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在公司架构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机构。实践中这个机构要么被长期搁置,要么被肆意滥用,能够灵活用好监事职权的公司往往只有少数公司治理较为规范的企业。下面我们就来谈一下如何才能更好运用好监事会职权维护公司利益。当然对于没有设监事会的公司而言实际指的是监事如何发挥监事职权的问题。本文为表述方便,统一表述为监事会职权的履职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所行使的职权包括六种: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管的的职务行为予以监督;3.提议召开和特定条件下的着急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4.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5.经营情况异常调查;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下面分别就上述六种职权的行使方式,权利边界问题做详细解析。 一、 监事会如何检查公司财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抽查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实践中比较多的操作是监事会通过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也有针对少数特殊阶段或特殊事项启动的财务检查工作。监事会在执行上述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形成监事会决议,未设监事会的要形成监事决定并发布需要配合的相关部门;2.财务检查时遵守公司保密规定;3.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时由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合同,但业务代表为监事会成员(一般为监事会主席)。注意监事会对财务工作的检查完成后,并不能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需要和监事的其他职权结合才能发挥职责作用。 二、对董事、高管的职务行为予以监督 我们首先要明确,监事会所监督的对象包括:董事、高管,但是并不包括董事、高管之外的人员。字面看很好理解,但实务中的认知容易产生偏差。有的监事会甚至会将公司的股东、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等。监事会监督股东或者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人员的错误情形多发生于存在中小股东的情况。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监事具有此项权利。被监督对象其实有权对监事会的上述监督提出异议并不予配合。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方式包括:1.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提出罢免建议;2.对上列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3.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前提条件不具备时监事会无权履行相应职责。例如高管不履行董事会决议的,不属于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范围。监事会无权组织召开董事会等。 三、提议召开和特定条件下的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 监事会的股东会会议方面的权利包括提议召开的权利和特定条件下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其中后者所述的特定条件指的是董事会不履行职权时才能行使。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存在有的监事会故意绕开董事会直接召集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此类情形属于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股东可以程序瑕疵为由拒绝参加或者主张相应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撤销(自决议形成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如果股东一方面提出异议,另一方面仍然参加了股东会会议的,则仍然属于可以认可其效力的情形。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职权是公司法强制规定的。监事会在行使该职权时要注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否则该提案可以不被股东会会议审议。 五、经营情况异常调查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经营情况异常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明确。实务中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业绩异常下滑或者成本异常增大等特殊情况,监事会可以介入实施调查。监事会实施调查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实施调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监事会的调查涉及外部关系处理时,仍然需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例如监事会需要调取工商登记档案时,仍然需要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调取。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方面有赖于公司章程的详细规定。注意公司章程在对监事会职权进行规定时,不得违反公司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便规定了也属于无效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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