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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古代真能实现吗?

 闲云野鹤qpab3u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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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4804字 | 阅读需9分钟

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历经了两千余年的漫漫历程。

 

法律文化是人类社会宝贵的精神财富。几千年来绵延不绝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虽然是封建统治的工具,但其中也蕴含着许多积极、进步的法律思想观念,如“明德慎罚、为政以德、宽猛相济、德主刑辅、罪止其身、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等,有些至今仍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在这些说法之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以说是耳熟能详、妇孺皆知,经常被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重视平等观念的例证。但是如果仔细探究一下,这句话无论从理论基础、观念、实证和历史上都站不住脚,是从未实现过的美好幻想。

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语句溯源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出现的比较晚,是在《野叟曝言》第六七回:“众人都道说那里话,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是因奸杀命的事,既犯到官,还有活命的吗”?《野叟曝言》作者夏敬渠(1707-1787),是清代乾隆年间人,是一个久试不第的落魄文人,据考证,该书为其晚年所作。这样满打满算,“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出现也就距今两百多年的时间。
 


有人可能会说,虽然这句话出现得晚,但与这句话意思差不多的句子出现得早。查了一下资料,注明这句话的另一出处是《史记·商君列传》,征引的是商鞅变法的故事:

于是太子犯法。卫(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诚,黥其师公孙贾。

大意是说,(秦国)太子触犯了(商鞅)制定的法律,商鞅说:“法律之所以不能贯彻执行,是因为居高位的人犯法(不受惩治)”,商鞅“将法太子”,注意是“将要”依照法律处罚太子。但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可施加刑罚,于是对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公孙贾施加了刑罚。这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例证吗?这分明是王子犯法、师傅受罚!真是绝妙的讽刺!

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可能实现的理论基础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理论、观念深刻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在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之前,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确实有过一定条件下“执法平等”的理论构想,如《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于士大夫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后来的韩非子也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和“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观点。“刑无等级”颇有点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但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之后,法家的理论被认为是“刻薄寡恩”,不如儒家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仁政”思想宽厚。法律思想、理论、制度的主流从“法治”转化为“礼治”。

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精神内涵的“礼治”思想,其核心要义是按照不同的社会等级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地位,不能越界过线,法的公平性要服从于礼的等差性。西晋制定《泰始律》首次将礼制中的“服制”引入法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对后世影响深远。
 

            “五服”用以区别亲疏远近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举例来说,如果古代张三持刀伤了李四的父亲,根据伤势轻重要处以罚金、杖刑,最多流放,但不至于死,但要是持刀伤了自己父亲,不论伤势如何,一律处以绞刑。“准五服以制罪”以法律形式将礼制中的亲疏、远近原则提高到法律的平等原则之上。因此,要求因于礼的立法去讲求平等,无异于缘木求鱼。这是中国古代实现不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论根源。

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无法实现的制度规定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来讲,是以宗法关系为维系纽带的特权法,贵族、官员等享有庶民(普通人)无法享有的合法的“法律特权”。《礼记》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这种法律特权的集中体现。“礼不下庶人”姑且不论。“刑不上大夫”,意思是说“刑”的处罚对象主要是大夫等级以下,即便是大夫以上的贵族触犯了法律,必须要受到法律惩罚,也有很多庶人享受不到的优待。如《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中有“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的规定,意思是王的同族处死刑不能公开执行,一般是“有赐死而亡戮辱”(《汉书·贾谊传》)。《礼记·文王世子》中有“公族无宫刑”的规定,犯了罪的贵族不使用带有侮辱性的“宫刑”。《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中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即贵族及其配偶即使遇上诉讼也不用亲自出庭应诉。

早期,这些规定都比较零散,不成体系,后来随着法律的健全完善,贵族、官员享有的特权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主要有请、减、赎、免、官当、八议、丹书铁券等制度规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八议、官当、丹书铁券。如果说“准五服以制罪”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特征,那么“八议”“官当”“丹书铁券”等则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法的性质。

 八议 

何为“八议”?“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依法享有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制度,具体包括:一议亲,指皇亲国戚;二议故,指皇帝的亲密故旧;三议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人,如其言行可供人效仿的贤人君子;四议能,指具有杰出的政治、军事才能的人;五议功,指为朝廷建立过卓著功勋的人;六议贵,指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以及有一定等级爵位的人;七议勤,指为朝廷勤劳服务的人,如日夜操劳、恪守职责的将军;八议宾,指享受国宾待遇的前朝国君的后裔。上述八种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员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其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给予宽宥处理。除犯“十恶”之罪外,一般情况下死刑均能免除,流罪及以下其他刑罚均可以降等处理。
 

