、公司经营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委托人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二、本律师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贵方发布的上述言论、文章、视频等内容已被广泛传播,致使委托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亦对委托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贵方的上述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已构成对委托人人格的侮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贵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三、委托人要求:1、在收到本函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上持续上传道歉信五天,向委托人赔礼道歉,2、贵方应于收到本函十日内赔偿委托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四、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道歉和支付赔偿金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贵方授权依法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方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贵方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湖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联系电话:XXX

二0二0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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