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销售伪劣商品案应注意对犯罪未遂行为的移送 销售伪劣产品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执法工作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在对此类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执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该类案件,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对此类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做了详细规定,需要我们认真把握。在执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对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未遂行为的移送。 一、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情形下,既遂、未遂与不构成犯罪的判断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按照这一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虽然伪劣产品没有销售,尚没有产生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当事人已经为销售做了预备,对社会有潜在的危害,构成犯罪未遂的情形。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情形的处理上基本延用了“两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伪劣产品业已销售,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既遂,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未遂,也应当移送司法机关;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未达到十五万元的,就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就不需移送司法机关。 二、伪劣产品已经开始销售,但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情形下,罪与非罪的判断 有些执法人员认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不需移送司法机关。这是行政执法的一个误区,也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一种放纵。不法分子之所以“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往往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如被群众举报、被执法人员发现等。这种情况下,导致违法行为不能继续完全是外因所致,对当事人来讲是迫不得已,而非良心发现自觉中止违法行为,构成未遂犯。因此,当事人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在确定罪与非罪时要充分考虑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对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被查获时尚未销售完结的情形,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相对比较科学:“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这是明确的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这一规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对销售伪劣商品,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执法中,一旦发现当事人销售伪劣商品的销售额达到这一标准,要立即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于批准后24个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的案件,一定要移送。这里要明确一个概念,“未遂”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要由司法机关来处理。至于对未遂犯罪是否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则由司法机关考虑。实际执法中不能误认为“未遂”不是犯罪而以罚代刑。 三是对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产品尚未销售完结的情况,要严格按照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相关规定,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一定要移送。 四是对于伪劣商品尚未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情况,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个案情况予以考虑,必要时可以就是否移送向司法机关先行征求意见,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确保犯罪行为不被纵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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