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全国各地汇总: 达到退休年龄,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劳动法行天下

 吸氧 2020-06-1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则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还应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劳动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本文结合实践案例并汇总各地的具体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梳理。 

一、不同案例裁判情形对比

1、认为只要劳动合同是因为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的,就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代表案例:案号(2018)京02民终2203号。

基本案情:2016年6月,孙某入职华盟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9月22日孙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挤压到右手。2016年10月孙某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被鉴定为工伤九级。2017年3月3日孙某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随后,孙某要求华盟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236元。

法院认为:2017年3月3日,孙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华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并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故孙某要求华盟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持此种观点的审判人员认为:应当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另一种为劳动者提出解除,而不包括由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2、认为劳动合同虽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但如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代表案例:案号(2018)京03民终6719号。

基本案情:2011年2月,李某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2016年5月25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2016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被确认达到工伤致残玖级。2017年8月21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不能享受养老待遇,李某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后,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2017年8月21日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包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认为甲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因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甲公司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分析:本案法官最终之所以支持了员工的主张,是基于工伤保险对工伤员工的救济性的立法目的出发。对此法官在裁判观点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表述法官认为,李某虽年满50周岁,达到我国现阶段关于退休年龄的上限限制。但李某仍具备从事劳务获得报酬的能力;李某未能享有养老待遇,亦存在通过从事劳务获得生活来源的客观需要。而李某因工伤带来的身体伤害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从事劳务的能力及再就业的机会,对其造成消极影响,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原则出发,甲公司应支付李某相应补助。


二、全国各地区裁判口径对比

除以上同一地区案例存在不同的裁判情形,目前全国各地区的裁判情形也各不相同,笔者特别进行梳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情形

地区

直接法律规定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安徽省、河北省、湖南省、上海市、浙江省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市、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江苏省、山西省、陕西省、青海省

间接法律规定

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随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的减少而降低,越接近法定退休年龄,能领取的数额越少

河南省、湖北省、江西省、辽宁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没有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倾向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

司法实践倾向于,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如未享受退休待遇,仍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市

三、总结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实有所局限,由此产生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适用的争议。

从性质上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再就业的补偿,有别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补偿,不应简单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所限制。从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生存为理念,依靠集体力量保障个体的经济安全,职工因伤致残必然会导致劳动下降,影响其在社会的生存空间。对于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人群,其生存需求可以通过退休待遇予以弥补,但对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人群,其依然需要再就业来保障自身的生存,此时如果仅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质上有悖工伤保险的设置理念。

为此建议,以享受退休待遇,而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区分标准,并在未来的立法中完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适用前提。
为此建议,以享受退休待遇,而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区分标准,并在未来的立法中完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适用前提。(来源:劳动法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