八议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魏律把原有的一些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法系统化、条理化,明确归纳为八条,定名为“八议”,正式列入法典中。自此之后,晋律、北朝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均沿袭了“八议”的基本内容,成为封建时代持续时间最长的特权法制度规定。

 “八议”中,“议亲”居首。东晋成帝时,卢陵太守羊聃脾气暴戾,为非作歹,滥施刑杀。在简良案中,他徇私枉法,冤杀无辜人员达 180 人之多。有官员向成帝上奏,称其罪当处死,但由于景献帝皇后是羊聃的祖姑,按“议亲”的规定,免于一死。

再拿距离现在最近的清代的例子来说,清代的皇亲国戚按照亲疏远近分为宗室(黄带子)和觉罗(红带子)两大类。清朝显祖塔克世(努尔哈赤的父亲)所生的后裔直系子孙称宗室,腰间外衣系金黄色带子为标志,故俗称宗室为黄带子。努尔哈赤伯叔兄弟的旁支子孙称为觉罗,腰间外衣系红色带为标志,故俗称觉罗为红带子。清代律法规定,涉及宗室、觉罗的民刑事案件,户部、刑部必须会同宗人府进行审判;宗室、觉罗犯罪也不纳入一般监狱,而是圈禁在宗人府空房。


 官当 

“官当”就是以官阶来折抵部分或全部刑罚的制度,也就是说,有罪的官员可以“依法”用他们担任的官职作为交换条件,逃避或者减轻法律对他们的处罚。“官当”作为一种制度最先出现在晋律当中,晋律规定免除官职可以折抵三年的徒刑。此后南朝时的《陈律》正式出现了“官当”之名,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意思就是说官员如果被判五年或四年刑,可以用官阶折抵两年,其余的刑期还得服满;如果被判三年,就以用官阶抵当两年,余下的一年就可以用金钱来赎了。南北朝时期陈朝建宁郡有个县令程滔犯贪赃罪,本来被判处徒刑三年,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他以头上的乌纱抵掉了两年,又用金钱折抵了剩下的一年,这样就一天也不用服刑。

《陈律》在规定以官抵罪时并没有区分官品的高下,后世的隋、唐、宋补了这疏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明清时君主专制空前膨胀,法律不再有“官当”的规定,但官贵们犯罪实际上仍能享有各种优待。


 丹书铁券 

相比于八议和官当,丹书铁券(又俗称“免死金牌”)的门槛要高不少,一般仅在王朝开国初期颁发给开国元勋、功臣家族。丹书铁券首见于西汉,是皇室给功臣家族长期存在的保证书,并没有“免死”功能。到了南北朝时期,铁券的“免死”功能才开始出现。据《北史·李穆传》记载,北周初年,大将李穆在芒山之战中救了北周文帝宇文泰一命,宇文泰觉得无以为报,“特赐李穆铁券,恕以十死”,这是史书中较早的铁券可以免死的记载。

现存最早的丹书铁券实物是唐昭宗颁赐给彭城郡王钱镠的,铁券上刻有333字,核心内容是这么几句,“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即赦免钱镠本人九次、子孙三次死罪,触犯了一般法律,相关部门不得追究。
 
唐代钱镠铁券,图源:中国国家博物馆

明代是颁发“丹书铁券”的高峰期,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后大封功臣,颁发了大量的丹书铁券。明代铁券与唐代相比有两大不同:其一是谋逆不赦,只宥其他死罪;其二是免死的次数趋少,且子孙不免死。丹书铁券是皇帝笼络功臣、向功臣示好的产物,是否能发挥效力,决定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如果翻脸不认人,再多的丹书铁券也无济于事。朱元璋即位后大杀功臣,明初分封的公爵、侯爵、伯爵共有62人,大部分都被授予了丹书铁券,但这六十余位开国元勋中大部分被杀、被贬,只有8人勉强称得上善终。所谓丹书铁券甚至比不上废纸一张。尽管丹书铁券在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宣称的效用,但是作为一种具有特权性质的制度安排,是对贵族、勋臣的特殊优待。

1908年,灭亡前夕的清政府颁发了中国近代第一部以“宪法”为名的《钦定宪法大纲》,共24条,君上大权有14条,臣民权利和义务只有9条。《钦定宪法大纲》将君上大权独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臣民的权利只是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在这样的宪法框架下,要想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无异于与虎谋皮、缘木求鱼。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12年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了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民国时期的宪法、法律都继续重申、确认了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历经了两千余年的漫漫历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曾经遥不可及、不可能实现的法治梦想历经艰难曲折才得以实现。法律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只有懂得法律才能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威严。

主要参考资料:
[1] 曾宪义编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 李贵连、李启成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

[3]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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