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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人欲,灭俗理——宋朝寡妇群相:“失节事小改嫁事大”

 兰博2000 2020-06-19

前言

寡妇即死了丈夫的妇女,是一个特殊群体。即便在现代文明社会,寡妇在某些亚非拉宗教国家里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或多或少的非议,更何况在男尊女卑、男权盛行的古代社会。丧夫的妇女要面临着许多复杂的环境,她们自身的家庭角色、经济权利都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改嫁的第二次婚姻的选择将会牵扯更多的人,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变多。

宋朝是我古代较为开放的时代,这一时期土地占有制度的完善、手工业的完善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独特的坏境,改变了以往的“抑商政策”,对寡妇的宽容的政策进一步发展。

存人欲,灭俗理——宋朝寡妇群相:“失节事小改嫁事大”

一、商业手工业的发展:赋予寡妇更高的社会地位

五代十国的战乱迎来了“分久必合”的宋朝,社会相对稳定,迎来了经济发展的契机。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这一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首先自唐中叶以来,均田制逐渐崩溃,土地私有制发展起来,到宋代土地买卖盛行,并且得到了国家法律认可。国家对土地的交易的过程进行干涉,对于买卖双方的身份进行限制,并在交易中予以监督,同时还规定了有关田宅交易的诉讼时效。同时法理还规定有家长在,卑幼不得私自交易土地,无论男女,否则交易无效。并且法律对买受人有着“先问亲邻”的说法,亲邻有优先购买权。“乡原体例,凡立契交易,必书号数亩步于契内,以凭投印”表明了对交易的文书形式以及法律效力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总之,宋朝对土地买卖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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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住”充分的反映了宋朝在严格的法律保护下土地交易盛行、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这也造就的当时人们经济地位的极不稳定。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内部对土地的保护以及对家产外流的严谨,寡妇已经是家族中外人,她们的财产权利也会受到剥削,这些会影响法律对寡妇的保护程度。

宋朝手工业的繁荣使得农民不再完全依附于土地,相当多的人投入到手工业生产,成为手工业作坊的雇工,妇女则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需要妇女参与的纺织业。再加之宋朝统治者改变了以往的抑商政策,商人可以入仕,官吏也可以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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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宋朝城市突破了以往的纺织结构,城市中商铺林立,更有夜市。兴盛的商业活动影响了宋朝人的生活观念,商业的务实主义必定会影响人们对寡妇这一群体权利的思考。交易的频繁增加了更多的商业争议,法官对寡妇这一在手工业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群体来说,也会有着更多的考量。这些现象提高了妇女的自我独立性和经济地位,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层面上有关寡妇的法律规定。

二、论财而婚的社会风气:助长社会对寡妇的包容

上层建筑决定社会意识,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阶级结构的调整必定会影响到人们的思想,丰富多彩的宋朝社会生活人们对财产婚姻的看法也与前代不同。

社会婚姻轮财的风气影响了法律对寡妇财产权利的考量。门阀士族制度的崩溃导致了门第观念逐渐淡薄,“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说明宋朝当时人们对婚姻考虑越来越多是财产,司马光对这一现象描述成:“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这一风气存在于宋朝全阶级不论是宗师还是平民百姓。

存人欲,灭俗理——宋朝寡妇群相:“失节事小改嫁事大”

在许多士大夫看来这种现象是玷污社会风气,频频有人上奏反映。而朝廷也确实出台了一些法律禁止论财而嫁的行为,宋仁宗时就发布诏令:“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你者”,天圣八年,又诏:“宗室嫁女择士族之有行义者,敢以财冒为婚,御史台街司察举之”。一连串的法令却没有阻止这种风气,大多的诏令也成一纸空文,朝廷不得不慢慢放宽限制。

以至于此后许多官吏本身就是与宗室女为婚求得官品的富家子弟,也有许多士大夫为求财而娶富家女,至于民间这种现象就相当普遍。

婚姻论财的风气普遍存在于宋朝各阶层,这对于当时的家庭婚姻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得富孀再嫁显得比较容易,但同时又让她们的再嫁变得复杂起来。除了要考虑寡妇贞洁以外,还要考虑再嫁给家庭财产带来哪些变化,这些都会影响法律对寡妇财产权的态度。

