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建设项目资料备案阶段 收集齐全以上步骤中相关资料(备案要求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四个部门提供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递交给建设局窗口进行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质监站提供如下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竣工验收备案表;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9.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2.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 15.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6.工程质量保修书; 17.工程竣工结算书; 18.商品住宅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要提供如下资料到造价站办理手续。 1.工程按实际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2)工程类别核定书; (3)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4)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图纸会审记录; (7)工程施工开工报告;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工程施工进度表; (10)工程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 (11)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12)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13)竣工图。 2.工程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或总造价)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2)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3)竣工图。 (三)备案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3.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和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十三 竣工验收移交交房阶段资料 (一)交房程序 1.建设项目城建档案资料经备案后,并取得各项证件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用户接收房屋; 2.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分房)人交付住宅产品,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用户查阅和复制。 (二)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具备的条件: 1.每套住宅经分户验收合格,并张贴《分户验收合格证》; 2.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住宅小区工程正式交付使用时,应具备的条件: 1.小区内的道路、排水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2.小区内的绿化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3.小区内的照明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4.小区内的技防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5.小区内配建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 6.小区内配建的公共厕所竣工并验收合格; 7.小区内的水、电、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管线进户,已开通供应服务或有协议限期开通供应服务; 8.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入住并开始正常服务; 9.开发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公共用房已落实(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的有分期落实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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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hercules028 >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