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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篇文章, 请好好珍惜自己的婚姻, 千年换来的平等来之不易

 我爱巴蒂斯图塔 2020-06-18

“国史浩瀚,公子拾遗”

本期概览

婚姻,自古以来就是家庭观念中最为重要的基石,从古至今,保持稳定的婚姻关系都是人们所努力追求的。而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的发展,则是先从古礼幵始后来逐渐被法律明文所规定。

在封建时代的大背景下,唐朝的婚姻制度可以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甚至如今的婚姻制度还有不少唐朝时期的影子,例如“重婚罪”等。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地了解一下唐朝的婚姻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

可以“去妻”,但不可以“去夫”

在整个婚姻观念中 ,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是不可或缺的首尾关系,说的通俗一点就是“结婚”和“离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婚姻制度也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重男轻女”,例如一夫多妻制度,一个男人的婚姻伴侣不受数量的限制,只要你能养得起;再如我们常常听说“休妻”,却很少听到“休夫”等等。应该说,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史实际上就是一部阐述“重男轻女”的历史。

下面我们着重地来看一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离异观念,即所谓的可以“去妻”,但不可以“去夫”。通俗的来说就是封建社会可以允许男的不要妻子,而不允许女的不要丈夫。这种在现在看来十分荒谬的观念,在唐朝以前可是被奉为教条的,在古人解除婚姻的行为中,男方处于支配的地位,女方只能被动地承受离婚的后果。

其实这种男尊女卑的观念并不是无源可溯的,我仔细地分析了一下唐朝以前的男女认知,获得以下两点结论:

一、父系社会的主导使得这种观念深入人心

所谓的父系社会,是相对于母系社会而言的。早在远古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已经根据男女的差别进行了相应的分工,对于原始部落的根本需求而言,生殖需求是第一位的,毕竟繁衍后代是部落不会消亡的根本,而女性拥有生殖特权,受到男性的崇拜,所以最初的原始社会经历过短暂的母系社会时期。而随着人们对于个人生存需求的不断增加,男性天生的力量和劳作优势成为了部落生存的依靠,尤其是在外狩猎时。所以在面对个人生存问题时,繁衍后代的需求突然就不那么强烈了,毕竟人可以不生,但不能不吃,对吧!女性由于天生的弱势使得她们不得不依靠于男性的食物供给生存,自然父系社会占据主导地位就变得顺理成章了,而在后世封建时代各种礼法的束缚下,这种原始的观念逐渐开始带有越来越浓烈的封建色彩,“男尊女卑”的观念也就此形成!

二、“阴阳学说”的理论强化了这种观念的可信度

在古代“阴阳学说”的体系当中,有这么一个广为人知的理论:

“夫为阳,妻为阴;夫为天,妻为地;夫可弃妻而妻不可弃夫,地无去天之义也。”

意思就是:丈夫属阳,妻子属阴,阳代表天,阴代表地,天可以舍弃地而存在,地是没有舍弃天的道理的。

这种学说是符合古人的迷信观念的,在那个科学认知极其匮乏的年代,对于天的崇拜是无需多言的,你看,天下的统治者叫什么?天子,上天之子。而把丈夫比作一个家庭的“天”,其地位之崇高可想而知,更何况古时候丈夫是家庭唯一的劳力输出,一年的生计包括所需要上交的国家税赋全指望他,自然家庭对于丈夫是更加重视的。

在上述两个观念的影响下,女性在古代的地位可想而知,《谷风》中也有过关于女子惨遭抛弃的描述:

“行道迟迟,中心有违。不远伊迩,薄送我畿,谁谓荼苦,其甘如荠,燕尔新昏,如兄如弟”

让人感到些许安慰的是,虽然男性的地位在封建时代被过分追捧,但是国家却并不允许男性在婚姻中随意休妻。在唐代以前离婚应当是以当事人有了一定的过错为必要条件,最为客观的条件就是“恶疾”,也就是生了重病,女方生了重病,无法维持家庭的日常维系,这种情况下,男方是可以单方面休妻的,并且女方是不得有异议的。

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在于虽然国家在道德上提倡终身不改,以白头偕老为至高的境界,但是对于封建社会而言,夫妻关系是家国之始,必须服从宗法家族利益,而一旦婚姻关系阻碍了家庭的和睦、血统的纯正、子孙的繁育时,解除婚姻就成为必要措施了。再说的通俗一点,当婚姻关系不利于家国和谐时,离婚是被法律许可的。