存人欲,灭俗理——宋朝寡妇群相:“失节事小改嫁事大”

宋代法律除了禁止寡妇局丧而嫁和嫁于前夫家里人之外,并未对寡妇再嫁做普遍的限制性规定,寡妇嫁与不嫁国家法律不作干涉。

事实上,宋朝士大夫家中寡妇再嫁以及士大夫娶寡妇的例子非常常见。甚至在那些提倡寡妇守节的思想家自己的家族中也出现寡妇再嫁的例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一名言的提出者程颐家中就有两个再嫁的寡妇。普通民众寡妇再嫁的情况也很普遍,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对寡妇再嫁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并未被严格执行。

三、“存天理,灭人欲”:寡妇的合理需求有了理论支持

宋代的儒家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全新阶段,经过五代十国的混乱,纲常伦理遭到破坏,宋朝的儒学家致力于从道德内省开始拯救崩溃的社会秩序。加之唐末韩愈等思想家的启发,以及佛道心学的影响,理学逐渐发展起来。

存人欲,灭俗理——宋朝寡妇群相:“失节事小改嫁事大”

宋儒代表孙复、胡瑗等人开始以全新的视角来解读儒家经典,由此导致了旧的学说的崩溃,人们开始怀疑前代人对于儒学的解释,旧的学说被冲击崩溃,新的学说纷纷涌现。经过了众多学者的努力,到了南宋时期的朱熹,理学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它的“伦理纲常说”、“对耦说”以及“理气观”等学说赋予了理学逻辑严密和折射着思辨的光环,儒家学派第一次有了哲学的基础。

“存天理,灭人欲”是理学的核心,“天理”就是心之所然,性之本善,也就是“三纲五常”。这里的所说的“人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欲”,而是超出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产生的不合理的贪欲。因此在这样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指导下,虽然儒家的“三纲五常”被哲学化、神圣化了,所有的行为只有在不违背“三纲五常”精神时才是合法的。但是,人的基本欲望和生活需要并没有完全被否定,无论是寡妇再嫁还是获得一定合理的财产,只要是出于人的合理需要,因此而形成的权利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存人欲,灭俗理——宋朝寡妇群相:“失节事小改嫁事大”

中国古代一直坚持着族内继承的原则,只有男性子嗣才被认为是合法继承人,而女性终究是外族,她们没有资格享受继承权,只有在家族灭亡的情况下女性才可能有继承权。对于妻子的嫁妆,丈夫完全有权利支配,也从来没有出现过妻子起诉丈夫私自处理嫁妆的案例。

即使是丈夫死后,寡妇的嫁妆仍然具有争议性,容易引发诉讼,尤其是涉及到田产时,往往这些案例中寡妇很难要回属于自己的嫁妆。法律并没有规定保护寡妇的这一财产权。

因此在宋代特殊的环境下,就出现了一个不同于以往的特殊案例,在《袁氏世范》中法官们虽然完全否认了寡妇对随嫁财产的支配权,在夫亡回归父母家时也无权带走,而是应该留给亡夫的子女们继承。但是在王氏案件中,王氏携带嫁妆并未被法官判为非法,而且还一并带走王氏前夫用自己的财产所购买的田地,法官也没有要求王氏归还。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寡妇合理的携带嫁妆改嫁的权利得到了法官的承认。

结语

宋朝的多元开放、商品经济发展、手工业的兴起以及文化思想的转变等因素的出现共同造就了宋朝特殊的历史环境。

寡妇的自我独立以及手工业中的较高地位促进了宋朝法律对寡妇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存天理、灭人欲”重新解读使当时的人们理解和包容寡妇的合理需求,寡妇改嫁以及嫁妆的合理需求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宋朝的这一进步对寡妇群体是空前的,既是文明的进步,也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现实生活的合理需求,这也反过来促进宋朝的商业繁荣。

参考文献:

《宋史》

《资治通鉴》

《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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