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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发粽子,别忘记交“粽子税”

 诸葛会税 2020-06-20

端午节发粽子,别忘记交“粽子税

 马上就是端午节了,很多企业都会给员工发点节日福利,要么发点实物粽子,要么发点购物券,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单位向员工发放的粽子需要根据粽子的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01
职工福利的个税规定

      其实对于职工来说,获得的福利也是一种所得,由于是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一般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来来来,看看税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单位将粽子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职工获得的是实物所得,是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职工福利的免税规定

      有人就说了,发个福利都要扣税,生活真是“太南了”,那有没有福利是免税的呢?
      有的!其实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了福利费免税,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2019年第七次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里是引起误会的最主要的原因,个人所得税法是个税的“根本大法”,其条文的规定是非常精炼的,这里的“福利费”与我们一般的福利费是不一样的,个税实施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话说“生活补助费”,也是非常笼统,你说端午节发个粽子,不就是一种生活补助吗?不是这样哦,税务局又解释了什么是“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第一条: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说到这里算是基本清晰了,原来免税的“福利费”仅限特定事件下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临时性补助,这种情况一般估计不太会经常发生,例如员工生病的慰问金等。
      给职工发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基本上都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诸如伙食补贴、住房补贴、过节福利等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除了特殊规定的免税部分(例如符合免税条件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都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人就说了,这里规定的是“人人有份”,那如果“领导没有,其他人有”或者“正式工有,临时工没有”,是不是就可以免税?这种情况实务中肯定存在,之前就有个朋友就说他们单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5年内都有住房补贴可以领。这里的“人人有份”应该理解为普惠制,不搞“特殊”,绝大多数职工可以享受就属于“人人有份”了。如果像你那样理解,岂不是可以“筹划”了,端午节给一批职工发粽子,中秋节给剩下一批职工发月饼。
       如果仅针对少数职工的“特殊福利”,那也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4]11号)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03
如何筹划?

      前面都说了“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果真如此吗?答案:不一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说中,都曾说过: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举个简单例子,孔明公司职工集体去附近的公园团建,买了很多零食,中午还集体用餐了,这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理论上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关键是如何计征?按人头平摊计入每个职工的所得吗?职工小A(女同志)表示不服,我根本没吃那么多,人家猪哥吃了那么多,一个人吃了三块东坡肉,凭什么要我和他均摊!显然不公平,也不合理,所以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计征个税
      那粽子是否可以套用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我们可以换种思路,如果粽子是端午节会餐时吃掉的,同时,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相关的凭证摘要显示“员工端午节会餐购粽子一批”,这样一来,粽子就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端午节发粽子,也是有讲究的,发的“巧”可以避免税务风险,你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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