唐朝前后关于“七出”的异同

什么是“七出”?所谓“出”是指抛弃,离开的意思,那么 “七出”的意思就是七种可以抛弃婚姻的行为。谁来抛弃?自然是丈夫抛弃妻子。所以,也可以理解为“会被丈夫抛弃的七种妻子的行为”。

关于“七出”其实唐朝和唐朝以前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在唐朝以前,古人奉行的是《大戴礼记·本命篇》中的内容:

“不顺父母,为其离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不可与其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这七种行为分别是:不孝、无后、放荡、善妒、恶疾、长舌、盗窃。按照规定,为人妻者,只要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都可单方面地解除婚姻关系,将她逐出门去:

“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意,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而已矣。”

因为需要和后面唐代的“七出”作比较,所以公子觉得在这里很有必要对礼经当中的“七出”做一些阐述。

“不孝”

这里的“不孝”其实特指的是女性对于公婆的不孝顺,古人认为儿媳顺从公婆,与家人和睦相处,才能与丈夫相配,家族才能兴旺发达,如果儿媳做不到这一点,便是违背了最基本的妇德,无论她有多大的才能,都不能与丈夫相配,既然夫妇不相称,当然就该将妻子休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婆喜欢这个儿媳,那么即使夫妻感情不和,这段婚姻也必须维持下去,否则儿子将背上“不孝”的罪名,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个规定也是对丈夫的约束。

“无后”

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妻子婚后不能生育儿子,致使夫家绝世,为此而抛弃妻子在古代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古代女子出嫁大都会考虑到这个问题,在嫁娶之时会为自己准备一些财物以备生计,而这一点,夫家也是默许的: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其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

“放荡”

在古代,如果妻子不守贞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私通,会被视为非常严重的罪过,因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基本的妇德,而且有可能影响到男家宗嗣血缘的纯正,所以允许被丈夫遗弃。这个行为即便放在现代,也是一种极其丑恶的事情,在传统观念更甚的古代就更不必说了。

“善妒”

先前说到,男女婚姻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国的和谐,而女子善妒不仅会伤及男性的尊严脸面,而且稍有不慎就会被认定为“祸乱家本”,例如两汉之际的冯衍休妻,他的前妻任氏不许丈夫娶妾,但也不理家务。冯衍就买了一个婢女干家务杂活。任氏怕她被丈夫收用,对她百般虐待,冯衍认为妻子是既无妇道,又无世仪的女子,旋即通报官府,当场举行了休妻仪式。

“恶疾”

在医学不发达的古代,身患恶疾被视为不祥之兆,身患恶疾的妻子是无法与丈夫共同在宗庙中祭祖的,而无法参与祭祖,也是“不孝”的一种行为,更有甚者,如果是不孕不育,那么就会无后,更是“不孝”的行为。所以在多数情况下,“恶疾”被看做是“不孝”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长舌”

所谓“长舌”就是指我们现在常说的“长舌妇”。为人妻者,多嘴多舌,会导致家人不和,亲属相争,被视为一种罪过,《诗经》其诗句称:

“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匪教匪诲,时维妇寺。”

封建传统礼仪认为,为人妻者必须言语得体,不该说的一句也不说。其实放在我们现代来看,也是合理的,尤其是家族亲戚朋友之间。举个例子,中国典型的家庭伦理剧,其中必然会有那么一两个角色被设定为挑拨离间的“长舌妇”形象,如此一来,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就会产生,在古代,这种情况是被夫家所唾弃的。

盗窃

盗窃,其实不用过多说明,我们也可以理解,毕竟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身为妻子如果有盗窃的恶习,那一定会给夫家抹黑,这种有损颜面的事情,是必定会被夫家所抛弃的。

唐代以前的“七出”实际上大部分都是符合我们现代价值观的,当然也不排除许多暗含强制性的不良观念是不符合当下价值观的。立足封建社会大背景下,这种“七出”制度实际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在封建统治者看来,家、国不能独立,家庭的稳定是国家和谐的基础,只不过,这种稳定是以牺牲绝大部分女性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OK,我们再来看看唐代的“七出 ”到底有了哪些变化呢?

在《唐律疏议》中对“七出”的规定是这样的:

“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妒忌,七恶疾”

对照上文所阐述的礼经“七出”,唐代的“七出”主要是以下几个改变:

一、将“无后”升格为第一位,而原本第一位的“不孝”则放到了第三位。

二、将“放荡”升格到第二位,说明其危害性在日益增加。

三、将“善妒”降格到第六位。

四、将“恶疾”降格到最后一位。

五、将“长舌”提升到了第四位。

六、将“盗窃”提升到了第五位。

总结来看,唐代的“七出”和之前就内容而言并不太大的不同,只是在顺序上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是这些调整也说明了传统“七出”制度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主次之分,也侧面反映了载古代封建制度下,“七出”是被严格执行了,毕竟实践才出真知嘛!

