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结束时,几个股东,每人分几间门面房,留着以后对外出租,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益,这在自然人出资的民营房地产企业比较常见。 象这种将门面房分配给股东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所以定价的高低直接涉及到税负的高低。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的,按以下顺序确定转让价格: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的,按以下顺序确定转让价格: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事实上,开发产品多数是一房一价,特别是门面房,位置对价格的影响更为直接。无论采取哪种定价方式,价格一定要相对公允,切不可人为地压低价格。否则,税务机关检查时一旦认定价格偏低,对价格重新调整,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涉及到的税收: 1、增值税:不含税收的5%(简易计税)或9%(一般计税); 2、城建税:实交增值税的7%(城市)或5%(县城、镇); 3、教育费附加:实交增值税的3%; 4、地方附加:实交增值税的2%; 5、土地增值税:先预征后清算; 6、印花税:销售合同金额的0.05%; 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5%; 8、个人所得税:开发产品金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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