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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纠纷中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丫胖子 2020-06-23

导  语 


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8个关于投资者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营业信托的民事判决书。

在这8个裁判纠纷中,所涉及的案由、集合信托计划以及相关的诉求、理由等基本一致,并且投资者的相关诉求都获得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对这8个案例的研究,对于投资者在信托投资纠纷中合法利益的保护,在实践中有参考意义。

1丨信托投资计划的基本要素

信托名称:中信“安州价值优选26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26号信托计划”)
信托存续期限:12个月;
信托规模:3000万元以上;
信托分类:A类受益权80%;B类受益权20%。
投资顾问:广州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施菊萍认购26号信托计划产品,成为B类受益人。2015年4月15日,施菊萍向中信信托公司开立的信托资金专户转入认购资金200万元。2015年12月11日,中信信托公司突然开始清算26号信托计划,并通过专户向施菊萍分配信托利益176183.68元。

2丨信托产品结构化设计的合同效力

投资者认为:“26号信托计划涉嫌对A类受益人保本保收益,严重侵害施菊萍在内的B类受益人利益,信托合同中有关保底条款无效。”

从上述的信托结构设计上看,B类投资者属于劣后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在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后,先支付A类受益人固定信托收益及B类受益人固定信托收益(合同约定B类受益人固定信托收益为0),再支付A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以B类受益人作为A类受益人的风险缓冲机制,保障A类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实现最低收益。可见,该信托计划以B类受益人作为A类受益人保本保收益的劣后手段,并以在牺牲全部B类受益人的投资仍能满足A类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的支付条件为目标募集资金。

而对于结构化的产品设计,特别优先级A级产品的约定,是对预期收益的约定,但并不保证优先级客户的本金不受损失,是对投资收益、风险之间的不同安排,并不能因此认定无效。

法院也认为:“该信托计划虽对A类受益人固定信托收益明确约定了预期年化收益率,但并不承诺保证A类受益人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收益,也不保证A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且对该固定收益率以及优先顺序的约定仅是对两类受益人收益率高低及分配顺序的不同安排,并不能保证实际运行中A类受益人固定收益的确定收取及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合同》也明确写明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做任何承诺,故从约定内容来看,并不能证明涉案信托计划对A类受益人设定了保底条款。”相反,由于《信托合同》及相关书面文件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权利义务。

《九民纪要》也认可信托产品中的结构设计。《九民纪要》第90条的规定:“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丨信托计划投资者的适当性审查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信托公司了解自己的产品、了解自己的客户。《九民纪要》第72条对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进行了界定,该条文明确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就该案而言,投资者认为:“在信托文件签署过程中,中信信托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和说明义务,也未对投资者做适格性审查,甚至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都没有供投资者誊写声明或签字确认的地方;实际上,信托合同是广州安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x公司)工作人员直接交给的施菊萍,由施菊萍自行签字后再邮寄给中信信托公司,中信信托公司盖章后寄还给施菊萍。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时必须对投资者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并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同时还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但中信信托公司为完成其资金募集,对施菊萍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未做评估,且明知部分投资者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情况下,依然为其开立账户,让其匆匆签字并缴款。面对如此高风险的劣后产品,如果中信信托公司进行了明确的风险提示和说明,投资者必将慎重选择是否投资。”

遗憾的是,法院并未对投资者的上述主张进行正面回应,但是若信托公司未尽到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审查,将承担赔偿责任。《九民纪要》第74条规定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未尽适当性审查需要进行赔偿,该条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4丨信托计划违约情形的具体认定

尽管法院并未对投资者的适当性审查进行正面回应,但是认定了违约情形。法院最后认定中信信托存在如下的违约情形:“1、无证据证明中信信托公司对于26号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2、中信信托公司在风险提示义务方面存在履行瑕疵;3、中信信托公司存在未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4、26号信托计划中,中信信托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信托净值触及预警线及平仓后的通知义务;5、26号信托计划平仓完成后,中信信托公司进行了固定收益现金管理产品的交易,该交易行为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6、中信信托公司未及时进行清算构成违约”。”

从上述的违约情形上看,受托人违反受托义务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不对应具体的信托财产操作的违反受托人义务行为,如风险提示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另一类为对应具体信托财产操作的违反受托人义务行为,如通知义务、清算分配义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存在违约行为,并且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投资人损失的具体认定上,法院基于“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制,剔除了证券市场的正常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并且明确指出“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风险不应当由信托受托人承担”。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投资者所提出的1823816.32元的损失赔偿。法院按照公式(信托单位净值减少总额-已计提费用及A类受益人的固定信托收益)×B类受益人个人投资数额占总体B类受益人投资总份额中的份数,计算出中信信托公司应赔偿损失。

结语丨本案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启示

在信托投资纠纷中,投资人的损失是否应该由信托公司承担,是诉讼的重点。从该系列案来看,对于结构化的信托产品设计在法理上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作为劣后级的普通投资者而言,信托公司对其投资的适当性更应该进行严格审查。尽管在该案中,法院并没有正面回应该问题,但也是诉讼攻防的重点。特别是在《九民纪要》对适当性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以后不仅在信托投资纠纷,还在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其他纠纷中,也将更多的援引适当性审查。

在信托投资纠纷中,对于受托人是否有良好的履行受托人义务,也将是攻防的重点。我们知道,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来源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本案中,法院也是通过信托公司没有良好的履行受托人义务认定信托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当信托公司被认定为存在违约情形后,将为投资者索赔提供基础。就如同本案中所适用的《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要求信托公司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院认为信托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也认可投资人所存在的损失事实,但并没有全部支持投资者的诉讼损失请求,而是通过一定的公式予以计算,并且剔除了市场因素所导致的损失。此种对于损失的精细化认定,对于投资者和信托公司而言都是公平的。

王鹏鹏

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商法方向)、复旦大学管理学博士后,华东理工大学特聘副研究员。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资格职业证书。此外,王律师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从业证书。


王律师在金融法律业务等方面具有扎实的业务功底和丰富的经验。他有信托公司工作经验,对于房地产信托业务、政信业务等有深刻的理解,为国内大型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王律师目前还受聘银行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为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业务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还曾为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王律师在公司治理方面亦有丰富的经验,成功为多个大型企业提供股权纠纷、担保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基础,主要的研究方向为保险法、信托法以及土地法等方向,曾获得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年会论文三等奖、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论文三等奖、国际海事法律与政策高端论坛二等奖等奖励。王律师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等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超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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