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XXXXX公司 地址: 负责人: 代理人: (如果是帮个人写答辩状,那么就填写个人的身份信息,下述内容也换主体和角度微调,意思差不多) 答辩人就原告xx诉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x)xx民初xx号},答辩如下: 一、车辆的基本投保情况及责任承担 XXXX号牌汽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依照交强险约定,交强险项下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为2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我司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在XXXX号牌汽车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的限额垫付医疗费用,请法院审理本案时扣减我司已经垫付过的医疗费1万元整。) (除了本案伤者受伤外,还有X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有记录,请法院依法留出相应保险份额。) (本案肇事司机存在xxx情形,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事由。依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第x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10%的绝对免赔率) 二、被答辩人所请求的各项赔偿项目和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都是现实中比较常出现的抗辩理由,接下来我用表格的形式呈现给大家吧,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内容也许有重复,但说来说去基本就那些理由,不一定要面面俱到,选择性采用即可) 城乡赔偿标准 (全国的城乡赔偿标准已经开始试点统一了。广东省内的规定便是事故发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其不在城镇居住 | 居住的村落属于农村规划范围(城乡分类代码) | 原告虽在城镇工作、居住,但不满一年 | 请法庭依法核实原告提交的房产证 | 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 | 是原告远房亲戚的家,原告长期居住在远房亲戚的家与常理不符 | 医疗费 | 剔除原告住院期间治疗非事故用药发生的费用(或:该费用的产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 剔除非社保药费(或:应扣减不低于15%的非医保用药) | 应提交用药费用清单来证明医疗费是否因事故导致产生 | 发票均无医院的盖章,被告不予认可,且收据出现多张连号,存在造假嫌疑 | 营养费 | 并无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的医嘱 | 没有提供购买营养品产生的发票支出 | 后续治疗费 | 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当待实际产生之后再与计算 | 护理费 | 没有提供护理人员因护理导致的实际收入的减少或者护理费发票支出 | 误工费 |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 未提供工资清单、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证明 | 单位出具证明的应由经办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 提交的合同期限与事故发生时间不符,与本案没关联性 |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或所属的行业,应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请求过高,应以事故责任、年龄、伤残比例计算
| 请求过高,且事故后我司也积极垫付的事由,该费用应当酌情减少,我司认为应以不超过1万元为宜 | 伤者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 | 残疾赔偿金已经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成分 | 交通费、住宿费 | 未提交任何票据予以核实,此项费用由法院依法查明、认定,酌情不超过500元 | 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并要与就医的时间、地点和次数相吻合 | 赔偿项目、数额与事实不符 | 车辆维修费 | 没有相应的维修清单与评估证明 | 鉴定报告 | 事故发生后,原告和鉴定所未通知被告参加该鉴定过程,违反鉴定程序 | 既非协商确定,也非法院指定 | 该鉴定报告夸大伤者的伤情,结论与伤情不符,真实性存疑 | 没附加鉴定人员的资质信息 | 应适用新标准进行伤残评定 | 鉴定费 | 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 | 系原告单方主张而产生的费用 | 是原告为证明其伤残等级而支出的举证费用,不属于保险法定的赔偿项目 | 诉讼费 | 依合同约定不承担 | 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不承担 | 我国诉讼费采用的是过错原则,被告在本次诉讼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欠缺充分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裁量,并核减答辩人已垫付的费用,驳回其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印):XXX公司 二〇二X年x月x日 【备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比较类型化的纠纷,赔偿标准也越来越公开和统一。广东省内的朋友可以去学习下《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