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发生变化】(一)《民法典》条文: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二)规则变化:将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由《物权法》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变更为“抵押权设立前”,并要求“转移占有”。删除了“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对实务的影响: 1.对租赁人而言,租赁之前要核实租赁物是否设置抵押权,并尽早转移占有。也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转移占有前出租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并约定违约责任,以保护租赁权。 2.对抵押权人而言,在签署抵押合同前,既要关注抵押物上是否存在租赁、是否转移占有,也要在合同签署后尽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不得出租抵押物,并约定违约责任,以保护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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