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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民法总则》第65条的修正内容对商事登记及登记机关的影响

 songsgt 2020-06-20


 法条内容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
 
(一)基本适用原则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问题,原则上二者应作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不一致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优先适用《公司法》,但仍存在例外情形。
 
(二)例外情形:《民法总则》第65条的有意修正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第3条明确规定: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修正内容解读
 
《民法总则》的“修正”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字面上从第三人变为相对人;第二、将第三人限缩至“善意”相对人。
 
(一)“第三人”到“相对人”的变化
 
针对第一点“第三人”至“相对人”的变化,笔者认为此处所称“第三人”与“相对人”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公司法》第32条规定所称第三人是指区别于公司、股东以外的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实质就是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再者、从体系解释角度出发,《公司法》规定了大量公司类型、设立、内部架构、治理规范、解散清算等内容,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内部治理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此将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称为“第三人”。而《民法总则》作为民事审判案件的原则性规定,其出于对于公司外部交易行为的规制,将与公司交易的人称为“相对人”,即民法上的相对人是指合同对方当事人。二者实质上并无太大区别。而民法领域所称“第三人”与《公司法》中所称“第三人”确存在明显区别。
 
(二)限缩至善意相对人
 
至于第二点,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善意”二字。在民法领域善意与恶意的区分在于当合同一方有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时(如一方系无权处分、超越代表权、超越经营范围等),而对方对此事“不知”而进行交易的,属于善意相对人。而本条中的“善意相对人”,指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信赖法人登记(事项)而与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相对方当事人。
 
因此,《民法总则》第65条中“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具体是指若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即为恶意相对人)时,公司可以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为由主张对抗(通常主张该法律行为无效),反之,若相对方为善意相对人,公司则不能主张。这与《公司法》中无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只要公司未进行变更登记则均不可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有明显变化。即体现了在公司法领域裁判理念的转变,即从单一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到既保护交易安全亦保护投资安全的倾斜。
 

 该修正对于商事登记及登记机关的影响

(一)商事登记中的外观主义
 
基于上述的理解,笔者认为,该条文的修正对于商事登记中的外观主义肯定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的特殊设置,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而产生的交易行为。但从近期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中所反映的民商事审判理念的转变可以看出,不再一味侧重并取决于公示外观,而应在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问题处理中建立穿透式思维,更加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  
 
因此,该条文实际是对商事登记中的外观主义一定的限制,即仅保护善意的交易方,而不保护恶意的交易方。
 
(二)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
 
而上述变化对于商事登记机关的登记行政行为以及其合法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并无影响:首先、《会议纪要》虽解释了《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衔接关系,但其大体仍是对于民商事领域的适用规则,而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其合法性问题通常不受民商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是由行政法规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再者、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乃至由此产生的登记案件重点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具体内容则体现在:登记机关是否享有相关职权并正确行使职权、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而《民法总则》第65条规定的关于登记行为最终产生的对抗效力问题,具体指其产生的对抗效力对象究竟是“第三人”还是“善意相对人”的问题,其并不影响登记行为其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合法性的考量因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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