无情“去妻”下的“小确幸”

尽管封建时代对于女性婚姻是相当不公平的,但就其具体做法来看,还是有些许令人感到欣慰的地方。

“三不去”

《唐律疏议》称: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通俗的来说,就是有三种情况丈夫是不能随意休妻的,分别是妻子为公婆服丧三年、丈夫娶妻后飞黄腾达、妻子没有生存能力。

在古人看来,若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丈夫仍执意要休妻,会被认为“忘恩背德,奸恶不仁”,社会舆论以及政策偏向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宋代的“铡美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看出,不仅仅是我们现代人,古人也是十分讨厌“陈世美”的!

稍显平等的“义绝”制度

先来说说唐代的“义绝”到底是什么,至于为什么说它是“稍显平等”后续我们会谈到。

《唐律疏议》关于“义绝”的规定如下:

一、为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

二、为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三、为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四、为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为妻辱没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六、为妻与夫之總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七、为妻欲害夫。

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这七条“义律”,会发现“义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基本权益,例如夫家对自己娘家施暴,那么妻子有权提出分离。可别小看了这个规定,要知道,在女权极为低下的古代,能有如此开明的政策实属不易!

可封建时代毕竟是封建时代,现在我们就来说说为何是“稍显平等”?

关于这七条,其中有四条是针对妻子的,两条是针对丈夫的,一条是夫妻通用的,这就很能说明问题,表面上是提升了女性在婚姻方面的话语权,但实际上对于女性的限制远远比男性要大得多;其次,再看条约的细则,同样是惩罚的决定,为妻者辱没父母就会被制裁,而为夫者则需要构成人身伤害才算。像这种暗藏不公的“潜规则”在古代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

“放妻书”是特权?其实是男人的无奈!

前面阐述了这么多关于唐朝及先前的婚姻观念,想必大家对于古代的封建婚姻观有了十分深刻的认知,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在这种婚姻观的指导下,唐朝对于离婚又是采用什么样的流程呢?

唐朝解除婚姻的大致流程是这样的:

夫妻双方同意——制作文书,上报官府——婚姻解除

首先是夫妻双方协商离婚,这一点和现代很相似,但并不一样,虽然法律规定了“和离”对象为夫妻任一方,但是依据现实而言,女性主动和离的只是少数,但也不是没有,给大家举一个颜真卿判决的故事:

颜真卿担任抚州刺史的时候,乡人杨志家境贫寒却十分好学,在地方颇负好名声,但是他的妻子嫌弃他贫穷,主动向杨志索求休书,想要改嫁,杨志就赠予她一首诗,让她呈报给官府,颜真卿听闻此事也是颇为生气,下令对这个妇人实行笞刑,但行刑过后,依然任由她改嫁了。可见唐代确实是坚持了婚姻相对平等的方针的。

值得深究的是关于“制作文书”这一块,唐律规定娶妻的时候必须制作婚约,离婚时也同样需要制作离婚的文书。唐代离婚状的方式是“放妻书”:

“诸弃妻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署,画指为记。”

而“放妻书”的格式也有相关的规定,大致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先列出心目中理想的婚姻状况。

第二部分道明现实中的婚姻情况,道明离婚的原因。

到了第三部分会许下祝愿或者其他的善后事宜。

其中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其实是套话形式,重点在于第二部分,离婚的原因是“放妻书”的重点,而至于什么样的原因就可以对照上文所阐述的唐代婚姻观。“放妻书”的重要之处在于换取官府公牍,如果没有离婚书的话,就不能向官府申请公牍;而没有官府发放的公牍,也就不能再改嫁。

甚至在有唐一代,很多的离婚事件存在纠纷,不仅需要向官府上报,而且需要官府来进行裁决,如“李元素出妻”:

“元素寝疾昏惑,听谮遂出之,给与非厚。妻族上诉,宜停官,仍令与王氏钱物,通所奏数满五千贯。”

可见,虽然只是一纸薄书,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容忽视的!

写在最后的话

纵观整个唐代的婚姻观,其中都包含有浓重的封建歧视色彩,但是如果和其他朝代相比的话,有唐一代我认为是做的相对不错的,我想这也和唐朝开放的社会风气有一定关联。中国古代自先秦以来的婚姻制度,一直到到唐代才初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唐律》乃至整个唐代的社会制度,在婚姻解除制度方面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整个社会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定都产生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其对我们当今的婚姻制度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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